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女的怨与悔

2018-09-25 10:28叶青
百姓生活 2018年9期
关键词:生母养母义务

叶青

从小与养母相依为命,视生母为陌路人

上个世纪70年代,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女青年秦柳燕,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一家国营建筑企业做临时工。工作中,她认识了同单位的干部郑辉煌。郑长得高大帅气,能说会道,人缘不错。一来二往,情窦初开的秦柳燕对郑辉煌产生了好感,两人渐渐坠入爱河。

郑辉煌的家不在柳州市区,是个有家室的人,但结婚多年,妻子始终未孕。让秦柳燕始料未及的是,郑辉煌和她相好后,才告诉她实情。秦柳燕听后如晴天霹雳,因为此时,她已身怀六甲。秦柳燕对郑一片痴心,知道郑已有妻室后,仍抱着侥幸心理,盼望对方能看在未出生孩子的面上,与原配妻子离婚。

秦柳燕不仅舍不得放弃这段“孽缘”,涉世未深的她还想以腹中的孩子作筹码,逼迫郑辉煌就范,保住他们这段感情。1975年8月初,23岁的秦柳燕,在忐忑不安中产下一女婴。

孩子的出生,只给秦、郑两人带来短暂喜悦,随之而来的是无尽的烦恼。郑辉煌明确表态:自己不想离婚。而秦柳燕只是打零工,收入微薄,没有能力独自抚养女儿,两人常常为如何养育孩子争吵不断。

郑辉煌经过一段时间后,决定跟秦柳燕分手,并提出把孩子带回老家,让妻子兰春梅抚育。他想,结婚多年妻子一直未能怀孕,应该能够接纳这个孩子。

秦柳燕无力抚养孩子,加上旁人的流言蜚语,便同意了郑辉煌的提议,让郑把孩子带回郑老家抚养。

郑辉煌的妻子兰春梅,是个温柔善良的妇女,从镇供销社辞职后做起小买卖。当兰春梅看到郑辉煌抱回嗷嗷待哺的孩子时,一下子惊呆了。此前,郑辉煌跟兰春梅说过想借腹生子,她总以为丈夫只是说说而已。当丈夫把他和别的女人生的孩子带回时,兰春梅内心十分纠结痛苦。但她没有对丈夫发火,而是接纳了眼前的事实。因为她转念一想:对于久婚未孕的自己来说,抱养一个孩子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此后,兰春梅便集中精力照顾这个“飞”来的女孩。

孩子毕竟是丈夫的骨肉,经过一段时间抚养,兰春梅真心喜欢上了这个小女孩,还在当地为孩子上了户口,取名郑筱英。

兰春梅把郑筱英视为己出,疼爱有加。1981年,在郑筱英上小学前,兰春梅把郑筱英的身世告诉了她,目的是让郑筱英从小有个心理准备。其实,郑筱英随着年龄增长,已从旁人眼里感觉到自己身世与众不同,她还时常被小伙伴嘲笑为“野丫头”。听了兰春梅讲的内情后,郑筱英并不十分迷惑,但在她的心里埋下了恨意。小小年纪的她暗自发誓:这一辈子都不会原谅生母。

天有不测风云。1984年,郑辉煌因病去世,这给兰春梅带来很大打击。此后,兰春梅只好独自抚养郑筱英。

郑辉煌去世后不久,郑筱英的生母秦柳燕壮着胆子来到郑的老家,看望日夜思念的女儿郑筱英。兰春梅看在去世的丈夫和孩子的面上,热情接待了秦柳燕。然而,郑筱英却以为秦柳燕要把她带走,死死抱住养母兰春梅不松手。这时的郑筱英与兰春梅,早已像一对亲生母女。秦柳燕看到两人亲密的样子,心里得到些许安慰外,也生出一份伤感……

斗转星移,十多年后,郑筱英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郑筱英调到柳州市某国营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她渐渐喜欢上这座山清水秀的城市,打算在这里生活下去,待有了条件,再把养母接来好好孝敬。

郑筱英虽与生母秦柳燕生活在同一城市,却从未想念过对方。她对生母几乎没有任何感情。

再说郑筱英只身在外,养母兰春梅却有些不放心,她委托秦柳燕要常去照看郑筱英。秦柳燕当然求之不得,也想趁此机会弥补母女之间的亲情。秦柳燕曾三番五次邀请独自一人的郑筱英搬到她那里去住,以方便照顾。郑筱英却不领生母的情,始终未答应。在郑筱英看来,母亲只有兰春梅一人,生母在她心里像是个陌路人。

