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玲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飞速发展的今天,按照国际惯例当的要求去完成贸易中的工作就會非常重要。在此背景下,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过程中的应用也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主要根据贸易术语当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对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过程当中的重要性和运用进行浅析。
关键词:贸易术语 国内贸易 运用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256-02
一、贸易术语在国内的概况
一个国家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同等重要,所以一个国家国内贸易想要赶超其他国家的话,就要掌握贸易术语的用法,中国也必须如此。但是从世界各国国内贸易对贸易术语的适用情况看,使用最多的就是CIF、CFR、FOB,这几种贸易术语的运用几乎超过了百分之九十。对CIP、CPT、FCA这几种贸易术语的使用率是非常低的,只有法国这几个国家使用。所以各个国家对贸易术语的使用情况不同,很难达成统一,因此出现了很多滥用的情况,比较杂。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最为严重的就属外贸企业。由于对贸易术语的不统一,导致贸易市场十分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国内贸易中一定要尽快统一国内贸易术语,使贸易术语的使用规范化。不常用的CIP、CPT、FCA这几种贸易术语与常见的三种贸易术语有着很大的区别,CIF、CFR、FOB这几种贸易术语适合于海运。CPT、CIP、FCA这几种贸易术语适合任何运输方式,所以选择的范围比较广。在卖方把合同中所要求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候,卖方就不需要承担风险了,此时也就完成了自己的责任,正常情况下可以收回货款。把货交给承运方的这种贸易术语,使得卖方的义务很快就完成了,也便于承运人把货交给买方,节约了时间,货物的价格和安全也就得到了更大的保障。因此,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并规范使用,这对贸易事业的繁荣发展有着很大的帮助。
二、贸易术语在我国贸易中的运用
对于我国的贸易型企业来说,有很多可以选择的贸易术语。总的来说,最经常使用的是CIF、CFR、FOB这些,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贸易术语在我国如何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在买卖双方实际进行国内贸易时,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交易中贸易术语涉及双方利益。在我国的贸易活动中,我觉得有下面几点要特别地注意。
(一)运输方式的选择要恰到好处
贸易术语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同时,也为国内贸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此,在运用贸易术语时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物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新型的运输工具越来越适用于国内贸易。我国近年来公路运输的发展是飞速的,在这样的背景下采用公路和铁路运输更加便捷有利,而适合公路和铁路运输的贸易术语有CIP、CPT、FCA,因此在内陆地区的贸易应尽量使用这三种贸易术语,以更贴合实际。另外,对于内河运输或海水运输的国内贸易,应更多地采用CIF、CFR、FOB,如果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与实际不符,对贸易双方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使国内贸易更好地发展,合适的运输方式的选择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
(二)必须考虑商品交易的数量和商品品质
对于必须经安装调试且交易数量不大的交易,适合使用D组贸易术语,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一直到目的地。卖方在成交数量大时可使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可以提前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三)考虑产品在我国竞争力的因素
产品的数量和特性是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而产品的竞争力也需要充分地考虑。贸易中的卖方对于自己所交易的产品,通过对销量和利润的综合评估,得出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强,相比较其他的厂商有优势,则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优先选择F组,这样卖方的义务较少,而是买方自己提货并支付费用,对卖方而言是有利的。相反,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小,并不具备多大的优势时,可以考虑选用D组贸易术语,对买方而言会节省运费及其他开支,而卖方也能将竞争力较弱的产品的销量提高,对双方开展国内贸易都是有利的。因此,在国内贸易中,产品的竞争力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对于自身的运输能力必须考虑进去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少到多一一罗列,从F组的FCA、FOB到C组的CIP、CIF,卖方义务的增加而相对应的是买方义务的减少,即C组贸易术语要比F组贸易术语关于买方的义务规定得较少。贸易双方都会考虑自己承担较少的义务从而使得交易成本下降。比如,对卖方而言,使用FCA和FOB是较理想的术语,但经双方协定采用CIP或CIF时,卖方就应充分运用自己在货物运输或保险办理方面的优势,尽可能地在自己履行较多义务的同时减少开支、节约成本。如若考虑到自身在货物运输方面没有太多的优势,则买卖双方在约定贸易术语时要尽量选择适合的术语。
三、贸易术语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贸易术语与保险
1.贸易术语和投保义务
在FOB和CFR贸易术语中,买方承担保险义务,但CIF贸易术语,卖方承担保险义务,贸易条款的选择决定了哪一方对保险义务负责。
2.贸易术语和投保时间
FOB、CFR术语下卖方租船、装运,却由买方办理投保,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舶后的风险。所以卖方在货物装上船后立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安排保险,如果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因保险买方延误,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责任。CIF贸易术语下,越过船舶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为了转移风险、减少损失,卖方要在货物出仓之前就办理投保。
3.贸易术语和“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责任起止期限,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海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被保险人用作分派、分配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CIP贸易术语下,卖方是在货物运出出口地仓库之前,就已办好了投保手续,所以“仓至仓”完全能实现。而FOB、CFR贸易术语下,买方只在货物装船后,开船之前才办理投保,从出口仓库到装货船舱,这一段没有保险,所以“仓库到仓库”不能完全实现,只有“港到仓”。所以,所有由卖方投保的责任,并且承担由从出口地仓库至向承运人交货或装船为止的贸易术语,如CIP、CIF和D组都是贸易方面可以享受“仓至仓”条款。
4.贸易术语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费计算的依据。保险金额应该按CIP或CIF价格的加成或总值计算,通常为发票金额的20%、30%或10%,由双方商量决定。
5.索赔权利与贸易术语
在贸易方面,保险由买方办理的贸易术语中,买方是以保险合同当事人提出赔偿的,但是保险是由卖方办理的术语中,买方是以合同受让人提出赔偿的。所以,卖方只有在保险单反面背书的情况下,买方才能获得提出赔偿权利的转让。在CIF贸易术语下,无论运输部门的损失发生在哪里,只要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都有责任赔偿损失,因为保险“仓到仓”条款得到了赔偿。但在FOB和CFR贸易术语下,仅仅当货物的损失是发生在越过船舶之后,才能得到赔偿,如果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越过船舶的前面,此时,虽然买方是保险索赔人,可以保护买方在装船前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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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