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评价:如何确保高效满足公共需求?

2018-10-08 09:52温来成,李文彬,张晓红
财政监督 2018年19期
关键词:绩效评价公共服务机构

话题嘉宾

温来成:中央财经大学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政学会公私合作(PPP)专业委员会委员、财政部和北京市PPP专家库专家等,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投融资、城市财政与城市公共管理、公共财政理论等

李文彬: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兼任广东省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咨询专家

张晓红: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财政系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财政政策与管理、政府采购理论与管理

卢扬帆: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助理研究员,广东省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财政)绩效管理、区域经济发展

主持人

尹 情:《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随着政府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得到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为了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和公平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应运而生。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专门研究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16个文件。会议强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要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7月30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评价范围、机构选择、指标体系、结果应用、信息公开与监管等方面工作内容。此外,《意见》还提出试点先行,选取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四川、贵州、深圳10个省市于2018年至2019年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

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一种新理念。一方面,第三方评价机构因其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逐步推广开来。另一方面,由于各项机制尚不健全,第三方评价还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建立以高效满足公共需求为导向的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引导第三方评价机制走出困境,本期沙龙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引入与监管:探索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

主持人:第三方评价是近年来我国引入的一项新机制,也是政府探索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结合您的研究,请谈谈我国第三方评价的发展现状。

温来成:2000年之后,我国逐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许多地方财政部门都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了一些业务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优势、人才优势,有力推动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当然,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第三方机构质量有高有低,参差不齐,对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开展也有不利影响。

李文彬:我国地方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价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呈现“立地顶天”和“四面开花”的特点。首先,第三方评价已从地方性探索(“立地”)上升为全国层面的顶层设计和推广(“顶天”)。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价发轫于地方,典型代表为2004年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对甘肃省各市 (州)政府绩效的委托第三方评价和2007年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对广东省各市、县(市、区)政府的独立第三方评价,分别被学界称为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价的“甘肃模式”和“广东试验”。2011年,广东省财政厅率先引入第三方对财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陆续制定规范第三方评价的规程。其后,部分省市财政部门相继引入第三方评价,所取得的实践经验逐渐得到中央的重视。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用第三方评估来促进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创新。其次,第三方评价已经覆盖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各环节,呈现“四面开花”的态势。目前,第三方评价除了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环节被大量引入以外,在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环节也得到运用。不仅财政部门引入第三方评价,部分省市(如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人大预算工委和改革办(政研室)也采用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对财政资金项目和综合改革事项进行绩效评价或过程跟踪管理。

张晓红:在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第三方评价机制一直受到充分重视,被政府部门逐步推广使用。

一方面,在中央层面上。2013年,国务院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产生了一定的“震慑”效应,也带动了第三方评估的热潮。中央部委一直积极引导第三方评价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方面的推广应用。如2014年财政部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要求,财政部门在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考核上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考核机制,推动第三方评价在实践中的开展。2015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较为详细地对探索建立社会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的总体原则和具体思路作了说明和指导。

另一方面,在地方层面上。有些省市如广东、安徽、山东、上海等都已开展实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考核。例如,黄山市2015年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政府相关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于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设计层面广的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而上海市早在前几年就成立了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院,该评估院多次受上海市各区各部门委托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虽然我国第三方评价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逐步推广应用,但其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卢扬帆:首先,第三方评价构成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或绩效评价的本质要求和必然趋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其本质为民主的范畴。第三方评价帮助政府回应社会 “真正要什么”而非“已经有什么”,提升公信力;同时,基于其立场、理念、技术和执行独立性,可有效避免体制内评价的角色冲突和专业性不足,称为检验政府服务绩效的理想标准。

其次,第三方评价已在近年公共部门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获得广泛应用,并越来越为理论及实务界重视与采纳。行政审批改革的“放管服”要求将越来越多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改由“第三方”提供;相当部分市县政府和难以计数的行政事业单位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建立了统一的绩效评估体系;几乎所有重大公共政策出台都需经过第三方论证;少数省市甚至规定财政支出项目到期后增加预算,需以第三方绩效评估结果为良以上作前提。

最后,第三方评价进一步发展面临系列障碍。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有限,被评对象接受及配合度低,评价所需关键资料难以取得,以及第三方缺乏持续充分的资源保障,遭受权力干扰与法律不明确的双重困境。

主持人: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价的大力推广和应用,其在现实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不容忽视,如评价过程不透明,评价结果不公允,其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饱受争议等。请问《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第三方评价有何指导意义?

