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昊 施啸波
摘 要: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自身的心理与生理处于不成熟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自我保护机制,导致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具有明显的特征与现状,基于此,作者以实际的未成年人被害现状进行分析,为当前我国构建与完善现阶段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实体性权利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自身的保护意识较差,更容易受到犯罪侵害,并且在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通常会不同程度的受到犯罪后续的影响,甚至严重时会在未成年人心理留下阴影。因此,构建完善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与犯罪,保证未成年健康成长。
一、现阶段未成年人被害的现状
相对来说,未成年人被害与未成年人犯罪一样,其自身属于社会的非正常状态,影响极为严重。例如,以北京市为例,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在2006年,北京丰台区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200件,其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有46件,包含57人;在2007年,其案件数量上升为229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有61件,包含83人;在2008年,其案件数量上升至252件,其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有69件,其涉及人数突破百人,达到104人,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该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实际上,当前我国未成年被害人被害的主要案件类型为抢劫、伤害、强奸、寻衅以及猥琐五种,并占据案件的主要比例。例如,以广东省为例,该省人民检察院与妇联针对其自身未成年女童受性侵害情况进行调查,在2008年-2011年间,全省检察院受理的未满十八周岁女童被害人案件数量高达2268件,其包含2507人,其中性侵害案件占比最高,高达1700余件,占总案件数量的75.43%,同时,其占据比例较高的还包括强奸、猥琐、强迫卖淫以及引诱卖淫等。在案件的2507人中,是十四岁以上被害人为1272人,展总比例的50.73%,并且其侵害人往往是女童熟人身份。例如,据相关数据显示,在该调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为66.14%,如,邻居、朋友、亲戚、教师等,成为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主要问题[1]。
二、未成年人被害特征分析
(一)侵害人通常熟悉其监护人或者认识被害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其自身的年龄限制影响,其社会角色决定其处于监护人的看管之下,对于陌生人接触较少,因此,只有经常接触未成年人或者熟悉未成年人才存在机会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并且由于熟悉,被害人通常不会存在心理防备,导致其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被害过程中,其主要是以12~14岁为主,该年龄阶段的被害人已经具备羞耻心,其心理已经逐渐成熟,进而在遭受侵害后,通常不愿意将该事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二次侵害事件的发生。例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轰动全国的“校长带学校女生开房案件”,其加害人正是利用自身对被害人熟知这一条件,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进而引发严重的后果,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二)未成年人监护者自身监督力度不足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家庭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伞,直接关系未成年的成长,其未成年人自身具有的发展权、监护权、参与权等均是以家庭为基础,但由于存在监管不足情况,增大了当前未成年人的受侵害几率,致使未成年人沦为被侵害人,造成社会悲剧[2]。
(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通常会受到重复伤害
受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影响,其在受到侵害后,通常由于惊慌失措与恐惧,不愿意将该事情告知父母或其监护人,或者其并不清楚该类情况属于犯罪案件,导致其犯罪分子变本加厉,实行多次侵害,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构建完善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实际上,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是保障当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机制,其未成年人被害权益主要是以當前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一切权益为宗旨的总体称呼。相对来说,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的精神侵害往往大于其身体受到的侵害与物质受到的侵害,例如,经常产生恐惧、性格变得孤僻、发生抑郁症状、经常感到焦虑以及自身的行为举止失常,难以集中注意力进行学习,甚至其心理发生病变,逐渐由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一)进行有效的实体性权利保障
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在建立过程中应以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心理特点为基础,以保证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积极进行有效的保护,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呵护,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实现最终的目的。因此,只有实现良好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保证其各权利得到实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受监护权。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不够成熟,在思想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其许多关系自身的权利难以实现,只有通过其监护人达到权利的目的。同时,未成年人自身的世界观处于初级阶段,正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时期,此时其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形成一定的不良观念,尤其是针对不良风气与诱惑,其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更容易受到犯罪违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的保护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证未成年人监护人尊重其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未成年人自身的文化水平。其文化水平的提升,有助于未成年人提升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与防范意识,进而降低其遭受侵害的几率,加强自我保护。第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当前对未成年的监护,发挥出自身的职责,例如,严格遵循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不得虐待与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有残疾或女性未成年人,否则将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第三,监护人应保证其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的思想品德教育,利用适当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得为其订立婚约,进而保证未成年人自身具有良好的婚姻自由权[3]。
其次,隐私权。主要保護人们的个人信息,属于保护自然人隐私的独立人格权。通过隐私权可以有效的维护未成年人自身的人格,保证其人格尊严与精神不受到侵害,尤其是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其自身的心理较为脆弱,状态敏感,对于被侵害的事实难以启齿,因此,应合理应用隐私权,保证将其侵害降到最低,促使其心理健康发展。
(二)进行有效的程序性权利保障
当前未成年被害人自身具有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请权、参与权、救济权以及意见权等,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陈述意见权,主要是指当前被害人自身向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陈述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其陈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似,另一种是口头形式,既属于被害人作证,又属于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一种方式,进而满足当前的需求。
特别司法保护,对于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来说,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其自身享有良好的诉讼权利,并包括程序申请权、程序参与权以及程序救济权等。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其自身心理与生理较为特殊,直接导致案件的各个环节不同,与普通的案件存在差别,因此,应进行有效的权利保障,满足实际的需求[4]。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数量逐渐呈现出上涨的趋势,加强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侵害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以及家庭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应积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瞿鑫馨,魏敏,刘婧.论刑诉法语境下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J].法制博览,2016(23):48+46.
[2]兰跃军.浅析新时期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新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6):53-58.
[3]刘宗贤,王晓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5(05):212-213.
[4]卢晓岩,王明彤,汤继芹.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创新[J].中国法制建设,2014,30(07):136-137.
作者简介:
沈昊(1997.12~ ),男,上海人,本科在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