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悦
中图分类号:K35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8-365-03
摘要 种姓制是印度社会中特有的等级制度,与印度教密不可分。尽管今日的种姓制已不再合法,但种姓观念却已内化于印度人的思想之中。印度人民的择业观受种姓制的影响,很大一部分人选择子承父业。甚至在观代印度企业,种姓观念已化作惯习影响着企业管理与企业中的个人。种姓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将各个行業集团间经济活动的竞争压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破坏了企业内部的和谐,影响了企业的效率。短期内种姓的危害无法消除,如何合理地把握好种姓在企业场域中的“度”,才是印度企业管理者应该做的。
关键词 种姓 印度 企业
印度人民的宗教信仰十分复杂,印度也因此被称为“宗教博物馆”。印度教是印度的第一大宗教,据199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超过82%的人口信奉印度教。
早在公元前15至20世纪间,印度出现了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宗教—吠陀教。那时候只是一种自然崇拜的宗教。到了公元前10世纪,印度出现了奴隶制国家,并形成了以婆罗门为首的社会等级制度。婆罗门教强调“业”和“轮回”,即人的生前思想与行动能够创造“业”,从而决定来世的种姓序列的高低。四世纪时,婆罗门教演化成了印度教。印度教其实是印度旧有宗教的集大成者,吸收了一些反婆罗门教的其他社会思潮,最终成为了当时印度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并一直延续至今。种姓制是印度教内最重要的社会集团。
一、印度种姓制的起源及内涵
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雅利安人创造婆罗门教时,婆罗门为更好的进行阶级统治,创造了最初的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印度教的社会化形态,韦伯在探讨印度教问题时这样写道:“作为一种封闭的制度,种姓制是始终.贯的婆罗门思想的产物”,“如果没有婆罗门的广泛影响,种姓制是绝不可能占统治地位的。”印度教与种姓制二者互相依赖,密不可分。
种姓制被称为“瓦尔纳”(varna)或“迦提”(jati)。种姓制又被称作“迎提”种姓制度或“瓦尔纳”制度。瓦尔纳一词最早出自《梨俱吠陀》,原意是色,也就是皮肤的颜色,当初雅利安人用以区分黑土著人和白土著人,后来才成为社会等级的名称。在《梨俱吠陀》一首题为《原人颂歌》的诗中,第一次也是唯—次提到了四个种姓:
“他的嘴是婆罗门,她的双臂是罗阇尼耶,他的双腿成为吠舍,从他双脚产生了首陀罗。”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贱民”阶层,被称作不可接触者,故实际上一共是五个阶层。经过分裂和衍化,后来又出现了很多的亚种姓。
要给种姓下一个定义是十分困难的。学界对于种姓的定义存在争议,汗没有石、统一的说法。
在《种姓在印度》一文中,S.V.科卡尔认为,“种姓是具有下述两个特征的社会集团:1.它的成员受出身的限制;2.如果这个种姓成员同其以外人通婚,将会受到社会法律的禁止。”科卡尔的这个描述,其实已经谈到了种姓的血缘规定性与内婚制这两个特点。但其中的第一点,“受出身的限制”并没有清楚地说明种姓制与其他等级制度的区别。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种姓制是这样定义的:“种姓一般由血统、婚姻和职业决定的群体特定的社会等级。而种姓制度把社会的各个人口区分并等列为不同的集团。这种区分一般是以血统、婚姻和职业为标准的。”百科全书关于种姓的定义简洁明了,并已包含了种姓制最基本的要素,即血统、婚姻和职业。
当代人类学家凯思林·高夫认为,每.个较大的种姓集团,按照传统习惯总是有一个有亲属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宗教关系并具有管理机能的、以当地为限的组织单位。高夫对种姓的定义里多了“宗教关系”和“管理机能”两个特点。
在了解过前人对种姓的归纳后,笔者尚不能对种姓进行精准的定义,在此只是归纳出种姓制所具有的以下几方面的规定性:1.血缘或出生;2.婚姻;3.等级;4.职业;5.空间和社会隔离。
种姓制度以纯洁污浊观念为自己的依据,按照此观念,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血统有纯洁、污浊之分。父母同为高等种姓的人生下的后代血统高贵,并且一般是相同种姓内部通婚,虽然偶尔也会有顺婚与逆婚的出现。高等种姓与低等种姓一般不居住在一个小区,甚至在农村的同一个村庄,高等与低等种姓的居住地也分别分布在村头与村尾,他们相互之间少有往来。种姓将印度人分为三六九等,婴儿一出生就大概能知道他未来的职业与社会地位。种姓之间的高低关系,用“洁净”与“不净”的宗教观念描述更为妥当。主持宗教仪式的一般种姓较高,因为他们从事神圣、洁净的祭祀活动。打渔、屠宰、理发、接生等职业低,因为残害动植物,接触污浊的东西。
但其实并不能通过改变印度人的职业、生活习惯去提高自己的种姓地位。因为事实上种姓等级和个人的职业、生活习惯产生的顺序是:先有阶级压迫,后来才有纯洁污读观念。
二、种姓在现代印度企业中的体现
任何国家的企业管理模式都是以其自身文明为基础的,而一个国家的文明通常是该国内各种文化的集聚与融合。
虽然早在1948年,印度国会就已通过了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在宪法中又做了保护低种姓和贱民利益的规定。1955年通过了消除种姓歧视的宪法条款,各邦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印度政府为消除种姓所作的许多法律规定并未真正实行起来,尤其是农村人拒不执行,这样人认为,违反了历史传统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故此,即便在现代印度企业依旧能或多或少的看见种姓制的影响。
宏现而言,种姓制体现在印度人对职业的选择上。维兰德拉·辛格在70年代末对卡纳塔克邦北卡纳塔卡区一批村庄中343个家庭进行调查,这些家庭分属21个种姓,各等级都有比如说对职业的期待,多数家长希望自己的儿子留在本种姓传统职业中,如果要有改变,那么就进入新出现的行业领域里工作。
并巨,印度的家族企业在印度影响很大,私营企业占主体,家族企业居多,家族中头领也就是公司的头领。几乎百分之九十的印度公司都受到家族控制。富可敌国的塔塔家族、信诚集团的阿班尼家族、全球第一钢铁帝国的米尔塔家族等等,都是赫赫有名的家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