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寒
“一带一路”是我国在新形势下着眼世界、着眼未来的重大战略,该战略将大大促进我国全方位开放,深刻影响欧亚及世界经济合作格局,有利于我国从世界经济大国的合作和竞争中突围。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以促进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下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取得长久发展。只有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才能顺利开展。所以,相关部门要强化职能,制定完备的财税政策,积极解决企业在参与沿线国家经济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更好地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起步较晚,而许多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历史超过百年。随着西方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发展,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著名理论。这些理论为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提供了指导,也为我国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根据凯恩斯理论,消费者对商品总需求量的减少,会引起经济衰退。所以必须采取国家干预措施,特别是财政税收的干预,因为税收是刺激需求的重要手段。此外,还要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增加就业和国民所得,增加政府投资,引导居民消费倾向,增加消费。刺激消费和投资,可采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凯恩斯理论兴起于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新政的颁布无疑是从实践上验证了凯恩斯理论的成功。罗斯福政府出台了各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使美国渐渐走出了经济萧条期,并走向了繁荣,成为历史上政府干预经济的典范。
凯恩斯认为,虽然市场能比较合理地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垄断等领域,单凭市场的价格机制是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需要政府的加入和干预,干预手段有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如提高预算水平、削减税收金额、进行利息补贴等等。例如,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投资或贸易时,单个企业在对目标国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时,成本很高,甚至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时仅仅依靠企业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不得不要求政府出面参与调控。同时,政府出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向全国企业宣传各个国家的相关政策,有助于吸引更多企业进行合作贸易或对外投资。
根据拉弗提出的财税激励理论,税率和政府的税收收入只在一定范围内呈正相关。当税率超过某一特定值时,政府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呈负相关。因为税率较低时,企业和个人感到税收负担不重,没有必要冒着巨大风险去偷税漏税,生产积极性和纳税积极性都较高,政府税收收入更能得到保证。所以在一定限度内,政府适当调高税率,会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若税率过高,纳税人可能会滋生抵触纳税的情绪,生产积极性下降,这时税率升高则有可能会降低税收收入。
根据财税激励理论,政府需要减税以吸引更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亚当·斯密认为,在各种鼓励出口的措施中,退税是最合理的,因为减税不会影响货物的输出量,也不会促使资本向某些行业转移。大卫·李嘉图也曾指出,对出口产品征税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和效率低下,因此需要税收减免。但政府推行税收减免政策时,要确定一个能平衡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税率。且在短期内,出口退税是比较重要的激励措施(江霞、李广伟,2010)。白胜玲和崔霞(2009)基于我国贸易关系最密切的三个国家和地区(美国、欧盟、日本)的月度数据,构建实证模型,分别研究了出口退税在长期和短期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表明,出口退税的增长从长期看,对三个主要贸易国 (地区)的出口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短期出现了延迟出口或挤占出口的现象,导致当期出口贸易呈反方向变动。
世界各国为了吸引国际资本,均对其资本或经营活动实行减税,从而形成减税竞争。20世纪80年代,美国、加拿大率先推行减税政策,并在国际资本和公司税法竞争中占得先机。随后许多发达国家纷纷仿效,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墨西哥等)也加入其中。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活动已远超国界,到了企业选择国家的时代。哪些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好,哪些国家和地区的政策优,资本就会投向哪里。所以各国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域外资本流入,扩张税基,增加政府收入。
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主张政府为了增强参与“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后的国际竞争力,应对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补贴,降低对外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风险,提高企业对外投资预期收益率。另外,各国在税收竞争的同时,也有税收合作。我国在进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积极与其他国家建立税收方面的合作,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实现税收一体化。从我国与中亚、南亚、欧盟、阿拉伯等国家各自合作特点提出的具有针对性的实现路径可知,财税支持政策确实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作用重大(袁新涛,2014)。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财税政策对企业“走出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主动吸引外商来投资,因此,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国家经济飞速增长。
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背景下,若想在激烈的世界竞争中脱颖而出,“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必将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因此,从中央到基层,都对“一带一路”的开展给予厚望。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思想由理论转为现实,且逐渐步入全面推进实施阶段。
