李 红,左金萍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444)
近年来随着创新生态系统理念的导入,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渐成关注焦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是指在特定区域环境内,以市场和高新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大学为创新主体,以政府、中介机构、金融等要素为支撑,通过创新资源和信息流动所形成的协同合作、共竞共生、共同进化、具有动态性和网状结构特征的开放性复杂系统。价值获取机制以平衡协调创新各方的利益为出发点,界定了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内部的价值分配规则,最终促成多方共赢的价值获取方案。科学有效的价值获取机制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内外学者从协同创新、内部治理、战略管理、知识产权等视角,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价值获取机制进行研究。Dhanaraj认为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内的龙头企业是整个产业创新网络和价值获取的关键协调者[1]。杨剑钊等重视核心企业作用,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利益分配的统一协调和自协调机制[2]。Ritala等将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价值获取机制归结为有形和无形两类,有形机制约束产业生态系统内部指导方针、有关共同价值的专有知识产权等,无形机制则确保产业生态系统的不同参与者对商业目标和需求的理解沟通[3]。吴绍波设计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内部治理模式,即围绕以专利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建立谈判协商机制、利益分享机制、信息披露与平台开放机制等[4]。陈衍泰从龙头企业协同创新的角度,对比分析了杭州、深圳两个电动汽车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案例,发现在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构建阶段,价值获取机制侧重厘清各主体的“价值获取”基础关系,在管理阶段则重在促进各产业行为主体实现“价值获取”[5]。Leten等认为知识产权治理会决定创新生态系统参与者潜在的价值获取并积极影响创新生态系统,因而是创新生态系统成功的关键;提出了为创新生态系统开发的知识产权模型[6]。
上述既有研究大都聚焦龙头/核心企业的协调作用,对研究机构、高校等其他类型创新主体的协调作用关注不够。此外,虽有价值获取模型构想,并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但对于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制定价值获取的运作规则,亦未有详明的方案研究。因此,考察其他类型创新主体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协调者角色的现实可行性,构建合理而务实的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知识产权价值获取模型,成为本文研究要解决的问题。本研究采用解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方法,选取IMEC(比利时微电子研究中心)为案例分析对象,从IMEC官方网站、官方文件以及国内外学术论文等多个信息渠道获取资料,探究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协调者角色定位和知识产权价值获取机制,并构建概念模型,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价值获取提供一个解决思路。
比利时有关微电子的研究机构和生产设施大都集中在以IMEC为中心的弗兰芒区。IMEC(Interuniversity Microelectronic Center)前身为比利时鲁汶大学微电子系,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纷纷创立微电子研究中心,以发展本国微电子产业。以此为契机,1984年IMEC在弗兰芒政府的支持下成立,研究领域主要为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制造工艺、微系统、无线通信、生物电子等[7]。IMEC 最初由 68人组成,分别来自产业界、当地高校研究所和政府部门。至2003年,IMEC 拥有 1200 多名工作人员,年预算达到 1.2 亿欧元,是当时欧洲最大的独立微电子研究中心[8]。至2012年,IMEC与世界600多家知名企业和200所大学、研究机构成为合作伙伴,科技成果层出不穷。2014年IMEC总收入达3.75亿欧元,拥有来自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200多名员工,非比利时的企业客户占比高达75%左右,其中包括英特尔、ARM等国际知名企业,孵化衍生出4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9]。
IMEC的成功在当地引发产业聚集效应,发展出诸如“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多媒体谷”等产业聚集地,形成多个微电子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仅DSP就包含100多家企业和研究机构,覆盖从微纳电子到嵌入式系统的整个产业链,企业间具有稳固的研发、供应、授权和认证等合作关系[10],推动了整个比利时微电子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壮大和发展。
比利时微电子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成功的关键,在于IMEC的“协调者”作用。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中活跃着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政府、金融机构等众多主体。系统是否健康,既要看这些主体之间的“黏度”如何,还要看这种“黏度”能否吸引更多外部高级生产要素[11]。这种“黏度”的催化形成是“协调者”的主要任务。IMEC作为“协调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IMEC诉诸利益,将企业巧妙黏连。IMEC 将研究方向选择为产业竞争前技术,即处于技术演化前期、不涉及核心的关键性技术,这是各个企业在自主研发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因此,产业内各个企业均有兴趣参与,易达成合作意愿,共同投入研发,形成更密切的“唇齿相依”的企业间关系。
