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满辉
[摘要]第三方支付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进入成熟期,随着人们对跨境电商、出境旅游、留学等跨境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及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放宽监管要求,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创造了便利条件。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蓬勃发展,市场潜力巨大。截止2016年6月,共有28家机构获得跨境支付牌照,作为新兴跨境支付方式,存在诸多风险亟待关注,如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存在外汇监管风险、洗钱风险及信息泄漏风险等。现分析存在问题及风险,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跨境支付 外汇监管 洗钱
一、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现状
国家外管局在2013年9月底公布第一批17家支付企业获得跨境支付牌照,2014年下发第二批5家支付企业。截止2016年6月,共发放28张跨境支付许可,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2015年,国家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和《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将跨境电商单笔限额由1万美元提升到5万美元。
根据测算,目前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潜在市场规模接近100亿元,并将保持稳定增长,第三方跨境支付是中国居民最偏好的跨境支付渠道,占比约50.9%。预计到2020年跨境支付规模超过200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第三方跨境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存在监管漏洞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资金清算、支付结算方面的职能有着与金融机构同样的效力,然而却不属于金融机构,第三方跨境支付作为一项新兴业务,目前还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法律。对于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提供的国际贸易、支付业务,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网上支付有关业务的市场准入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二)缺乏对虚拟账户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容易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機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由商品购买者预付的人民币沉淀资金,特别是类似外卡收单业务,还将产生来自于境外货物购买方预付的人民币资金沉淀。积淀了上亿元甚至数十亿元资金规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属于金融机构,然而却经营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资金清算、支付结算等工作。而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环节多,时间长,国际结算账户的结算周期加长,资金风险更为显著,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并引发社会问题。
(三)缺乏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外汇监管制度,存在外汇监管风险
(1)购汇问题。一是购汇主体不符合要求。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在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和购汇,只能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家购汇的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收单业务的前提是允许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购汇业务。二是购汇数据录入不符合操作要求。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外收单业务,银行只能采取先购汇再补录的模式进行操作,这不符合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操作要求。三是购汇凭证留存不符合相关规定。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外收单业务中,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向银行进行批量购汇,银行凭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购汇清单办理购汇业务,因此无法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按照国际收支主体申报的原则,应由境内买家个人办理对外付款申报。但在此项业务操作中,由于第三方支付中介的存在,境内买家并不确知境外商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且从境内买家支付人民币到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将外汇支付给境外商家,整个交易至少需要7~10天。因此,由境内居民个人办理涉外支出申报事实上难以实施,申报时间也与资金实际跨境支付时间不符。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交易真实性难以审核,存在洗钱等风险
一是经常项下跨境交易的电子化以及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信息容易被篡改,相比于一般的进出口贸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网上跨境交易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二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代理交易方办理购汇、结汇业务,银行凭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购汇清单办理批量购汇,并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的清算指令向境外商家进行外汇支付,银行对境内外交易双方的情况并不了解,没办法对客户及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困难,存在资金异常流动和洗钱风险。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尽快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外汇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建议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在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真实性审核职责、外汇资金交易性质、外汇数据管理、外汇收支统计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管理规定。明确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境外收单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并要求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建立信息沟通交换机制。办理境外收单业务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确定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
(二)实施资金严格区分管理,防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出现信用风险
建议制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外币备付金管理规定,根据其合作银行情况,允许开立多个外币备用金专用账户,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进行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实行无息管理,避免此类账户产生大额利息后因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按比例上交担保资金,以防范信用风险。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机构通过外汇备付金专户收取外汇备付金。外汇局还要规范外汇备付金专户外汇收支范围,将专户发生的外汇收支数据纳入外汇账户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监测。建议将外汇备付金按资本项下进行管理,收取外汇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需定时向外汇局报送备付金收支情况,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逐步完善推进外汇备付金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明确规范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
一是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方式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应规定为法人机构,申报时间为发生跨境资金收付日,申报方式由法人机构主动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是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因该类电子商务交易多呈业务频繁、单笔交易金额小、交易主体不易管理等特点,建议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由其将当日办理的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汇总后到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要求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四)加强监测及查处力度,坚决打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转移
一是加强对网上跨境交易业务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排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二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注重风险防范和完善内控制度。实行大额交易、异常交易备案制度,建立风险信息行业共享机制,主动加强与反洗钱部门的协调配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平台从事网络赌博和洗钱等非法活动。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时,除执行个人年度购结汇限额管理规定外,支付机构还要健全客户认证机制,对属“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应拒绝办理跨境电子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