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核算的财税比较

2018-09-30 08:42段红光张莹
商情 2018年42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段红光 张莹

[摘要]贷款根据质量与风险程度区分的两种方式是五级区分。针对构建在五级分类根基之上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与构建在一逾二呆根基之上的税务明确,关键就财税贷款区分、普通贷款利息的确立、问题贷款的认可与利息获取的确立、贷款损耗预备的计提、减值以后贷款回收金额的解决与贷款的终止明确这六个层面开展财税差距的探究,同时对五级区分以下的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在实践当中碰到的状况开展研究讨论。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贷款业务 业务核算 财税比较

贷款属于商业银行当中最关键的资产安排趋势与最关键的利益源头。会计标准与税务要求在贷款区分、利息获取确立与贷款预备计提等层面具有十分严重的差距,关键因素就是会计标准与税务要求构建在不一样的贷款区分根基之上。相对而言,一逾二呆和五级分类不再根据贷款的期限去判定贷款的效率,而是依据贷款的真实的现金流量、财务水平等原因评断贷款的损耗数量,理论上更加可以精准地反射出商业银行贷款的真实质量与存在的风险。

一、贷款的分类

贷款和会计准则的分类不同,比如:会计的分类准则是五级分类。而贷款比会计的分类要更复杂也更具体。现在我们就来说明一下贷款的分类。贷款分类有两项具体政策改革,首先是2006年2月提出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且》(CAS22)条例,其中提出的“已发生信用损失法”把贷款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发生减值的贷款”,另一种是“发生减值的贷款”。然后,在2017年3月提出的是对CAS 22的修订版,其中把贷款减值的方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这种方法,把贷款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对客户的最初的信用风险确定没有明显的增加。第二个阶段:在对客户最初确认风险后,风险有明显的增加,但信用度并没有减值。第三个阶段:客户的信贷出现了减值。这三个阶段里,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叫做“会计上的正常贷款”,即没有减值的信用贷款。我们知道贷款业务税务规范为“一逾二呆”,这里就要介绍一下贷款的类型。第一种叫做:应计贷款。就是借款人在还贷的本金和利息在规定时间内或者虽然超过规定时间,但是在90天之内归还的。第二种叫做:非应计贷款。由第一种类型可知,就是借款人没按时间并且超过90还未进行还款。这两者的明确标准就是看还款者应还利息到没到账。所以,有这一点可以有以下情况发生。比如:由于财税对贷款的方式不同,有些还贷人虽然按照期限还款并且没有减值,但是由于税务上的规定,会计就有可能认定为税务上的逾期贷款。还有一种可能是还贷人归还贷款时间在贷款还贷期限内,但会计根据还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增高的话,就会认定为减值贷款。

二、减值贷款的认定和利息收入的确认

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减值贷款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比如2017年3月对CAS 22修订版的第四十条规定,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②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③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④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⑤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⑥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等等,若是借贷人发生借贷减值,有可能是贷款人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就会被认定为减值贷款。而会计对减值贷款的确认是以借贷人信用风险明显增加为准则的。同时,会计在确定借贷人为借贷减值时,需要通过对借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了解,然后通过会计的主观经验来进行减值贷款判断。当会计通过各种信息把借贷人的贷款定为减值贷款时,贷款账面价值就要和预计未来现金方面一同判定为减值。此时,会计就要做到确认减值损失和确认应收利息属于贷款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一部分,与贷款的原账面余额一并转入已减值贷款。这里就要了解一下利息收入的确认,比如:在减值贷款并没有确认终止,那么利息就是需要一直的认定的。停止确认利息收入和冲销已确认利息收入的问题,并不与减值贷款是否逾期和逾期时间相关。在这里,举一个例子:确认为减值贷款后,对该贷款的利息确认,是由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进行利息收入的确定,利息的确认,作为冲减贷款损失来增加贷款的摊余成本、恢复贷款的账面价值。若是后期贷款人的信用风险消失,不存在信用减值,那么利息的确认收入,商业银行就改变为“实际利率×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进行利息的计算和确认。

会计与税务两个层面对问题贷款应该收取的利息都存在转表外的处理,可是在处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在会计方面,如若贷款的信用风险位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利息收入根据账面总额进行统计,如果位于第三阶段,利息收入根据账面净额进行统计,同时把按照合同本金与合同利率统计的应该收取利息转到表外进行记录。税务上,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依据合同本金与合同利率统计的应该收取的利息转到表外进行记录。

三、正常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商业银行中会计和税务上对利息的收入确认是不同的。商业银行中的正常贷款,会计按照贷款的本金余额和实际的利率来进行利息收入的计算和确定;商业银行在正常贷款的税务处理则是先要收取利息,再进行本金收入,利息时间的计算是根据贷款合同中标明的利率和合同中规定的计息时间进行的,所以,税务上的计算和確认利息由借贷人在应归还利息当日进行利息计算:税务上正常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的合同本金×合同利率。有些时候,会计和税务对贷款利息的计算会有不同,这是为什么呢?会计在计算利息时,所用的利率为实际利率,就是贷款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账面余额或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而税务利率是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就是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举个例子,若是正常贷款的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相等或者相差甚微,会计在计算利息时,就会采用合同利率进行计算。此时,贷款的余额和合同本金相等,就确认为会计和税务同期的利息收入相同。如果根据会计税率和合同税率进行计算后,本金和利息都不相同,这说明二者的利率存在不同的差异,这时银行就会对会计的利息收入做纳税调整。会计利率和合同利率不相同,就会造成贷款的账面余额和合同的本金不想等。这时,会计就会采用一些方法来进行实际利率的核算。这些方法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会计把直接归属于该贷款的交易费用,计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贷款形式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合同中,把合同本金认定为一年期的利随本清或者定期结息;中长期贷款采用的是定期结息的方式。比如定期结息,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几乎相同或者相同,会计在计算利息时,就直接按照合同利率进行利息计算。在短期一年的利随本清利息收入计算时,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存在不同,这时会计需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这里说明一下贷款发放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不论是定期结息的中长期贷款还是利随本息的短期贷款,相关交易费用占合同本金比例越大,那么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就会越来越不相同,此时,会计在计算和确认利息收入时,就需要按实际利率为计算标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银行层面应该根据会计标准的需求对贷款业务开展日常的核算,还应该在统计税的部分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开展广泛的调节工作,其实生成了财税两种核算机制。基于此,对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核算的财税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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