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经济学范式下农村土地流转定价机制的理论分析

2018-09-27 09:31黄明东梁宇飞邵翠玉章莉
大经贸 2018年8期
关键词:承包地农地经营权

黄明东 梁宇飞 邵翠玉 章莉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土地流转供需双方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均衡条件出发,构建了一个封闭条件下,土地流转市场价格的建立机制,结论表明农地流转市场的供给主要受流转价格,外出就业的单位时间工资,耕作单位面积的农地所需的时间以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影响;而需求主要受流转价格,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企业的生产技术优势的影响。

【关键词】 土地流转 价格机制

引 言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承包地处于第二轮承包期。十九大明确发出的政策信号,有利于稳定农民预期,有利于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培育以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更多资金、技术、人才流入农村和农业。

本次报告中,着重提出了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而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其首要任务是要推动和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厘清土地权属关系。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在此之后,除了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密切关注水利建设外,其他年份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土地确权提出了要求。特别是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二、我国土地流转现状

随着全国土地确权工作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和推进中。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村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是稳定承包权,就是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二是放活经营权,就是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目前,尽管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已经开始实行,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在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把政策引导变为行政干预,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侵害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承包权益的现象;其次,一些地区以政府定价代替农民定价、议价使得土地流转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市场价格,土地流出一方的农民,与土地流入一方的承包大户之间,收入差距之大令人不忍。

近年来我国土地流转快速发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由2010年的1.87亿亩增加到2015年的4.47亿亩,年均增长19.1%,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由2010年的14.7%增加到2015年的33.3%。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土地流转整体处于快速发展的态势中,预期未来几年的流转面积会继续增加。根据神州土地研究院预测,到2020年,流转面积所占比重将达到45%-50%,在2030年比重达到60%的拐点后增长速度会放缓。

因此,定价是土地流转关键环节,它既需要通过市场进行调节,也需要政府官方进行指导以免产生混乱与漏洞。不论是市场价还是指导价,都应有相应理由作为支撑,通过前期文献研究成果,本项目拟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构建基于土地价格的市场决定论的价格模型。

三、模型构建

考虑一个有m户农户的地区,假定现有一代表性农户(“平均农户”),其拥有的农地数量为,从而该地区总农地数量=m,耕作单位面积的农地所需的时间为。对于一个给定的时期(如,一年),假定该代表性农户的总劳动时间为T,那么他会将T在耕作农地与外出就业间分配。如果该农户愿意流转的土地数量为,则他花费在土地耕作上的劳动时间为(-),从而外出就业的劳动时间为T-(-)。假设农地流转价格为,外出就业的单位时间工资为,则其转让土地与外出就业的收入和为:

下面假定农地的产出函数为:

(2)式中,为土地投入量,<1表示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假定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为,由此,该代表性农户的农业收入为:

综上,由(1)~(3)知,该农户的总收入为:

由(4)式知,该农户的农地转让行为可以表述为,选择合适的转让数量使其总收入最大化,即:

最大化问题(5)的一阶条件为:

二阶条件为:

由0<<1,知二阶条件一定成立。

由(6)式可得该农户的农地流转供给为:

则,进一步由(7)式知,该地区的流转农地总供给为:

現在考虑农地流转的需求方——企业,由于本项目主要研究的对象是农业内部的土地流转,则企业对土地需求的动机直接来自于农产品收益。现假设(1)企业在农场品市场及土地流转市场上完全竞争;(2)企业利用土地进行生产具有技术优势,其效率高于农户。则企业的土地市场函数为:

其中,为土地投入量,<1表示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表示企业在农业生产中(相对于农户来说)具有更高的效率。

在完全竞争的农地流转市场中,企业最大化收益的行为可以表示为:

最大化问题(9)的一阶条件为:

二阶条件为:

由0<<1,知二阶条件一定成立。

由(10)式可得市场需求函数为:

根据(8)式和(11)式,以及市场均衡条件()可得,市场出清时:

解此方程即可得农地流转的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

结 论

通过理论模型的构建,我们发现农地流转市场的供给主要受流转价格(r),外出就业的单位时间工资(w),耕作单位面积的农地所需的时间(t)以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p)的影响;而需求主要受流转价格(r),农产品的市场价格(p)以及企业的生产技术优势(γ)的影响。

但是,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以“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同时,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基础上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产权制度,使得农民家庭承包村集体(生产队) 的土地,享有土地的部分使用权和收益权,其权利范围主要局限于农业生产领域,土地严格限制在农业用途中使用。村集体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负责向农户发包土地,收取租金,监督土地的使用方向。国家作为国土资源的最终所有者,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经济发展需要,向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征地,只有国家(或通过国家批准)征地后,农村土地才能由农业用途转向非农用途。这种“有意的制度模糊”造成了我国不明晰的土地产权边界,使得产权学派的理论在指导中国的实践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境。不完整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就导致了,目前土地流转制度中的定价机制不能有效的反映土地流转的真实价值,使得土地流转市场无法有效率的运转。

【参考文献】

[1] 赵晓美.促进土地流转与配置的制度分析[J].对外经贸,2017(08):96-97.

[2] 邓大才.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与价格研究——农地流转价格的决定因素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7(09):89-95.

[3] 丁明. 农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6.

[4] 钟林. 基于产权约束的农地流转市场定价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9

[5] 王平涛.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华中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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