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良

2018-09-20 00:40茹珂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能力结构法学教育改良

摘 要: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特色法学教育体系以及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下本科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并不断改良教学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改善学生能力结构,从而培养更多高质量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定位;改良;能力结构

一、引言

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法律人才,传承法律知识的作用,在社会教育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其质量的好坏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硕士和博士阶段的教育水平,而且对法律实践人才素质的培养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当下已有六百二十余所高等院校设立了法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专业,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已经超过三十万人。然而数量不等于质量,应当明确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虽已基本成型,但仍然存在众多矛盾与困境,诸如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教学模式与内容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等。

二、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如何定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理论教育还是实践教育的争论愈发的显性化,至今尚无定论。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将“卓越法律人才”界定为“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上述培养目标尽管涵盖范围广泛,但缺乏具体的标准。

笔者认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标准,平等、公平、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合格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作为基础,适应社会对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人才。同时,应结合职业教育,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而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

三、本科法学教育的改良

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导致各大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教师授课偏重理论讲解,且知识体系更新不及时;课程设置结构上不合理,内容上不全面;学生缺乏学习自主性。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突破:

(一)优化师资结构

1.增强授课教师的实务技能

高校所聘用的法学教师,多是博士、硕士毕业后直接参加教学工作,其理论知识储备充足,但实践经验较为欠缺。而法律作为一个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不仅是知识,更是一门技艺,具有很强的“工具”意义。为此,应组织授课教师学习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引导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实施启发式、讨论式、辩论式、研究式、自学提问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对裁判文书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讲解,改变传统的“一张PPT”的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选派部分教师进入司法部门锻炼,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教授学生,真正起到言传身教的效果。

2.引导授课教师将科研成果与教学内容对接

目前,存在各高校教师间的突出问题是,老教师教学体系老旧僵化,缺少更新意识,新教师有一定科研成果,但不善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针对此类现象,应统一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并将学习成果进行整理汇报;同时可安排多种学术讲座与论坛,法学教师应不断学习最新的学界理论成果,在授课的过程中循序渐进,慢慢引进多种学术观点,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

(二)合理设置课程

借鉴美国法学院实用主义教育精神下的课程设置形式,低年级以必修课程为主,高年级以选修课程为主,有益于解决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课程设置不合理的现象。

1.低年级课程设置突出基础性

由于大部分学生在填报志愿时并未对所学专业进行比较充分的了解,因此一二年级的课程设置不应过分区分研究方向,将《民法》《刑法》及各类诉讼法等都列入低年级课程计划中,有助于为法科学生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能让其发现并选择自己更为适合的研究方向。

2.高年级课程设置突出专业性

二三年级后,课程设置应当突出专业性,引导学生选择自己更为擅长方向进行研究,同时课程设置可突出院校特色,如外语类大学强调法学与外语的结合,农业类大学强调法学与农学的结合,开设交叉学科课程,培养学生的多学科视野,培养复合型人才。

(三)改善能力结构

解决问题的基本过程是,收集信息、加工信息以及输出信息。笔者认为,本科法学学习的第一要務,是法学学生要在信息爆炸的时代里加强自身的信息检索能力,提升自己的法律智能技能。学会利用新科技、新技术,通过法律检索扫除知识盲点,进入到问题的核心层面;同时,法科学生要注重培养自己的批判性思维,先“破”后“立”,提升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让被动式学习向主动式学习转变。

(四)引导教育与法考良性衔接

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要求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的法制实践水平,加大了对考生法律应用能力的考察。应当说,为了选拔优质的法律实务人才而设置的司法考试具有其合理性,其改革也越来越贴切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需求。

笔者认为,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应当依托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个平台,教师应积极探寻当前国家司法改革的最新动向,细致分析法考题目背后的最新理论,并在课堂教学中对该内容予以强化;法科学生应有意识地去了解每一个知识点的背景以及法条制定背后的意义,同时,阅读一些司考命题人的著作,了解不同的学术观点。本科法学教育应在与法律考试的良性互动中进行改良。

参考文献:

[1]王建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与定位思考[A].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08(8):1-7.

[2]许身健.完善法学教育:路径与方法[J].中国法律评论,2017 (3):55.

[3]赵淑君.浅谈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A].法制与社会,2017(3):231-232.

[4]田静婷.美国实用主义法学教育的启示和思考[A].法制博览,2017.12:34-35.

[5]李翠平,张祥伟.法学教育改革应注重培养批判性思维[A].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1(6):70-75.

作者简介:

茹珂楠(1995~ ),女,蒙古族,内蒙古包头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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