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象天
[摘要]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案,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运用到企业管理模式中。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十年的实践和实证研究,在制定该制度时更加的理性化和具有科学性。然而,股权制度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时间比较晚,又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很多国外的理论研究并不完全适合被中国上市公司所利用的。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
21世纪以来,股票期权制度以一种新型的激励方式在上市企业中是非常受欢迎,该制度的主要特征表现为:通过将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有效的解决了企业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另外,有效的股权激励是留出人才和吸引更多高技术人才的有效手段。然而,股票期权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但一旦运用不当,后果不堪设想。我国企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開始运用股票期权这一激励制度,起步比欧美国家晚,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国情,欧美国家的一些运用手段和法律制度不能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上市企业在股票期权制度运用方面依旧存在很多缺点,这就需要企业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股票期权制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概念
股票期权制度,指企业通过股票期权的方式给予经营者一种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有限的该企业的股份的权利。在美国,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这两种形式不同之处表现在期权授予的对象不同,激励性股票期权主要授予的对象是一般员工,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是公司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企业采用股票期权制度这一长期的激励方式,可以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降低代理风险,使得管理者在获得因公司发展而得到的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为管理者积极努力发展公司、提升公司业绩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二)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股票期权制度源起于美国,随着西方资本市场发展得越来越成熟,股票期权制度已成为一种主流的激励手段。而我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尚处在初级阶段,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及各方面制度和法规尚不完善。但随着我国的经济持续飞快发展的趋势,各行各业都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上市企业数量也在持续增多,上市企业为了更好的保持在经济社会上的发展势头,完善企业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多的将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个薪酬激励模式运用于企业中。在如此激励的企业竞争中,如何更好的实施这一制度成了专家学者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我国,由于经济形式的特殊性,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需要一段时间,这也是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的原因之一。在我国,最早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万科在1993年推出的,该激励计划也开始在我国经济社会中被广泛推广。到2005年年底,我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治理和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随后国资委对有关的如何实行股权激励的问题进行规定和补充,并在2005年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及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相关政策,为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但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开始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与真正的股权激励主动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没有有效发挥出其作用。其中只有武汉模式、贝岭模式以及泰达模式这三个试点比较成功,虽然它们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但也为我国今后有效的实施这一制度提供了参考意义。
二、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应用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实践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摸索阶段和初级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划分点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在2005年年末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在摸索阶段,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制度的运用主要出现了五种模式:仪电模式、武汉模式、贝岭模式、泰达模式、吴仪模式。
仪电模式即期权模式,指的是1997年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在其下属的4家控股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除了能得到每年的固定薪酬收入外,还可以根据其个人的业绩贡献得到以股票形式的奖励,但这样的股票只能获得分红及配股权,只有在任职期满后,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兑现期股。
武汉模式主要是指武汉国资公司实行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主要是将经营者年薪中的风险收入实行股票期权激励。
贝岭模式,是在1999年7月的上海贝岭推行的一种模拟股票期权方案。主要是通过模仿股票期权的计算过程,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奖金延期支付。
泰达模式则指天津泰达通过提取激励基金的方式,作为激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的激励手段。主要是通过提取该企业年度利润的0.2%而获得的激励基金,并且要求激励对象只能用于购买泰达股份中流通的股票。
吴仪模式是指一种通过期权和股权的结合所形成的带有约束性的激励机制,这种以期权和股权相结合的特有方式就是吴中仪表公司在2000年4月提出的股票期权方案。
虽然股票期权这一激励机制在我国开始推广,但依旧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上市企业在实施该机制的同时,也受到很多公司内外的一些因素制约。其中,包括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行权条件设置不够规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弊端等制约的因素。如何有效解决这些制约因素的负面影响,完善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这是上市企业管理层及专家学者需要深入研究的。
三、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制度的改进方向
(一)量化绩效考核标准
目前,管理办法并未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由于缺乏对企业绩效考核指标制定方式的监管,企业就可以自由的以公司业绩为标准而制定绩效考核指标,这是很不利于发挥激励制度的效用的。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这方面的管理方法,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为每个行业或是说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化绩效考核标准。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管理人员任意操纵绩效考核指标,让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还可以使得同行业内有一套官方的股权激励标准,这样在各行业中的各种财务指标也将有了一定的可比性。另外,统一的股权激励标准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企业的效益和发展前景好的将可以选择更好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达到一个优胜劣汰的效果。
(二)合理制定行权条件
从2010年开始,国家就推出了“国十一条”、“新国十条”等抑制商品房销售额过快增加的政策,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国家调控的压力和房价的快速飙升,企业的业绩也就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在这变幻莫测的经济环境中,为了规避宏观环境和行业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上市公司在设计行权条件时,一方面,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和市场环境,引入行业比较指标,这样可以防止行业周期性波动及国家政策调控所带来的影响,体现高管的超越行业的能力;另一方面,引入行权乘数,将完成的额度与所得的份额建立一个联动关系,行权标准(实际完成值/目标值)则作为一个乘数,这样使得行权标准作为一个参考值而非一成不变的指标,使得多劳者多得,激励效果更为明显。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保证一个制度顺利实行的最有效的工具。股票期权制度也不例外,也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其能顺利实施,但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起步是比较晚的,目前并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此,我国在不断深化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完善的股票期权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让所设定的行权价、激励对象、有效期等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指导,以保证企业的激励计划可以顺利的实施。
(四)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规范是直接关系着股票期权激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因此,为了让激励计划起到有效性作用,企业应该要重视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而规范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采取措施:(1)合理降低股权集中度。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越高,股权激励的效果越不明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增发股票或吸纳更多的投资者来适度降低股权集中度;(2)加强董事会的监管力度。上市企业的董事会人员跟管理层普遍存在着重叠的现象,这一现象严重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果。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高管的权利主要通过董事会授予的,这就表明公司董事会对高管有直接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因而为了规避这种重叠现象,就需要不断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一个专业高效的经理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