孤身度日的生母年老多病,到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

时光荏苒。郑筱英在这座城市里工作生活,結婚生子。但她与生母不互相往来,也相安无事。

郑筱英原以为生活就这么平静地过下去。不料,2016年春节后,郑筱英突然收到了一张居住地法院的传票,她大吃一惊。起诉她的是生母秦柳燕。生母称自己体弱多病,生活困难,要求未尽赡养义务的郑筱英每月支付给她生活费、药费等共计1200元。

由于郑筱英认为自己被生母无情地抛弃,给她心理造成了太深的伤害。面对生母的诉求,她气得说不出话来。

2016年7月中旬,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郑筱英亲自到庭应诉。秦柳燕因身体欠佳,没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出庭。

庭审中,秦柳燕的代理人诉称,秦柳燕已60多岁,孤身度日,无养老金,又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生活十分困顿。唯一的女儿郑筱英,却未尽赡养义务。

郑筱英答辩道:我自出生后不久,就由生父郑辉煌和养母兰春梅共同抚养,户口也和养母在一起,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与生母秦柳燕的母女关系早已脱离。另外,在其未成年前,生母未尽到为人之母的抚养义务,因此,本人不应对秦柳燕承担赡养义务。

秦柳燕的代理人辩称:《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被告在未成年时,没有起诉生母,是自己放弃了此权利。不能因生母未尽抚养义务,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另外,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事人秦柳燕,绝非故意逃避做母亲的责任。

法庭上,无论原告代理人怎样解释,都无法消除几十年积压在郑筱英心中对生母的怨气。

双方互不妥协,法庭组织调解,郑筱英也拒绝了。

法院综合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确认了郑筱英是秦柳燕和郑辉煌非婚生子女。法院认为:秦柳燕已60多岁,年老体弱,没有退休金及养老保险,生活困难。其亲生女儿郑筱英,应当承担对生母的赡养义务。秦柳燕要求郑筱英给付其赡养费,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对郑筱英提出的她与养母兰春梅的收养关系已成立,她已经脱离了与秦柳燕的母女关系,不应该承担对生母赡养义务的意见,法庭根据双方陈述,认为郑筱英与兰春梅不符合收养关系的法律特征,不能认定为养女关系。2016年10月,法院依照《婚姻法》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郑筱英每月支付秦柳燕赡养费800元;驳回秦柳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郑筱英尽管心有不悦,但她没有上诉。秦柳燕也没上诉。

判决生效后,郑筱英每月按规定支付给生母赡养费800元。

善良养母要养女为生母送终,看到生母遗书后女儿失声痛哭自责后悔

2017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郑筱英意外接到一位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是秦柳燕的邻居潘阿姨。潘阿姨用颤抖的声音说:“筱英啊,你妈妈在家中病逝了,身边连个送终的人都没有。她一生孤苦伶仃,走时留了一份遗书,你赶快过来料理一下后事吧。”突如其来的噩耗,让郑筱英不知所措。不管过去有多少怨恨,郑筱英知道生离死别所蕴含的意味。

郑筱英赶忙给养母兰春梅打了电话。兰春梅告诉她:你妈妈年轻时走错了路,给自己后半生带来巨大伤痛。她在孤苦中走完了一生,一辈子太苦了。你现在也是一个做母亲的人了,应该懂得体谅你妈妈才对,你要好好送送你妈!

善良的兰春梅一席话,让郑筱英顿悟。她揣着复杂心情,立即赶往生母住处。

秦柳燕当时的住所是其表侄子阿强出钱租的。当郑筱英看到秦柳燕骨瘦如柴的模样时,泪水簌簌而下。

秦柳燕在遗书中,写明了她从抛弃女儿到打官司讨要生活费的无奈,还写到死后最大的愿望,就是让女儿郑筱英把她的骨灰全部撒進河里。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她已没有任何亲人了,而唯一的女儿又不肯原谅她,所以她死后不想留下任何痕迹。

看完生母的遗书,郑筱英一下子明白了生母的苦衷。想到自己平时对生母的态度,她十分自责,伤心不已,失声痛哭起来。郑筱英想,现在唯一能弥补的,就是按照生母的遗愿,处理好后事。郑筱英本想留下生母的一半骨灰以后好祭祀,最终她还是遵从了生母的遗愿,将骨灰全部撒进河里。

办完生母后事,郑筱英又给养母兰春梅去了电话,她哽咽着说:“没想到生母的生活这样孤苦。过去我做得太不对了……唯一值得欣慰的,就是听从了您的建议,为生母办理了后事,实现了母亲的遗愿。否则,我终身都不会原谅自己!”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对生母的思念、深深的自责和后悔,彻底消解了郑筱英过去的怨恨……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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