(2)IMEC力促学科与产业的互动,将研究院所与企业巧妙黏连。长久以来,高校注重基础研究,但不善成果转化,产业界注重市场需求,但不愿投资基础研究。IMEC打破了这样的矛盾局面,成为联系学科与产业界的桥梁,兼顾市场需求和技术研究,使高校和企业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高度黏合。IMEC重视高校在基础研究领域的作用,选择与高校开展领先市场需求8~15年的基础研究,包括互换学生与研究人员、成立工作组等,并与高校建立联合实验室[12]。同时,IMEC将丰富的基础研究成果投入到与企业的合作中,力促高校的技术成果产业化。IMEC 还发起成立学术团体,以学术会议和在线交流的方式共享公共技术信息、探讨技术问题。由此,相关学科在与产业互动的过程中发现并弥补理论缺陷,避免产学研脱节错位,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3)IMEC充分利用政府支持,将政府等外部资源巧妙黏连。比利时弗兰芒地方政府自1984年投资建立IMEC后,每年给予IMEC资金支持,且稳步增长,并在重大项目中率先额外投资。IMEC利用充足的政府资金进行长期的基础研究积累,不断壮大自身实力,通过技术合作、人才培养、成果产业化、积极参与政府项目等手段,将政府投入通过学术界转化为技术成果,再将成果转移至产业界,最后通过税收等形式回报政府,形成创新链良性互动循环,有效增强了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黏度”,推动了微电子产业的蓬勃发展。
IAP(Industrial Affiliation Program)即产业联合项目,是IMEC知识产权价值获取的重要抓手。IAP作为IMEC创立至今一直采用的合作模式,通过邀请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参与研发,将双方商定的具体项目纳入IAP双边协议中,明确各自研发领域、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支付费用等[8],最终达成一个产业联合项目IAP。项目实施时,合作伙伴可以选派研究人员加入IMEC研究小组参与共同工作,同时允许合作伙伴依据个性需求开展自有研究。一旦双方通过IAP将技术分工范围达成一致,技术成果的分享方式也就确定了。IMEC以此模式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与世界领先企业、高校、研发中心、欧洲政府等展开了密切合作。
IMEC通过签订IAP,预置了知识产权的分享规则,由此划分为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在IAP启动前IMEC就拥有的知识产权称为“IAP背景知识产权”,是IMEC通过基础科学技术研究产生的,此类知识产权归属于IMEC。在IAP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被称为“IAP前景知识产权”,对于此类知识产权IAP合作伙伴可获得非独家、不可转让的许可使用权,该许可的范围取决于不同合作伙伴对创新生态系统的贡献和技术的需要。
前景知识产权又细分为如下类别[13-15]:
R0:IMEC独自拥有的知识产权。R0是由IMEC独自研发、独家拥有并且不与合作伙伴分享所有权的知识产权。IAP伙伴可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获得使用权。
R1:与所有合作伙伴共享使用权的知识产权。R1是IMEC与某合作伙伴通过共同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IMEC和参与研发的合作伙伴共有,其他合作伙伴均可获得免费使用许可。其他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分享权由IMEC的双边合同监管,同时也取决于合作伙伴的技术需求。
R2:合作伙伴独自拥有的知识产权。IAP合作伙伴可以向IMEC请求执行某项技术的专有研究,这类研究的成本完全由该合作伙伴承担,因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该合作伙伴独有,不与IMEC或其他合作伙伴共享。
IMEC采用IAP作为桥梁,搭建动态的开放平台,IAP合作伙伴的价值获取来自以下几个方面[6]:
(1)IAP合作伙伴在初始阶段获得的IMEC背景知识产权分享权。背景知识产权由基础性学术研究、IMEC独自研发或前期IAP产生的通用性研究成果等组成。IMEC一般选择性地提供重要的背景技术许可。
(2)合作伙伴之间通过非排他性的许可协议获得的前景知识产权(R0+R1)共享。通过IAP,合作伙伴分享大部分成果输出,而只需支付研发成本的一部分,不但分担了长期应用研究成本,并且拥有不同的技术选择。
图1 IAP合作伙伴知识产权指纹
IMEC自身从IAP中有三种获取价值的方式[16]:
(1)IMEC可从IAP中获得合作伙伴支付的项目费用,包括一次性项目加入费和年度费用。收取的项目费用弥补了IMEC用于IAP中的背景知识产权费用,部分冲抵了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设备配备和研究人员费用等经费投入。
(2)IMEC获得了大量知识产权所有权,这些权利可能是独有权、共同所有权或者具有授权权利的非独占许可。IMEC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去建立IAP,进而获得新的前景知识产权,又继续拥有的更多知识产权作为背景知识去建立新的IAP,以此不断形成动态良性循环。
(3)IMEC偶尔会与技术或市场的中介公司合作,直接通过许可、转移、出售技术和生产衍生产品来获得知识产权收益。当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产权与新的IAP关联不大或者技术已经成熟地应用于市场时,IMEC可以将它们以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转移到外部公司,或者孵化子公司[17],将商业成果完全剥离,以避免与合作伙伴产生商业竞争。
IMEC主导的比利时微电子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价值获取机制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1)独立研究机构承担了协调者的角色。在IMEC模式中,充当协调者的是独立的研究机构,取代了以往龙头企业的中心地位,改变了协调者角色大多由龙头企业充当这一局面。鉴于独立研究机构较少牵涉产业利益纠葛,更容易协调各方合作,通过开展研发项目,将企业、大学、其他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联系起来,建立信任关系,搭建开放式研发平台,从而成为整个微电子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中心节点。
