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与思路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新修订以来,涉及到了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低技能和低收入劳动群体的影响最大。自2004年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以来,我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幅度和调整频率不断加大。但近两年,浙江、山东、辽宁等多个省份均已提出了放缓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17个地区在2017年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2016年只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数量较2016年大幅增加。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96.6%-97.9%的劳动者月工资水平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政策不仅可以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行为,符合当地经济结构特点和当地经济发展态势的最低工资政策内容、科学的计算依据与计算方法有以下三方面益处:(1)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劳动参与率。(2)保障劳动者最基础的日常生活。(3)调控企业初次收入分配的份额将提高劳动性报酬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
二、文献梳理
本文对最低工资的梳理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2.1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在最低工资标准测算领域,韩兆洲和魏章教授做出的一系列研究成果一直遥遥领先,在此领域独树一帜。2005年,韩兆洲和魏章利用扩展的线性系统法(ELES 法),从居民的消费中测算出生活必需消费支出货币额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且采用了灰关联分析法确定最低工资的影响因素。2006年,基于神经网络分析工具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新方法,并运用于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测算。2010年,提出最低工资的因子测算模型,并在因子分析的基础上解释了当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主要影响因素(韩兆洲、魏章,2010)。
文献梳理后发现,目前测算方法尚有几个不足之处:现有的诸多测算模型,但未科学取舍;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模型未与 GDP、CPI 等因素进行定量联动;未能使最低工资标准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测算模型中得到明确与充分的表达。
2.2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依据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依据存在多个影响因素,各个学者们的观点大同小异。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因素依次为:最低收入户的家庭生活费用、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但还可将所有因素分为三大类: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利益的角度。本文认为,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依据中所包含的因素是不同的,且各个要素权重不同,所以不可一概而论,还需结合地域来分析。
三、最低工资标准政策研究
本章的研究思路分为两部分:对最低工资政策文件个体特征的统计描述;对文件内容的标准类型、各地区可自行决定的部分和调整频次的分析。
3.1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政策的个体特征
1.适用范围:均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3. 发布机构:均是省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是省市人民政府。
4. 依据文件: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并结合省市内的经济发展状况来修改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是部分省份,如陕西,在基于《最低工资规定》同时,也基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来制定。
3.2最低工资政策内容分析
1.最低工资标准类型:各个省市均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均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按照不同的地区,分为3-5个档次。尽管部门省份的政策原条文并未指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对象,但因为这是《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所以未指明的文件中也是默认此条款的。
2. 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各地区均包括:
(1)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2)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3. 对于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各省份的政策原文件并不完全相同。《最低工资规定》对于此项条款也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
(1)贵州、湖南、云南、四川、内蒙古、宁夏、江西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的。(2)有部分省份,如陕西、青海、广东、山西、湖北的原文件中并没有涉及此项规定。
4. 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2017年调整次数
通过对近8年来调整次数的统计,再结合调整幅度,可整体了解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图是近8年来各地区最低工资政策调整频次统计图。
通过上图,可知2010年-2017年平均調整数量为5.34次,大多数省份均调节了6次,有11个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次数在平均值以下。
调整次数低于平均值的11个省市分别是: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西藏、重庆。2010-2017年,北京、上海每年都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只有在2016年未调整,且发布机构均为人社部门。
其中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也有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省份。这些城市的地域特征分布较广。广东,作为经济发展领先的省份,从2010-2017年只调了3次,并在2015.5.1发文将原“2年一调”变为“3年一调”。可能是因为:珠三角区域内中小型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较多。纺织、电子等行业均采用“底薪+计件工资”的薪酬模式。部分小微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的底薪,对这部分小微企业来说,提升最低工资标准将加大其人力成本。近些年经济下行,政府可能不想加重企业人工成本的负担。这说明从调整频次与每个省份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相关,若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调整频次可能相对较少,若是资本密集型企业,则反之。
作者简介:夏斯琪(1994.01),女,汉族,湖北武汉,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劳动收入分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