我国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前期做了很多准备工作,随着“一带一路”的提出和开展,国家各部委分别对各自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有了规划和安排,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政策,以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1、财政支持政策。我国先后出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设立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2000年)、“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2001年),设立“丝路基金”(2014年)和筹建“亚洲投资银行”(2014年)等等。这些《办法》的出台和基金(银行)的设立,是政府对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给予的有力保障,为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承包项目融资提供畅通渠道。特别是丝路基金的设立和亚洲投资银行的筹建,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手段之一。
2、税收支持政策。一是税收协定。国家间贸易往来密切,通过协商签订立足于各国法律的具有法律效用的协定。在税收协定与本国税法发生冲突时,选择更优惠的税率实行。目前,我国税务总局已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百多个税收协定,减少了我国金融机构境外预提税款百亿元,减轻了税收负担。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签署,为我国走出国门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是出口退税方面。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国家推行了一系列出口退税政策。在2012年前,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只限定于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的出口产品。而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属于视同出口业务,可按规定申请退税;此外,2014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还规定,对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有5年及5年以上租赁期限的,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这些文件的出台扩大了申请出口退税的范围,让更多的对外企业受益。
三是纳税服务方面。很多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熟悉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制度,所以在进行国际交易时缺乏对税负和税收风险的有效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安排了相应的宣传工作,如建立专门的网站宣传“一带一路”建设,利用12366税务咨询平台等宣传途径,及时上传和解读相应的政策、分析与之有关的典型案例,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掌握相关税收信息,以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协助企业拓展更多的对外贸易业务。
四是增值税方面。企业活动受增值税影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更为深远,国家税务总局立足于“一带一路”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各行业各领域的与增值税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差额征税、免税、零税率政策等等,以支持企业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助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
虽然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采取了很多鼓励企业“走出去”、吸引外商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但在很多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财政政策方面,存在相关激励政策不足且零散、出台政策级次较低、专项资金缺乏等不足;税收政策方面,还有税收激励、出口退税不完善等问题。
1、财政政策的不足分析。首先,财政激励政策不完善。现行的财政政策体系,财政优惠政策更多偏向于“引进来”企业,而少有针对“走出去”企业的,特别是在对外投资方向、产业结构规划等宏观层面的引导上,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可见,我国财政支持政策一直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出台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
其次,出台政策级次较低。“一带一路”伟大战略的实施,需要有完善的财政政策体系来协调推进。目前,中央政府尚未形成统筹全局的政策体系,只有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但不具有法律效应,不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长远发展。
同时,相关专项基金缺乏。财政政策在向“一带一路”建设倾斜时,相关规划部门不应让规划资金超过财政承受能力(蔡昌,2015)。财政资金有限,分配到项目上的专项资金则会减少。另外,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和承包工程时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仅有“丝路基金”扶持,并没有完整的政策体系来保障。所以我国在对“走出去”企业的专项扶持基金方面不仅有限,而且没有形成一个成熟有效的体系。一旦企业出现财务问题,可能会因为资金供应不及时使企业经营遭受重创。
2、税收政策的不足分析。首先,税收激励政策不完善。一是税收抵免方面。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境外所得已缴纳所得税的可在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抵免,或者间接抵免在国外持股的股息、红利等,但未涉及任何层次化的抵免条例。进行跨国经营的国际化公司的税务负担会因此而增加,致使这些公司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下降。二是税收协定方面。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已有60多个国家与我国签署了税收协定,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建立了双边税务合作机制。但还没有做到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全覆盖,而且我国税务部门在与他国进行税收协定谈判时,很难以“走出去”企业的母国角度给予企业一定的让税。
其次,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一是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少,比率低。目前出口退税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率虽然一再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口退税率的水平仍然较低。二是出口退税的结构不合理。虽然对于不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了一定区分,但这种划分还不够全面和具体。这对于我国对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会有不利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目前的“一带一路”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完善政府财税支持政策,发挥其引导和促进作用,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更好更快发展迫在眉睫。