(2)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价值获取机制。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第一要素是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18],而知识产权是公平、充分竞争的重要法则之一。通过保护权利的独占性,激励创新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环境。IMEC价值获取机制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这既是IMEC模式成功的关键,也使得该模式有别于其他研究机构主导的创新生态系统。比如,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会也是一个从事应用技术研发及转化的国际著名研发机构,IMEC模式与之不同主要体现在创新产权清晰和技术转化效应上,如表1所示。一方面,IMEC通过独特的知识产权指纹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十分细致清晰。另一方面,IAP模式的技术转化较之“内嵌式”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好的辐射效应。
表1 IMEC模式与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会模式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9]整理。
基于IMEC案例研究发现,IMEC作为科研机构,成功诠释了生态系统中协调者这一核心角色,并形成了以权属清晰的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价值分配规则,为价值获取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示范模式。本文据此设计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协调者知识产权价值获取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价值获取概念模型
在本模型中,协调者、企业、科研机构、大学体系构成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创新主体。其中,企业仍然是创新生态系统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与其他主体共竞共生、紧密结合;政府和技术/市场中介机构则为辅助者,提供支撑性创新资源,如政策、资金等。而协调者作为中心点,由某一特殊的科研机构担当,统筹协调,将其他创新主体联系到一起,建立多边合作关系;同时,其他创新主体之间也会建立独立的双向合作关系。由此,各创新主体在生态系统中有不同的角色地位,相互建立关系形成系统的价值获取机制。
协调者这一角色是整个价值获取机制的核心,它取代了以往龙头企业的地位,对生态系统内部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价值获取发挥协调作用。但并非任何一个科研机构都可以担任协调者,充当这一角色的科研机构需有以下要件:
(1)本领域技术创新的领导者。在创新研究方向选择上,协调者应有全局视角和远见卓识,兼顾短期市场考虑和长期技术发展谋略。一方面,针对现有市场需求,选择产业共性技术的基础研究展开攻关,以满足大部分创新主体共同的研发需求,吸引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另一方面,重视战略性先导技术,引领创新方向,探索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为未来潜力技术的研究和市场拓展奠定基础。目前,成功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数量寥寥,以中国智能交通业创新生态系统为例,龙头企业是该行业的技术领导者和创新生态系统的协调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一起,组成国家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该领域的科研院所无论在技术领导力还是在战略眼光上,要成为被广泛认可的产业技术创新领导者尚需时日。
(2)丰富的背景知识产权储备。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协调者的“硬实力”和重要筹码,协调者较强的研发创新实力意味着大量优质专利的产出,从而积累起充足的背景知识产权,为各合作伙伴提供所需的基础技术支撑,展现出令合作伙伴信服的强大实力,从而吸引其他创新主体在其周围聚集。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并不少见,其中不乏知识产权储备丰富者,但大多知识产权成果数量显著,质量并不占优,行业基础专利、标准必要专利基本缺失,有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成果更是凤毛麟角。知识产权储备的功力不够,是当下中国科研机构难以承担协调者角色的一个极大的障碍。
(3)行业内外的影响力。科研机构自身的影响力是一种“软实力”,较好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成为协调者的敲门砖。行业中具有威信度的科研机构,会尽快获得其他创新主体的认可和信任,掌握话语权,吸引高素质的合作伙伴加入生态系统,进而拥有广泛的合作对象选择,在不断的合作中良性循环发展,逐渐累积形成全球性的合作创新网络。比如,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是中国著名的顶尖科研机构,在产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与企业、高校、政府等创新主体之间具有长期动态合作,作为未来协调者的潜在选择,此类科研机构可进一步提升软实力,掌握主动权。
(4)机构的非营利性。各创新主体在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中具有的不同角色和生态位置,在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竞争和利益冲突。不同于龙头企业,作为研发机构的协调者是一个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参与产业内的商业利益竞争。这样,有利于各创新主体与协调者建立起充分信任关系,达到密切合作。中国科研机构大多隶属事业单位,因而 协调者非营利性要件大都具备。
