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所有制的概念存在两个不同的层次:马克思从其早期人学思想出发,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恩格斯则从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出发讨论未来社会中的生产与分配问题,把个人所有制局限于分配领域。恩格斯的这一理解突出了分配在生产体系的地位,启发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分配领域的公平是实现个人所有制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理论;现实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8-0086-03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269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来的一个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观点。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个人所有制的含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存在这样一种观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理解违背了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恩格斯却倾向于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私有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个人所有制作为一种具有强烈实践意义的理论,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的层次。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置于这两个不同的层次来理解的时候,两者之间不仅没有冲突,反而可以进一步彰显出个人所有制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
不可否认,马克思在把个人所有制看作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时,又把这种个人所有制称之为“社会所有制”[1]269。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个人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在含义上是一致的。但个人所有制為什么会同时又是社会所有制?这是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难以形成定论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其实根源于其早期的人学思想。
马克思早期人学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个体是社会存在物”。早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就认为人“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2]41,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强调不能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3]84马克思把个人看作社会存在物,并未把“社会”看作内在于个人的某种精神属性,而是指个人总是通过活动而与他人处于社会联系之中。这种社会联系既可以是直接的即共同的协作活动,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科学家独立活动的理论成果却可以带来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马克思所理解的个人其实就是处于社会联系之中的个人,并且只有在各种社会联系之中,个人才能成为独立的个人。因为只有借助于他人所创造并提供出来的各种条件,个人才能获得满足其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所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就意味着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马克思“个体是社会存在物”的观点不仅是我们理解其个人概念的基础,同时也是理解其所有制思想的基础。因为马克思所理解的个人活动并不局限于抽象的精神活动,而是包含了物质生产在内的感性实践活动,并且物质生产才是感性活动的核心内容。作为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活动,物质生产的社会性质不仅体现在劳动的过程中,也体现在劳动产品及其消费的过程中,因为“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3]52即劳动和劳动产品在本质上是同一现象的不同存在形式:劳动是活动的过程,劳动产品则是活动过程的凝结。活动过程的社会性质必然在其结果中体现出来。
劳动产品的社会性质又是如何体现的呢?马克思在研究货币的本质时敏锐地指出,活动过程的交换和劳动产品的交换本质上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3]170即劳动产品的社会性质就体现在产品的交换过程之中。通过交换,每个人直接消费的都不再是自己的劳动产品,而是他人的劳动产品。这不是普遍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关系吗?就此而言,劳动产品能够比劳动的过程更好地体现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的本质特征。
但马克思并没有对劳动产品的交换持简单地肯定态度,而是严格区分了产品交换的两种形式:以私有财产为基础,通过货币而实现出来的商品交换是人与人之间异化的交往关系;以社会产品为基础的交换则是人与人之间真正的人的交往关系。在私有制中,每个人都通过自己所拥有的货币来获得他所需要的劳动产品,货币是能够转化为一切劳动产品的万能中介。离开货币,个人就不可能占有其所需要的任何劳动产品。所以,个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认识不到自己的社会本质,而把自己看作是孤立的原子式个人。只有当每个人的劳动产品作为社会产品直接就能够为他人所享受的时候,他们才能在自己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直观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对他人的依赖,从而意识到自己是社会存在物。
以产品的交换形式为基础,马克思批判了私有制中动物式地占有关系,指出在私有制中,只有在劳动产品“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3]85,才是我们的。而社会个人的占有则应该是通过个体的一切官能如“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3]85等来全面地占有对象。如果说,私有制条件下的占有以排他性为特征的话,社会个人的占有则恰好相反,这种占有以对人与人之间的本质联系的把握为基本内容,是个体对自己社会本质的全面把握。这种把握的结果就是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只有在社会中、在与他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马克思因此又把共产主义社会称之为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形式也只能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
联合起来的个人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决定了取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形式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有了两个不同的视角:从社会所有制的角度来看,任何个人都不能排他性地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因而决不可能利用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来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劳动,人与人之间的奴役和剥削关系消除了;从个人所有制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通过自己的方式为社会做出必要的贡献之后,就享有了从社会中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权利,并且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
二、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资本论》第一卷出版之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立刻引起了当时学术界的注意和争论。其中,杜林认为马克思把个人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等同起来使用的做法不过是借助于黑格尔“辩证法的拐杖”而得出来的一个“混沌世界”[4]472。针对杜林的这一观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所指的內容有别。个人所有制仅限于个人消费品,社会所有制则指的是生产资料。一些学者因此认为恩格斯在这里把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私有制,违背了马克思的原意。这种观点没有意识到,个人所有制存在不同的层次与视角。要理解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所有制问题的不同论述进行一个比较。
马克思在把个人所有制看作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时,重点在于强调“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之间的逻辑发展关系,从而突出个人所有制对于人的解放的意义。所以,离开马克思早年的人学思想,这一论述就难以被理解。这正是杜林虽然意识到马克思把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却不能理解其含义的原因之所在。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解读乃是基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自由人联合体的一段论述:“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1]141从这里可以看出,如果说马克思在个人所有制思想中强调的是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与解放问题,那么在这里所描述的则是自由人联合体中的生产和分配关系,从而突显了个人如何获得其解放的问题,即个人所有制如何实现的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层次,我们不能把两者简单地混为一谈。正是这种区分使得恩格斯主要用个人所有制来概括生活资料的分配问题,这不能被看作是恩格斯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读,而是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在其实现层次上的一个发展,并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来看,个人所有制作为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不难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现这种共同占有呢?传统社会主义对这一问题的设想是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即在公有制企业中,要让人们能够参与到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过程中,通过巩固他们的主人翁地位来促进生产。但从长期的社会主义实践来看,由于受到个人知识等方面的限制,人们对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管理一直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公有制企业最终必须通过委托的方式来实现,即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与管理需要通过与劳动者相分离的国家机构来进行。因此,恩格斯区分公有制中的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是合理的。
既然个人所有制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存在管理和生产上的委托关系,不可能是每一个人都直接管理一切生产资料,那么个人对全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应该怎样来实现呢?如果这种关系得不到实现,即个人实际上并不把所有的生产资料看作是自己的,并不认为自己与那些生产资料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联系,那么共同占有就成为一句空话。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就表现为人们在“吃大锅饭”“搭便车”的同时,却对社会生产资料的使用和效率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这显然是个人所有制在其实现形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既然个人所有制难以通过直接管理的方式来实现,就只能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析中去发现另一条途径即分配的途径。在任何历史条件下,任何人——不管是资本家还是普通劳动者——都不会对生产不出劳动产品的生产资料感兴趣。在个人所有制中,只要能够让公有制企业的利益能够被公平地分享给其社会成员,让人们意识到自己是被委托管理的公有制生产资料的真正所有者,就会激发他们对公有制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的关注。所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之间是辩证的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对分配起着决定作用,但反过来,合理的分配形式又有利于特定所有制形式的维持和发展。因此,在确立了公有制形式之后,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促使每一社会成员都尽可能地来关注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和发展状况,就成为个人所有制得以实现的关键一环。
从这一角度来看,恩格斯的论述对于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无疑具有启示作用,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不仅是一种现代化的建设模式,同时也是在一个国家内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尝试。无论是邓小平提出来的“共同富裕”的目标,还是十八大以来把公平正义作为实现“中国梦”的动力之源,都体现了通过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思想,契合了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构想。只有让每一个劳动者的利益都能够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联系起来,才能唤起人们对于公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意识,让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整个社会的建设中来,达到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致,从而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中国梦的实现奠定牢固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刘海江,男,湖南邵阳人,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李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