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拟介绍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分析其现状、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来明析其含义、性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考察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判学习、吸收和借鉴两大法系先进司法实践经验和优秀学说理论之最新成果,以期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反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一、反射损害的国际视野考察及国内现状
我国传统民法中并不存在有关反射性损害的概念。而在英美法系中有“第三人休克损害”的概念,指的是第三人在侵权事故发生后,因目睹该侵权行为的始末,或之后听闻侵权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精神因遭受巨大损害而崩溃,甚至严重者可引发休克等情形。在大陆法系中,“精神打击制度”设立之目的不仅在于救济第三人因侵权行为间接患医学意义上的精神性疾病,还救济受害者直接遭受的精神损害。
反射性精神损害是反射性损害的下位概念,其外延更加狭窄。“反射性损害”指向的是间接受害人“与权利相关的金钱财物及其相关利益或者各类精神权益”。而反射性精神损害的范围限于第三人精神利益之损害,而不涉及财产利益。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三人之反射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方面暂无全面立法。《侵权责任法》第16条、18条、22条稍有涉及,其规定了受害人残疾或死亡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已主张赔偿金则无权利依据22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没有对因侵权行为导致伤害的反射性损害第三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相应规定。
二、反射性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
(一)反射性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1.損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基础要件,无损害事实则无从谈侵权责任。具备两重损害事实是成立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第一重损害事实为,侵权行为人侵犯了直接受害人之合法权利;第二重事实为,侵权结果反射作用于间接受害人,损害了其精神利益或精神健康。
2.过错
关于侵权人之侵权过错,侵权人必是以故意或过失之心态导致了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但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对于间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或精神健康的损害结果一定有过错。因为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对间接受害人会遭受精神反射性损害的结果并不一定能够预见到,究其心态可故意可过失。
3.侵权行为
在整个侵权活动中侵权行为只有一个,但要成立反射性精神损害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该行为侵害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其二,该行为侵犯了间接受害人精神的利益或健康状况。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其意义在于界定及区分受保护的权利、利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为,排除阻却事由,侵权人侵犯了其民事权利和利益。侵权行为之狭义违法性,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现行法律之规定。广义违法性也包括故意违背公序良俗。
4.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解不可类比于同于日常生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侵权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以此分配责任。具体到反射性精神损害之因果关系表现为两点:时空上的近因关系,即时间和空间上的联系紧密。受害人之间的关系,间接受害人与直接受害人是否有着血缘、婚姻关系等。
(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侵权损害赔偿和其他责任方式。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之精神抚慰金应属于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目的为救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而其他责任方式,主要是辅助赔偿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通常情况下,只有严重的精神创伤才有权利主张精神抚慰金,同时可要求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其他损害情形只能请求四种其他责任方式,但无权请求金钱赔偿。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是有限、辅助的。
三、我国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和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缺位,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划和完善:
(一)明确概念
在侵权责任法条文中,明确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将“反射性精神损害”写进22条中,并明确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办法。结合我国侵权立法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优秀的理论成果和实务经验,修正我国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缺位。
(二)扩大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列举民事权益时,有关身份权益仅列入了监护权。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则未在此列,建议在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对其加以保护。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人可参照继承法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余皆为第二顺位的请求权主体。只有当第一顺位的请求权主体懈于行使权利时,第二顺位请求权主体才可行使该请求权。
(三)建立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的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以上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大都有要求与直接受害人有血缘、婚姻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因为在现场目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精神损害时,法律可以考虑予以保护。但是,为了阻抗恶意诉讼,避免不公平加重侵权人责任,该种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应当被严格限定。
(四)确定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考虑因素
由于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抚慰金额时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后果,间接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及亲疏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
四、结语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对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判如“南京建邺案”第三人惊吓打击等类型的案件无法可依。随着日益增多的反射性损害赔偿案件的出现,为了在复杂的社会案件中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保护人权,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来规范、救济该类损害。
参考文献:
[1]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家,2010(01).
[2]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J].法商研究,2007(05).
作者简介:
王潇(1994~ ),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方向2016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