温来成:《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的一些关键问题,如评价主体、评价责任、评价经费、评价指标体系等,将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依据,有效推动这项工作的推进,也有利于解决评价结果不公允,其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深受质疑等问题。应该讲,《意见》的出台,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李文彬:《意见》的出台,对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价的公信力具有指导意义。公信力是第三方评价的灵魂。第三方评价的公信力,取决于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第三方机构遴选过程的规范性与公正性,评价内容、方法和流程的客观性与科学性,评价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开性,评价结果运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目前,各地的第三方评价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评价公信力仍然有待提升。其具体表现为第三方机构与人员不够专业和独立,评价内容与方法不够科学,评价的实施过程不够规范,评价结果运用流于形式等问题,亟待统一、规范和提升。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第三方评价进行顶层设计,以规范与指导第三方机构的审核与甄别,第三方机构的公平竞争与遴选,第三方评价的实施与监督,以及明确第三方、委托方与评价对象三者的关系。因此,《意见》的出台,无疑为提高第三方评价的公信力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张晓红:第三方评价作为从西方国家引入的评价机制,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方面尚属于新事物,关于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还不够丰富成熟,直接将国际经验套用到我国具体实践上难免会“水土不服”。

《意见》首先从法律层面加强了顶层设计,确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价的总基调,规定了开展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的基本工作内容,涉及主体责任划分、评价范围、评价机构选取、指标体系构建等多方面,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价创造良好氛围。

《意见》最为醒目的一点是,探索完善培育第三方机构的政策措施,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第三方机构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明确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彰显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地位。

《意见》系统性地、方向性地指出:建立健全指标体系。编制预算时应同步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

卢扬帆:第一,更加明确了第三方评价的法律地位。与《预算法》等上位法衔接,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这一具体领域正式确立了第三方评价的主导性地位,有助于增强其被接受、认可和资源保障的力度。

第二,对第三方评价涉及若干重要问题提出了较为规范和细致的要求。包括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和选聘、评价权责划分、评价范围、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流程、结果应用等环节,有助于提升第三方评价工作本身质量和专业性,避免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干扰。

第三,提供了第三方评价主体和市场发育的积极导向。在原有公共部门、财政支出、公共政策等议题基础上,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价可能成为第三方评价研究和实践的一个新兴领域,有助于推动第三方主体成长和服务能力提升,促使第三方评价与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趋势深度融合,形成合力。

主持人:《意见》提出,将于2018—2019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这些试点省市在选取上有何特点?在后期开展试点工作中有哪些方面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温来成:这些试点省市具有明显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地域特色。在后期试点中,需要主要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业务模式,如第三方机构选择的政府采购方法、第三方机构的具体管理制度等,努力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质量,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事业服务。

李文彬:《意见》对试点省市的选取有较强代表性,既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因素,也考虑了试点地区第三方评价开展时间长短的因素。在各地的试点工作中,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首先,第三方评价市场的培育、规范和发展问题。良性的市场竞争是第三方评价质量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如何形成一个发育充分、规范有序的第三方评价市场,以市场竞争提升第三方评价质量,应该成为试点省市予以重点建设的方向。一方面,有的试点省市的第三方评价已经开展多年,第三方机构数量多、市场竞争激烈,需要继续规范与优化以实现第三方评价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的试点省市的第三方评价才刚刚起步,第三方机构数量少、专业水平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其次,第三方评价的质量提升问题。质量是第三方评价的生命线。发达国家的第三方评价都将严把质量关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创新评价方法、手段与流程,实现精准、精确和精密的评价,产生高质量的绩效信息,也是试点地区应该重点探索的方向。再次,第三方评价的结果运用问题。结果运用是第三方评价的归宿,但又是目前国内第三方评价实践的薄弱环节。试点地区如何将评价结果的绩效信息反馈促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分配、管理优化、流程再造和效果提升乃至绩效问责,实现第三方评价的最终目的,值得关注。

张晓红:要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就必须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此次试点的10个省市分布于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有助于更全面、充分地总结和积累经验。《意见》在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选取试点城市,这些地区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对成熟,其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也相对较好,能够更好地承接评价工作。

要更好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关键在于:第一,强化制度支撑。加强第三方评价制度建设,增加社会对第三方评价的认同感,为第三方评价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良好的氛围。第二,强化信息支撑。强化对现有公共服务信息数据的整合,有效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在第三方评价中及时了解社会公众服务需求和意见,将其作为后续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考量因素。第三,强化标准支撑。依托于已经形成的管理类、服务类标准,加快建立相应分级分类、适用高效、便于操作的第三方评价标准并实现动态调整,为衡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完成程度提供明确的尺度。第四,强化指标支撑。在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中,参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既要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实际设置共性指标,又根据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特性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不断予以完善,形成适用的第三方评价指标体系。