第一,明确财政支持政策导向。我国是“一带一路”伟大战略的发起国和有力推行者,且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一带一路”建设队伍中,国家在拟定“一带一路”的财政支持政策时,应当在原有“走出去”政策基础上突出相应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目标企业、目标产业、预计目标区域等。首先,国家应确定重要的目标企业,近几年来,民营中小企业参与对外投资的比重逐渐增大,且未来发展势头强劲,相比之下国有企业所占的对外投资比重有所下降,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当重点扶持发展较好的企业,支持这些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而提高企业“走出去”的信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助力。其次,国家应注重对重点扶持产业的保护,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建筑业、通讯业以及部分服务业等,除了鼓励这些行业内的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以外,也需要针对这些产业做出相应的扶持政策,从而提供国家层面的保护。最后,国家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扶持,由于“一带一路”建设并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均衡进行,而是对每个重点区域有所侧重,因此政策中应当显示出这一点,从而鼓励地方的配合热情,此外国家可以考虑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地区按照取得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改善政策环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增长的同时亦有摩擦,其中案件一般集中在反补贴调查方面,而当企业和相关政府被国外有关部门调查时,除了聘请律师外,还要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同国外官员入境进行交涉时,还会产生外事接待费用等,因而企业与政府均需要承担较大的费用,自然会打击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国家可以设立专门处理贸易摩擦的专项基金,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的贸易冲突,对在解决反倾销、贸易壁垒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等,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海外投资积极性。
第一,明确税收支持政策导向。参考财政政策,“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政策也应当有其目标性。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务合作要有大胸怀、大格局和大创意(姜跃生,2015)。首先,应以行业目标为导向,侧重于对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商品贸易的支持,尝试在一定期限内让企业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以帮助企业节约资金,拓展投资规模。其次,应当明确区域目标,可集中在中欧、中东、亚洲以及非洲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税收优惠区,具体而言,在这些地区进行贸易往来的企业能够享受在当地经营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或者享受低税率、加倍扣除费用等政策,以显示国家对这些企业的重视,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
第二,制定具体税收细则。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下进一步制定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细则,并将其作为支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纳税指导性文件。首先,该细则应当包括纳税人、税率、纳税方式、纳税时间、优惠条款等基本要素,且细则的制定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能够不断适应各种条件的改变并有所调整。其次,该细则可以具体针对每一个重点行业或者重点区域单独列出税收政策,比如对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行业单独拟定条款,从而使得细则能够因地制宜,保证更强的执行力。再者,该细则也可以设立对相关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规定,比如对参与企业的地位、产权等作出明确界定,使其不再局限于企业出国前的审批管理,从而节省企业出境成本,提高有关部门工作效率。
第三,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完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从直接和间接激励入手。首先,完善直接激励措施,在税收抵免方面,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和税收征管实际,兼顾企业财务操作能力,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明确多层抵免,切实减轻涉外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间合作,扩大财税协定范围,站在投资母国的角度,为企业承担税收饶让义务。优化关税优惠条款,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关税优惠,激发涉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其次,国家也应当采取多种间接措施来达成税收激励目标,比如设立“亏损准备金”,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从该项准备金中得到补偿,若盈利状态保持到一定年限,则将准备金余额从满期的第二年起逐渐合并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此外,可允许纳税人对一定数量和年限的海外投资所得延期纳税,即只有当该部分所得汇入境内才缴税,以鼓励企业利用这部分资金进行海外再投资。预提所得税方面,当我国和对方国家存在双重征税时,可对企业在国外投资所得缴纳的预提税进行免除。
第四,健全出口退税制度。首先,扩大出口退税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水平。针对“一带一路”出口企业,政府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出口政策要求,进一步扩大退税商品范围,设计阶梯型出口退税率,按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顺序从低到高确定出口退税率,进一步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甚至取消对环境不友好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次,进一步完善境外税收减免制度。可借鉴发达国家实行的综合限额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向前结转抵免限额,提高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实际抵免额,待条件允许时可推行免税,以解决企业跨国投资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