(5)充分的政府支持。鉴于研究机构的非营利性和基础研究的巨大投入,政府对协调者稳定而持续的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必不可少。比利时弗兰芒地方政府自1984年投资建立IMEC后,每年都给予IMEC资金支持,且稳步增长,并在重大项目中率先额外投资。正是有了政府充足的资金资助和政府信任背书,IMEC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6)独特的运作机制。在吸引各创新主体合作上,协调者拥有独特的运作机制是其重要的杀手锏,如IMEC独特的IAP合作模式和知识产权指纹设计。通过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在研发服务、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运营等模式之外,结合市场要素和独特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因地制宜的运作机制设计。比如在当今“互联网+”的新发展趋势下,科研机构应思考如何利用互联网优势将科技成果与产业更好的相融合[20],探索全新的机制模式以推动中国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
(7)突破区域、行业和产学研边界的跨界能力。这种跨界能力和行业内外的影响力一样,也是协调者的一种软实力,可以有效地将各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黏连在一起。通过统筹兼顾区域、行业和产学研等多层次,跨越区域、产业、知识边界,促进各创新主体间的互动、产业间的黏度、产业与创新空间的协同,助力开放、合作、共生、共享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形成。中国正处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期,作为协调者的科研机构可以产业跨界融合为突破口,探索新产业新科技的融合发展,以主导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为发端,逐渐渗透关联其他产业生态系统,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
同时,产业联合项目的动态性是协调者创新合作持续性的重要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是动态演化的,协调者建立的创新合作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创新主体可以依据自身需求,通过项目协议的签订,阶段性的加入或者退出;协调者的产业联合项目能够不断在新的合作目标下衍生和拓展,催生新的创新合作,并使各创新主体从中获益,保证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持续创新活力。
知识产权构成了整个价值获取机制运行的基础,开放共享和权利明晰的知识产权规则是机制成功的关键。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独占思维不同,“协调者”知识产权价值获取模型中构建的是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机制,各合作伙伴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方式,不同程度的分享技术成果,避免了重复研发和资源浪费,也不必担心核心技术的外泄,使得各方各有投入又各取所需。开放共享的思维方式使得各创新主体利益最大化,达到多赢格局。
本研究聚焦于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价值获取机制,通过IMEC案例,明确了IMEC作为协调者的核心作用及其知识产权价值获取范式,提出协调者模型,旨在以知识产权为抓手,协调平衡创新生态系统各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使各创新主体的价值获取公平、合理、明确。本模型的提出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价值获取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两点启示:
第一,保持协调者中立性、独立性与灵活性。我国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中,承担协调者角色的大多是龙头企业或行业协会,但龙头企业有自身的商业利益考量,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其他企业,极易造成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行业协会也易受大企业掣肘而演化为龙头企业的代言人,从而失去其他创新主体的信任。因此,协调者要保持自身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这一角色可由非营利组织承担,尽量避免参与产业界商业竞争,从而赢得各方创新主体的充分信任,建立稳定广泛的信任关系,形成创新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具有一定灵活性,协调者并非完全排斥获利,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与中介公司合作获取知识产权收益。
第二,制定公平合理清晰的知识产权规则。价值获取的核心在于知识产权的开放性和公平性。通过双边协议搭建研发平台,使得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均能灵活参与,明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方式等,避免了利益分配中一方独大的局面,满足了不同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同时,在时间序列上周全考虑,将背景知识产权和前景知识产权仔细甄别,充分利用已有知识产权为基础,进而不断开发新的知识产权,以此形成良性动态循环,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提供源动力。
本文提出的协调者知识产权价值获取模型是在一个成功的国外案例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模型,有待国内实践借鉴并检验。下一步可对焦我国具体的某一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建设,应用模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获取机制设计,以发现模型的改进之处,不断完善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