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烁纯
【摘 要】 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本文研究并且借鉴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对久远的美国和英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从中获得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可能有效的经验,以期我国能够从其他国家学习到监管经验从而更有效地监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最终能够达到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良好发展,维护其秩序和降低其风险。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 启示
1 引言
兴起于外国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起步相对而言较晚。而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道路较为坎坷,出现了许多不同程度的欺诈案件,其风险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相对较早,其监管体系且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监管做法,这样才能有助于我国吸收他国优秀的监管政策并结合我国国情去改良,才能维护好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2 美国的监管经验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为双线多头,由州和联邦双线监管分别拥有部分金融监管权利。美國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是信息披露监管,该体系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达到维护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目的。并且,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极大程度上使得美国具有了发达的金融监管体制。
作为后起之秀的互联网金融,美国仍然以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为主体,只是把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以不同的分类分拆融入原有的监管体系中。美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样具有完善的监管法律框架。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发展而导致相关法律法规落后,美国是补充修订原有法律法规以达到适应新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要求。对于已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已经不再适用的则进行新的监管规则制定。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可以减少互联网金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风险等,因此美国借助互联网技术建立征信体系。
美国在监管P2P上,则是把其纳入证券业务范围监管。P2P平台受到州和联邦两者共同监管的,而且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侧重监管其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消费者保护(尹丽(2014));在监管众筹上,美国则把其纳入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同时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开放众筹股权融资的市场准入,并且给众筹平台制定详细的规定与约束;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上,美国采用的是功能监管法,监管的侧重点在于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尹丽(2014))。美国将其划入货币服务机构的范围监管,要求其交易模式是必须经过审核和进行准入限定的,同时要接受州和联邦的共同监管,其平台滞留的资金必须计入负债并交由银行管理。
3 英国的监管经验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集中单一监管体制,指由一家机构承担所有金融监管职责。在经过金融危机等后,英国决定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最终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取代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职能,形成了两个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的模式,称其为是超级监管模式。
英国监管采用宽松的非审慎型监管态度,政府只起到一个支撑的作用,由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作用,例如P2P行业协会。英国在P2P的监管上,则把P2P监管纳入消费者的信贷管理范畴,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尹丽(2014))。同时也很注重行业自律自我组织管理,建立了P2P金融协会去管理,同时出台专门监管制度《网络众筹监管规则》等。而在众筹的监管上英国则出台相关法律,例如《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和《FCA 关于网络众筹和推广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提出了规范众筹业务的新要求。而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英国则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监管,例如《支付服务条例》、《电子货币条例》,并且通过发放许可证严格控制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
4 国外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为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我们很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因此,借鉴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我们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美国的信息披露监管能够成功离不开对金融机构的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重要的风险之一,要想解决信用风险,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中国,因为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出现了很多期不法分子盗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在网贷中进行非法牟利;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互联网的虚拟化特点,不披露或者虚假披露平台产品信息,模糊资金去向,最后卷款跑路。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借鉴美国的监管,加强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并且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按时通过正确的信息铺路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美国良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保障之一,因此要加强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有良好的行为指导和行为判断依据,保护投资人。
中国应该明确建立一个类似英国FCA的机构,以便更好的进行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对其的监督。英国的监管还有一个很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依靠行业自律,建立其行业协会帮助管理本行业的运行,使得监管专业化,而这种自律精神更能维护好互联网金融的良好秩序,减少了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部门之前因为信息不对称和专业性引发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廖岷. 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 新金融评论,2014,(02):1-17.
[2] 祁斌,吴晓求.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J]. 互联网天地,2014,(09):10-13.
[3] 王文娟.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与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262-263.
[4] 叶伟. 美国PayPal公司的经验给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启示[A]. 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4年论文集[C].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6.
[5] 尹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J]. 学术探索,2014,(08):68-71。
[6] 苟文均. 穿透式监管与资产管理[J]. 中国金融,2017,(08):17-20.
[7] 张璇. 美国ProspEr公司P2P运营模式案例分析[D].辽宁大学,2016.
[8] 孟冠成.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现状与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