卢扬帆:综观选取的试点省市,其大致特点:一是部分为近年政府(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较为成功的地区,如吉林、四川、深圳均为2011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江苏也是这方面的先进省,有助于利用其成熟经验带动其他领域、其他地区第三方评价实施;二是兼顾经济较发达与欠发达地区、沿海与内陆地区,兼顾第三方主体发育程度及市场规模不同地区,兼顾不同政务服务、民意调查与民间评价环境地区,有助于探索第三方评价规范技术方法在不同条件下的适用性,形成普遍经验和地方经验。

在后期工作中,这些地区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在原有第三方评价范畴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评价做了哪些专门探索,其范围、层级和力度如何,是否形成针对性的成果和经验,以及这些经验的可借鉴性;二是如何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评价的各环节工作质量,包括其权责厘清、对象范围、技术方法与组织流程等,是否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理性;三是第三方评价结果如何应用,是否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刚性举措。

困境与出路:打通专业、独立、信誉“三关”

主持人:据相关数据披露,目前我国第三方评价机构数量较少,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真正能独立承担第三方评估职能的机构更是少之又少。针对当前第三方评价机构整体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如何在其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上下工夫?

温来成: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业务指导过程,也需要给第三方机构在业务开展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开展业务人员财政政策、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引导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不受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利益相关人员的干扰,保证其评价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指导第三方机构之间公平竞争,防止有关机构之间为了争取市场、拉业务而不择手段地进行低价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

李文彬: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从专家遴选、过程监管和标杆对照三方面予以保障。首先,严格遴选评价专家。第三方机构所聘请专家团队的水平基本上决定了第三方评价的专业性。为确保专家的专业水平,委托方自身应该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类别,建立高水平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供第三方机构进行遴选;或者建立专家准入条件和审核机制,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家资料进行资质审核和专业匹配性审查,确保参与评价的专家符合利益中立、专业匹配、能力胜任以及与评价对象无人情关系的要求。其次,加强评价过程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实施评价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杜绝评价中出现利益交换或人情面子行为。评价过程严格实施“痕迹”管理,综合运用文本记录、录音和录像等手段进行记录,确保评价环节和细节均可倒查。最后,标杆对照。委托方聘请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以技术标准或行内通例作为标杆对第三方评价的技术方案进行复核,确保技术方案符合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的方法手段科学先进。评价完成后,再由专家组对技术方案的执行情况与效果进行评价。另外,第三方评价方案、评价结果和专家意见应该可以全部网上公开查阅,以此来倒逼整个评价过程的客观中立与科学严谨。

张晓红:第三方评估的优势、公信力来自评估主体独立、专业、权威的基本特征。“独立”是“第三方”最突出的特征,“专业”一方面是指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另一方面是指深入了解被评估方工作的特点,掌握被评估方工作的核心信息。“权威”是指源于专业技术和工作业绩的使人信服的威望,这几个特征缺一不可、彼此依托,是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必备条件。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第三方评估的公信力,主要路径有:

第一,专业性。目前的评价机构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学术机构;二是以审计机构为主的专业公司;三是社会组织。评价中要加强各评价方法的融合,更多向社会效益、公众满意度延伸。其次,政府部门要探索完善培育第三方机构的政策措施,形成多元化的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也应当积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第二,独立性。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减少政府机构对第三方评价的直接干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金保障,拓宽资金来源。

第三,权威性。针对第三方评价合法地位、权利义务、奖惩考核等都需要健全的制度设计,尽快制定公布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法规文件,营造有利于第三方评价的社会环境。

卢扬帆:从第三方机构本身来看:一是强化团队组建,加强吸纳、涵蓄及培养政府绩效评价领域专业人才,提升研究和服务人员层次,增强评价专业性;二是强化品牌意识,围绕自身擅长的研究领域长期积累,力求成为权威,避免做得过多过泛;三是坚守民间立场,不断优化自身管理,在生存和服务之间建立良性循环,增强对抗干扰的能力。

主持人: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考核方,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第三方的再监管机制,往往“一评了之”。为保证评价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如何实现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再监管?

温来成:在制度上要建立对第三方机构的有效监管,可利用目前已运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不讲信誉、不守合同、不讲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其行为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或者永久不得进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市场。而对于讲信誉、守合同,服务质量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业务发展生态环境,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评价服务。

李文彬:由于委托方和第三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第三方评价确实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为实现对第三方评价过程的有效监管,除了运用现有的投诉和督查机制外,还可以综合采取三种方式。第一,建立第三方评价的监理机制。参考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机制,委托方可以另外聘请一个第三方作为监理方对第三方评价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价的客观、科学与公正。监理方负责对第三方评价的技术方案的科学性、评价过程的规范性、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质量控制。第二,建立第三方评价信用机制。建设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记录等级库,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第三方在招标中予以加分。同时,将第三方评价过程中的任何徇私舞弊或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限制其竞标资格。第三,建立第三方评价的积分机制。委托方邀请专家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质量进行打分,并以平均分作为第三方机构的积分,纳入招标的综合评分体系。

