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函伶
【摘 要】 法治观由治国之术升华到与人治国家相对立的国家形态是认识上的飞跃。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法律地位的至上性、法律内容的正义性、法治主体的人民性。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现实化的客观运动过程,经历了近百年漫长坎坷之路,直到今天仍存在着阻碍法治进展的诸多因素。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加强工作方法,保证法律正义品质;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至上地位;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 法治观 法治 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这一理论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思想,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方针,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江泽民同志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关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关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思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理论,等等。这些思想虽然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又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对法治认识的逐步深化,对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始终起着引领导向的作用。
一、从理论上弄清、实践中理顺法治的涵义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这是贯穿两千多年中外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一个重大課题。这个课题不断被提出,经过不断探索、不断斗争、不断发展但至今并未完全得到解决。而究竟何为法治又是其中首当探明的问题。古罗马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作过经典解释,他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法治作为一种现实化的客观运动或过程,在中国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坎坷之路
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面对民族危机的日益加重,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揭开了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序幕。后来的“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远没有在中国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中国政治当局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瑞。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但却不能使中国摆脱封建的统治。法治还没有举步,就被枪杀在摇蓝之中。国民党统治时期参照德国,日本等资产阶级法律制定的《六法全书》等一套法律制度,在连年战乱和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下,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三、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步伐需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法治国家的实现,一般而言是理论先行的。尤其有着几千年人治文化积淀的中国,很少有人详知法治为何物。如果说今天中国法治的社会制度基础已基本具备的话,法治观念基础的缺乏就显得更加突出。近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没有成为中国民众的心理要求。受长期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中国民众所拥有的多是中国传统的明君思想和清官期望。面对非法,人们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再次是寄望于明君清官。
(二)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正义品质。法治的法必须是善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首先是通过民意充分真实地表达,并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为制定具有正义素质的法提供了前提,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事实上就当然如此。很清楚,实现法治,需要处理的不仅有法的实施层面,而且更具根本意义的是立法层面。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呈高速进行、数量增长的态势,对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法律质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一些法律原则性规定多,执法、司法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为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权限冲;立法程序方面的不科学,缺乏辩论制度,使得一些部门为本部门立法而立法,以扩大本部门权力和利益为指向;还存在立法技术的缺乏,造成一些法律结构不规范、不严谨,影响法律应有的权威性等等。
(三)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至上地位。法治意味着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而应以接受法的最高统治为其义务。对人们行为的评判也只能以法律为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不因人废法、因事废法,这是废除人治,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与法治的要求相适应,党对国家的领导要实现由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律的转变。
(四)严格依法办事,加强法律监督。自1979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制定了数百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的问题应当说已基本解决。现实中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有相当多的干部不把法律当回事,法律实施机制失灵,群众对法律如同形式意见很大。有法不依现象也表现为不同层面;一是领导干部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牺牲大局和长远利益去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政策之治代替法律之治。二是执法和司法人员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处理问题失之公正,司法腐败现象触目惊心。三是普通老百姓受上述因素影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以至许多纠纷不敢求助于法律,“冤死不告状”的封建意识残余依然潜存于人们头脑之中。如此等等,说明有法不依弥漫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严重障碍。为此,必须下大气力,下真功失解决有法不依问题。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
[2] 《韩非子·定法》.
[3]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页.
[4]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论中国法治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