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绍兴经济薄弱村【消薄】的对策措施

2018-10-10 11:09浙江省绍兴市农办312000邹欢昂吕永江
新农村(浙江) 2018年10期
关键词:村级集体经济用地

浙江省绍兴市农办 (312000) 邹欢昂 吕永江 谢 军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通过三轮结对帮扶,经济薄弱村的消除转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市集体经济总收入20万元以下的村仍有411个。为此,提出以下八点对策和措施。

1.积极实施抱团发展

克服村级经济实力不均、区位条件差异明显、要素资源日益紧缺等固有“顽疾”,鼓励采用区、县(市)或乡镇(街道)组织村集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项目。一是鼓励基金运作。市、县、镇、村四级共同筹资,设立村级经济发展基金,基金全部投放政府融资平台,获取稳定的利息收入。适当放宽市财政对经济薄弱村基金项目补助限制,由基金成立3年事后补助调整为成立当年补助。二是鼓励异地建购。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购买)、统一租赁、统一分配”的模式,组织村集体在县城、集镇、工业园区和专业市场等地,兴建或购置商铺店面、农贸市场、标准厂房、仓储设施、职工宿舍、写字楼等物业,实现长期稳定的物业租赁收益。三是鼓励村银合作。以区、县(市)或乡镇为单位,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银行统一开设帐户,银行每年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重点用于消除经济薄弱村,银行对村级集体存款办理活期转定期,以增加村集体存款利息收益。

2.千方百计挖掘潜力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经济薄弱村,利用并创造条件,拓展集体经济增收路径。一是支持土地整理。村集体实施开发整理、“空心村”整治、零星自然村迁并和高山村搬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获取政府补助。二是支持资源开发。积极引入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精品民宿等特色产业,参与小水电开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三是支持发展社会化服务。村集体组建合作社开展社会化服务,通过收取服务费等增加集体经济收入。鼓励以劳务承包方式承接社区服务、镇村公路(绿化)养(管)护、道路河道保洁等项目。四是支持发展光伏项目。利用村集体用房或物业项目房屋楼顶,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3.创新完善经营管理

一是创新经营机制。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等按照保底分红等方式,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定、资产质量较好的工商企业。对市场前景好、村集体缺乏开发实力的项目,实行“BOT”模式开发,即项目产权为村集体所有,吸引私营企业主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村企共赢。针对单个村力量薄弱、经验不足、人员缺乏的现状,推广代建代管模式,完善集体物业经营管理机制。二是加强资产项目管理。抓好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严禁巧立名目发放车贴、津贴和奖金。全面开展合同清理,规范发包合同,清理无效合同,通过公开招标、租赁等方式,公开发包集体办公用房、会堂、学校、厂房、仓库等资产资源。严格将村集体一定标的额的经营性资产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三是大力培养经管队伍。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全面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强化党对集体经济的领导,对经济薄弱村全面派驻农村工作指导员(村第一书记)。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村干部报酬补贴制度。

4.深入开展结对帮扶

一是深化县域协作扶持行动。根据双方的经济结构、产业特点、资源禀赋等,共同建设一批产业帮扶项目。二是深化部门结对帮扶行动。组织安排市县两级部门(单位)与年收入不足15万元的经济薄弱村开展结对帮扶,实施帮扶项目。市级帮扶单位要按照“力度不减、资金不降”的要求,每年为结对村提供不少于7万元的帮扶资金。三是深化干部联系助推行动。每两年选派市级部门优秀干部到经济薄弱村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村第一书记),承担结对帮扶与驻村指导双重职责。四是深化村企结对帮扶行动。积极倡导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与经济薄弱村开展“村企结对”,通过投资、捐助、认购、认建等方式,参与薄弱村开发建设。

5.强化财政支持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各区、县(市)要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协同推进,合力发展”的原则,整合相关项目,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县级财政消除薄弱村兜底保障制度,足额保障村级运转经费投入。免除薄弱村道路、自来水、电力、污水、文化等公益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或降低自筹比例。对政府拨款、财政扶持和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6.落实用地政策

确保当年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村级物业项目建设,并实行优先申报,优先供地。村级物业项目用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农村发展物业项目及商业、旅游、休闲等多种经营项目,节余指标经批准可有偿调剂到城镇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拨付村集体使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安排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前提下安排给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经依法批准的房产和建设用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允许其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经营,涉及房屋改造的,报相关部门批准。

7.强化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在信贷支持上实行计划优先、利率优惠。对集中联建(购)物业项目,除补助外,尚需贷款的,继续按照《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行动方案》(绍政办发〔2013〕127号)规定,适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前三年市财政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加强农村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生产设施、集体山林权、村级股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抓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资产、集体用房等抵押贷款试点。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盘活资金获得财产性收入,允许并帮助其利用闲置资金参股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创办农村资金互助会、扶贫资金互助会、合作社信用部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8.加大税费优惠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登记费和工本费。在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中,消防、环保、电力、给排水、电视、燃气、通讯等市场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切实降低建设配套成本,最大限度减轻村级负担。对各类行政性规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对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的房产税、增值税以及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工程所征的有关地方税收部分,由财政给予返还补助。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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