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自治研究

2018-09-26 11:41俞柳娜
商场现代化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

俞柳娜

摘 要:公司是一个盈利组织,它的最终目的就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自治是公司与其他组织存在最大的区别,只有充分发挥了公司自治才能真正释放公司的活力。股东的自治是公司自治的基础,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最重要的体现,但公司的自治会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所以需要国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干预,这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司自治;公司章程;股东自治

一、公司自治的概述

公司是一个盈利组织,其最根本的价值就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只有充分尊重公司意思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使利益最大化,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个人和组织能比公司自己更想追求利益。所以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存在的基础,其不仅推动了公司法的逐步完善,更在于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

1.公司自治的含义

公司自治就是意思自治,即自由主义具体到公司制度上的体现,具体而言就是公司不是由国家的意志来管理的,而是由公司自己根据公司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准则来管理、决策和实施,更准确的说是依照公司股东的意思来决定的。所以同个人一样,公司享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公司的自治过程中主要包含着两对力量的较量,一方面是股东与公司这一对私法范围内的配置,另一方面是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力量平衡,而在法治社会中后者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2.公司自治的表现

公司自治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财富创造力。公司自治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和实现股东的利益,没有一方能超过股东自己更想要追求利益,所以公司的自治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来完成,股东自治是公司自治的基础。公司自治主要表现为自主决定利润分配、解散、合并、分立公司,自由地设计公司的结构、分配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对外实施行为以及公司资本的自由流动等,总的来说就是自主决定公司章程的内容、自主创设自己的公司制度、自主决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

上述的一些都在公司章程中得到体现,所以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最集中、也是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契约,公司就是依据这部“宪章”来对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自治的。理论上,公司章程只要不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自由约定。

值得说明的是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公司章程并且进行登记,所以它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公司自治和国家的力量平衡关系。

二、公司自治的缺陷

公司自治的国家干预往往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按理公司自治的法律本质上是属于民事行为,是在私法范畴内的,一般而言国家不应对其进行干预,但公司还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就决定着公司自治一方面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干预。

具体而言,公司自治应受到国家干预主要是因为公司的缺陷即公司自治的失灵和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所造成的。造成公司失灵的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保护第三人利益、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如果利用自己的有限责任而损害公司或者第三人主要是债权人的利益时就有必要否认公司法人的人格从而追究其股东的责任。所以为了保护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国家这个外部力量而进行干预。公司内部存在着不同利益体,虽然其一直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多的权益,但是为了获取更多比例的利润,某些利益体比如大股东时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操控公司,强制的一方为追求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破坏公司原本的治理结构失衡。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以致于公司内部的各方达成一个绝对平衡的状态只是一个理想状态。为了维持公司内部结构的平衡,保证交易安全,需要的国家这只手来干预公司的自治。

公司等企业对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如垄断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污染等,公平原则要求公司不能只享受社会的资源而把负面影响交给弱势群体,所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要兼顾社会利益。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一味地付出,其承担了社会责任而造成影响同时会促进公司的发展。法律国家对公司自治的干预主要是因为公司自治时常会发生失灵的状况以及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致的结果。

三、公司自治的完善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公司的自治因为其存在的一些缺陷时常会出现失灵的情况导致公司内部无法实现很好的自治,所以需要国家这只外来的手进行改善。所以我们必须厘清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完善公司自治的问题。

1.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公司自治是团体自治权的表现,其以效率、促进交易为标准配置资源,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国家对公司自治进行限制是国家公权力量的体现,其旨在实现社会公平,解决公司在自治过程出现的不公正等现象,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

表面上,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既具有排斥也具有平衡。国家干预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那么公司实现自治权的空间就会受到限制不断萎缩,结果是逐渐把公司创造的积极性“扼杀”。相对的,当公司的自治不断扩张时将国家干预在公司领域中完全排挤出去最终导致公司自治权亦不能保持。对于公司来说,国家干预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公司需要国家保护其充分实行自治的权利,防止其自治权的异化。

公司自治在现代社会受到国家的干预不能看作是对公司自治的否定,国家干预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真正自治。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股东主要是大股东会威胁到公司的利益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所以需要国家政府对這些矛盾加以调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股东的自治。因此为了稳定公司组织,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国家的干预来协调公司自治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中,应当首先考虑公司自治,后者应该倾向于完善和保障公司自治,更重要的使在干预中不能以牺牲公司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为代价而进行干预。所以公司自治的实质就是以股东为基础的在正当、合理限制下的追求利益的自治,主要表现为股东和公司的和谐统一,以公司自治为先的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

2.国家干预公司自治的限度

虽然国家对公司干预具有正当性,但是其和公司的自治权源不同,国家的干预与公司自治从根本上所遵循的东西就存在逻辑性的差异,所以国家如过度限制、干预公司的自治权利并不能够产生较好的结果,毕竟自治才是是公司的灵魂所在,现代意义上公司法在本质上就是公司的自治法。

国家的限制主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实现的。在前者上表现在应当遵守宪法的规定,最低限度的对公司自治进行限制。而后者包括司法机关在裁判公司事务都应当以不超过公司章程的约定为限度,涉及公司内部的纠纷时如股权纠纷等以公司章程为最基本的判断标准等。总之,要充分发挥公司在追求盈利上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放宽对公司设立条件和公司组织形式上较苛刻的限制,扩大甚至允许公司资本在国内外范围的自由流动,允许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创设一些新的组织类型,拓宽公司的融资投资和筹措经营资金的渠道,与此相适应,还应改革公司的设立登记制度,逐渐去除公司登记的政府干预的色彩等。国家干预的过程不仅要以完善公司自治为出发点,更重要的是要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和规则。

四、结语

公司的自治和国家的干预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股力量。当公司自治失灵时就需要外部力量即国家政府来进行干预来重新启动公司的自制系统。所以公司自治是基础,后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保证前者实施。因此我国公司的发展趋势就是确立营业自由的原则,慢慢去除行政管理痕迹,最终实现从管制型公司向自由型公司的转变。市场经验告诉我们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能够促进公司的发展,且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活力。放宽对公司的限制,加强公司的自我调控能力、扩张公司自主选择的空间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当然,想要成为理想状态的公司不是简单地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就能立刻实现的,它需要依靠国家行政职能向服务型的转变、司法制度的改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意识的培养、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等这一系列外围制度的配合、完善才能最终达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肖峰.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的法律耦合:公司社会责任[D].四川大学,2004.

[2]王丹.法律干预公司自治的合理途径[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3]李俏丽.公司自治的法律边界[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王成龙.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D].鄭州大学,2016.

[5]杨汝轩.公司代表人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6]毛涓又.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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