张晓红:评价是一种权利,是权利就要受到监督,同时也基于我国现阶段第三方评价出现的种种缺陷,应当再构建一层外部监督。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进行有效监管,着重解决好谁来监管和怎样监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由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不成熟,为确保其真正实现独立、专业评价,政府应当邀请多层次人员组成第三方评价监督委员会,跟踪第三方评价过程,一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成立专门的评价复核委员会,吸收社会公众参与复核。二是在第三方评价市场壮大后,通过行业自治、协会监管等途径使监管多元化,加强业务指引,增强其责任主体意识,从而完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机制。三是确保被评价对象的复核权,被评价对象若觉得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有出入,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机制。一是在选取第三方评价机构之前,综合考虑其整体实力、独立性,以合同明确约束其权利与义务。二是监督第三方评价评审方案,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其是否合法、依规地组织开展评价活动,有效完成政府的委托责任。三是监督第三方评价后的建议是否得以有效落实情况。四是建立第三方评价的奖惩体系,实现优胜劣汰管理。

卢扬帆:从第三方评价行业整体发展来看:一是加强对第三方评价主体的培育和扶持,政府及社会应创造更加接受、认可和欢迎第三方评价的良性氛围,依据市场规则支付服务费用,吸引更多市场主体投身该领域研究和服务,扩展第三方市场规模;二是加强对第三方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制发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管理规则,增强规则合理性,在监管刚性和弹性之间取得平衡,尤其在第三方机构选聘的公平性、委托方与第三方权责明确、第三方评价技术方法与工作程序、第三方成果形式与验收等环节持续优化;三是建立健全第三方主体良性竞争机制,比如政府对优秀第三方机构提供认证,探索对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级与分级管理等。

主持人:绩效评价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应用。《意见》中针对第三方评价结果的应用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实际,请谈谈如何利用好第三方评价结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实现高质量?

温来成:在体制机制上保证评价结果的应用,能够达到对评价结果较差的服务项目相关的供应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依法追缴财政资金,扣减有关政府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拨款额度;对于评价质量优秀的项目,给予有关部门和个人相应的奖励。真正将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管理、官员个人职务升迁,以及有关服务供应商的利益挂钩,奖罚分明,才能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引导政府部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实现财政支出的最终目标。从我国目前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实际情况分析,要达到上述目标,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一定能够逐步达到预期的目的。

李文彬:评价结果运用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绩效提升,因此,结果运用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过程管理的优化上。要利用好第三方评价结果,可以从绩效整改、绩效沟通和绩效问责三方面入手。首先,根据绩效诊断的逻辑链条予以整改。第三方评价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绩效诊断并提出对策建议,实际上是构建了绩效生产的逻辑链条。评价对象应该根据这一诊断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目标和时限,一同与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网上公开。财政部门可以适时对部门整改的绩效进行第三方评价。其次,加强绩效沟通。构建第三方、专家与政府互动交流的平台,各方就第三方评价所发现的绩效问题进行深入沟通和探讨,实现专家立场和实务操作的衔接,形成对整改措施和绩效提升方向的共识。最后,强化绩效问责。问责对象应该涵盖体制机制、管理方式、资金和人员,各个层面的责任主体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确实是由于人为过错或过失原因造成的绩效低下,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过,绩效问责不能一“责”了之,关键是要亡羊补牢、堵塞管理漏洞。

张晓红: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是为了评价而评价,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问责和改进,其评价结果必须应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整改意见,进行后续整改,以更好地提高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公众满意度。根据评价结果,将其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公共服务承接主体、评价主体等的选取依据。应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密切配合已经开展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反馈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并追踪评估结果的落实情况,不能让评估报告“束之高阁”,而应作为各方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其次,及时总结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经验,分析其中不足,积极推动第三方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的长效机制。

再次,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财政、审计等内部评估的相互协作,加快监督问责和政策改进等机制的建设完善。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可以有效支持问责和改进,但问责和改进的最终实现,还必须依赖于问责和改进机制本身。

卢扬帆:从现有实践看,各地第三方评价结果都或多或少对被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这些评价结果对责任部门形成压力,除了评价本身采用量化和排序的方法之外,与评价主体创新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不无关系。但就评价长效发展而言,大数据时代纷繁复杂的评价与排名难免分散公众对评价本身的注意力,因此,仅靠新闻发布会在短期内对相关部门施压无法保证第三方评价结果发挥实效,只有通过将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化(比如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并形成相应的问责机制,才能真正对政府形成约束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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