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周
过去有一句民谚:“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在清朝当三年知府,能有十万两银子的进项。
那么当知县呢?假如在清朝当三年知县,大约能有多少收入?
有的朋友可能认为,这笔账很好算,查清代文官俸禄表就行了。按清朝中后期的官员品级和俸禄制度,知县属于七品官,“年俸”四十五两,外加“禄米”四十五石,按一石大米折价一两银子计算,一年薪水共计九十两银子,三年即二百七十两银子。
我们可以这样推算知县的收入吗?当然不可以,因为从雍正年间开始,清朝的地方官都有了“养廉银”,养廉银的数目要比年俸高得多得多。
养廉银差别大
根据《大清会典事例》第261卷《外官养廉》一则记载,全国十三个省,各省知县的养廉银差别很大,同一省内的养廉银也不尽相同。原则上,经济越富庶、公务越繁忙的地方,养廉银越多;经济越落后、公务越清闲的地方,养廉银越少。比如说,甘肃属于穷省,该省知县养廉银最低六百两,最高一千二百两;广东属于富省,本省知县养廉银最低六百两,最高一千五百两。同一省内,附郭县(那些在地域上统辖着省会城市的县)的知县拿养廉银最多,以广东为例,番禺县和南海县都是省城广州的附郭县,故此番禺知县和南海知县每年都能领到一千五百两的养廉银。
我们姑且替南海知县算一下收入:年俸四十五两,禄米四十五石,养廉银一千五百两,三项合计,每年一千五百九十两。三年加起来呢?总共四千七百七十两。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三年清知县,才几千雪花银。知府是四品官,知县是七品官,只差了三品,收入居然差这么多,这也太不合理了吧。
别急,我们只算了知县的合法收入,并没有考虑他们的灰色收入。而常识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专制时代,绝大多数官员都不可能只拿工资和津贴,那些上不了台面的进项才是他们收入的大头。
就拿知府来说吧,在清朝中后期,知府属于“从四品”,年俸一百零五两,禄米一百零五石,养廉银在一千两到四千两之间,就算按最高标准四千两,三项合法收入才四千二百一十两,三年即一万二千六百三十两。你看,三年清知府,才一万雪花银,剩下那九万从何而来?当然要靠贪污受贿啦。
事实上,清朝皇帝待官员如奴仆,对他们既严厉又抠门儿,不是克扣俸银就是罚款,偶尔还逼着他们“捐俸”。
工资被克扣,被停发,还要捐出比工资多得多的钱,清朝官员靠什么糊口呢?靠什么发财呢?答案是明摆着的一一贪污。
下面我们以晚清时期一个广东知县为例,看看清朝官员是怎样贪污的。
这位来自浙江的知县名叫杜凤治,同治、光绪年间,他在广州附郭县之一的南海县当过五年多的知县。当他拿到委任状时,他的亲戚朋友都乐疯了,纷纷向他表示祝贺。祝贺什么?是祝贺他去富裕省份做官,以后可以大把大把地捞钱而已。
“规费”可观
杜凤治先是被安排在广宁当知县,然后又调到四会当知县,五年后,也就是同治十年(1871年)左右,他来到了天堂里的天堂,在广东首县南海县当起了县太爷,开启了他真正的发财之路。他的浙江同乡写信给他,说他“于浙省官运第一”,能在南海当知县,是从浙江出来做官的群体当中官运最好的一个。
但杜凤治自己却算了一笔账:“收十五万二千,九万正项,余六万,每月用两千,一年赔万余。”南海县每年收入十五万二千两的赋税,其中九万两要上交,剩下六万多两归南海县支配。而南海县衙每月的办公开支就高达两千两,再加上其他开支,一年得花掉七万多两。可支配六万多,要花掉七万多,南海县每年竟有一万两左右的财政赤字,按照清代官场的制度,这个窟窿需要杜凤治自己掏腰包去“赔补”。
杜凤治有这个财力填补赤字吗?反正靠他的合法收入肯定是不行的。前文说过,南海知县的年俸、禄米和养廉银加起来,假如不罚俸、不停俸,也不捐俸的话,一年最多收入一千五百九十两,哪有能力去填—万两左右的大窟窿呢?
当然杜凤治完全不用发愁,更不用他自已掏腰包。南海县是附郭县,县衙就在广州城里,统辖的地盘除了广大乡村地面,还包括最繁华的广州西关。按照惯例,西关的当铺、酒楼、赌坊、洋行,都要定期向南海县衙上交“规费”。在同治十一年(1872年),这些规费的总数是七万两。
所谓“规费”,就是在正常税费之外另外再缴的费用,相当于商界交给官府的保护费,数额固定,雷打不动,每一任县官都可以得到。
每年七万两规费,拿出—万两去填补赤字,剩下六万两是不是要进杜凤治一个人的钱袋子呢?不可能。作为南海知县,作为与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广州知府、广州将军等文武大员经常在同一城区办公、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芝麻绿豆官儿,他必须从本县的赋税和规费中拿出许多许多钱,去侍奉这些大上司,此外还要承担南海县和广州城的许多公共開支。
知县也哭穷?
杜凤治的乌纱帽虽小,底下也有一大群下属,他自己不得不给上司送礼,他的下属也不得不给他送礼。比如说有一回他的儿子结婚,“贺礼如官场、幕道、绅士、西商,不下二百余份。”官场上的同僚、县衙里的师爷、广州城里的士绅、在本城经商的洋人,都来给杜凤治送礼,总共送了二百多份。这二百多份礼物总共折合多少银子,杜凤治没说,反正肯定比平民百姓红白喜事收礼收得多得多。
平心而论,杜凤治在清代官场上并不算典型的贪官。假如《大清律例》上惩治官员的法律都能落实的话,砍他十次头都不多,可是纸面上的法律永远比不上官场上的通例,根据当时约定俗成的通例,他的所有收入都是合乎规矩的。他从不额外刮地皮,也不像一些贪官那样额外向农民加征好几倍的赋税,他偶尔会在审案时收受一些贿赂,但从不越轨。换句话说,在明确知道有一方受屈的时候,他绝不收另一方的银子。至于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他一般都不敢插手取利,能推给上司就推给上司。
杜凤治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是广州商界缴纳的规费,二是按照旧例向农民加征的“火耗”(相当于农业税未取消时的地方统筹款),三是下属们送给他的礼物和分红。这些收入加起来会很惊人,一年超过十万两都不成问题,但其中绝大多数都要花出去,一部分花在公共开支上,一部分花在上级摊派上,一部分花在他的个人生活上。花到最后,他才会在日记里哭穷。
假如我们对清朝官员的日常工作没有深入了解,一定会对杜凤治喊穷感到惊讶:天哪,就算他不贪污不受贿,一年合法收入也有一千多两,按购买力折合人民币至少几十万元,怎么还要喊穷呢?
因为清朝地方官的开支实在太大。上至总督,下至知县,每一个地方官都必须雇用几个到几十个幕僚,平均每个幕僚的年薪可以达到三百两。比方说你当知县,最起码也要雇两三个精通财政的钱粮师爷和一两个精通法律的刑名师爷,每人三百两,你那一千多两的合法收入已经没了,想让朝廷报销,没门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