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当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完善,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转基因食品时极易与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公益诉讼作为我国一种新型诉讼方式,对转基因标识违法行为进行审理和制裁,是广大消费者寻求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极易将其和私益诉讼方式混淆,无法在两者之间进行适当选择,进而常常面临败诉或是其他权利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形。因此,应当对公益诉讼适用范围进行科学界定,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高效性。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标识;公益诉讼;食品安全
与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的公益诉讼,是指因转基因食品未进行标示,或标示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食品的生产者或其他标识义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要求其对标识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的认定,目前仍存在着诸多争议,而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选择维权渠道的依据及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充分程度。本文试就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的认定问题展开粗略的讨论,为相关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公益诉讼基本内涵
201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目前学术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出现减损时,或者是特定的公共秩序受到破坏,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为了保护特定的公共秩序,由一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特别情形下的法院裁定,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特别程序制度”。[1]
可见公益诉讼的特点有二,其一,其主体特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到转基因标识诉讼中,则应是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其二是权利主体方面,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具体到转基因标识诉讼中,既可能是转基因食品现实的购买人和食用人,也可能是潜在的消费者;其三,其争议标的特定,是公共利益。具体到转基因标识诉讼中,则是超出私人纷争领域的转基因标识合法公益性。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的界定
从转基因标识的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以下两种,其一是对转基因进行标示的诉讼请求,其次则是对转基因标识违法食品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2]
(一)对转基因进行标示的诉讼请求更适用公益诉讼的方式
1.理论层面:如果采用私益诉讼,不能完全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第一,横向角度上,即当事人提起私益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此时,由于转基因食品的食用者和购买者常常无法保持一致,所以极易出现食用者类的受害者因未与生产经营者或其他负有标识义务者缔结买卖合同而诉求无门的情形。
第二,纵向角度上,即当事人提起私益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是侵权。此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八项,其中并不包括全面履行,所以当事人很难达到要求对方对转基因进行标示的诉讼目的。
2.司法实践:如果采用私益诉讼,败诉风险大
第一,消费者提出对转基因进行标示的诉讼请求,在满足自身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方面已属于事后救济;相反更多的则是对其他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起到消极帮助的作用,这显然带有公益的特点,已超越了私益的范畴。是故法院极有可能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第二,根据私益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消费者承担着证明转基因生产经营者存在标识违法行为的举证义务。然而,由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从经济能力到信息掌握程度都有着明显的差距,所以消费者来说取证和证明难度极大。[3]
(二)对转基因标识违法食品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适用公益诉讼的方式
不同诉讼类别的功能和消费者诉讼目的应匹配。“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旨在纠正公共领域的不法行为的诉讼形式,它不以获得私益上的充分补偿作为自己的目的。因此,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中一般不应该包含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或者赔偿的内容,而应该以确认性的请求、停止侵害的请求为主”。[4]因此,对转基因标识违法食品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和公益诉讼本身的性质不相符。
三、结语
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适用范围虽有限,但在保障大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还是起到了私益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此类私益诉讼对公益诉讼存在不可避免的依赖,尤其是当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積极提起诉讼时,消费者又将陷入束手无策的维权境地。这些问题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解决。
参考文献:
[1]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1):40.
[2]杜萍.转基因产品侵权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
[3]李娜.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5.
[4]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
作者简介:
薛毓(1997~ ),女,山西晋中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