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讨论:范爱默伦的批判性思维模型

2018-09-20 10:35武晓蓓
文教资料 2018年12期
关键词:辩证法批判性思维

武晓蓓

摘 要: 语用—辩证法理论家将批判性讨论视为批判性思维的模型,论辩话语的分析、谬误的辨识和论辩的评估构成批判性思维教学的主要内容。批判性讨论模型包括的主要构件是:方法论出发点、讨论四阶段、批判性讨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策略机动。

关键词: 范爱默伦 语用—辩证法 批判性思维 批判性讨论

一、批判性讨论:批判性思维的一种形式

荷兰学者范爱默伦(Frans H. van Eemeren)和荷罗顿道斯特(Rob Grootendors)把“批判性讨论”(critical discussion)当作一种批判性思维模型。与纯粹修辞的讨论不同,辩证的讨论是一种批判性讨论。论辩的辩证方法包含一种对讨论的批判理性主义者态度,比如人们愿意讨论自己的观点,尽可能清晰地表述其观点,宣布放弃“免疫策略”,这个态度确保任何批判形式都不会自动被拒斥或者对严肃的回应免疫。这种态度应该成为明显的教学法原则,是论辩分析的根基。辩证讨论还是一种学习过程,其中參与者并不是被动的记录者,而是一个积极的讨论伙伴,他思考所提出的信息,凡有必要便批判地回应。批判性讨论需要正确的论辩分析工具,包括至少三个构件:论辩话语的分析、谬误的辨识和论辩的评估。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将有关这些元素的教学看作是他们的批判性思维教学[1]。最近,范爱默伦认为,悠久的修辞传统也发展批判能力。论辩(argumentation)研究的一个目标是培养分析和批判性探询(critical inquiry)能力,这与悠久的修辞学传统——批判能力(critical capability)的发展有最明显的联系。谬误研究是最佳的教学法体现,即培养一种批判感(critical sense),让学生更好地参与论辩性言说(argumentative discourse):不是能在获取辩论胜利意义上的更好,而是在能使讨论向理性解决前进意义上的更好。这种论辩的种种实例是关于公众说服(public persuasion)的批判性思维标本[2]。同时,范爱默伦和加森还把他们的语用-辩证技能测试当成测试学生以多种方式分析、判断和参与批判性讨论的洞察和能力的批判性思维测试,并为此开发了《语用-辩证的标准测试》。他们指出,教育的重心在于通过分析和评估论辩性语篇,生成论辩性文本,进而做出理由充分的决定,这种决定是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批判性思维的教学和测试建立在对论辩性语篇批判性反省的基础之上,而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是其根本[3]。

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选择了一种合理性的批判性概念。批判性讨论是从波普尔承继的一个概念。采纳波普尔式批判理性主义的观点,意味着追求发展一种批判理性(critical reasonableness)模型,它不同于几何学和人类学的合理性,该模型明确考虑人类理性的可错性,将系统批判性检验的概念抬高为所有人的思维和行动领域解决问题的指导原则。批判理性主义是这种批判性思维形式的基本精神。这种合理性的批判性概念取代追求绝对的确定性,而是凭借不断检验我们论点的可接受性我们能做得更好[4]。

逻辑方法和修辞方法的元素在批判性讨论程序中都被考虑到。范爱默伦相信,该过程从两部分标准——问题解决有效性(problem-solving validity)和惯例有效性(conventional validity)派生出其合理性。论辩的正确性应该针对论辩能为争议解决做出贡献的程度,针对希望解决争议的讨论者的可接受程度,加以测度。这种标准方法结合了产品取向和过程取向的论辩方法。辩证方法的目的是建立为了批判地检验论点如何有条不紊地进行讨论的方法。在批判性讨论中,某一特定观点的正方和反方都共同尝试确定这个观点是否在批判性回应面前站得住脚[5]。

二、批判性讨论模型的构成

(一)方法论出发点。论辩旨在通过提出一个命题群辩护或反驳一个表达为论点的命题,以使理性批评者信服该论点可接受性的言语的、社会的、理性的活动[6]。通过将从语用学和辩证法汲取的洞察系统地结合起来,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实现了“四化”:1.论辩的外在化(externalization)。对主体言语交际的研究(论辩研究)关注的是表达出来的意见和陈述,是参与论辩的人们外在化了的承诺。2.社会化(socialization)。论辩是交际的和互动的对话和交流,应把它放在共同解决问题的社会语境之中。通过确认谁在合作性论辩言说语境中恰好承担正方或反方的讨论角色实现这种社会化。3.功能化(functionalization)。论辩研究以“说服性活动”为焦点,把论证当作用言语处理意见分歧的手段。4.辩证化(dialectification)。应从批判性讨论辩证程序的视角考察论辩话语,说明理性论证者在参与解决意见分歧的受控过程时互相有责任诉求并遵守的批判性标准。通过按照一种完善的批判性讨论模型,严格管控旨在解决意见分歧的言语行为交流,实现辩证化。

(二)批判性讨论四阶段。批判性讨论涉及两个团体(正方和反方),包括对抗、开启、论辩和终决四个阶段。在理想情况下,批判性讨论从对抗阶段开始,此时,一个论点与拒绝接受该论点之间的某种对立显露了意见分歧,争议的确切主题得以确立。在开启阶段,参与者就讨论规则、出发点和评估方法达成协议,确定谁当正方(承担辩护争议论点的义务)或反方(批判地回应该论点和正方的辩护)。在论辩阶段,所争论的观点针对批判性反应予以辩护,论辩受到评估。假如反方还没有完全信服正方论辩的全部或一部分,正方就要根据反方的反应引出新论辩,依此类推。正方的论辩可以非常简单也可以极为复杂。在终决阶段,最终结果被确定。正方和反方决定是否正方的论点针对反方的批判性响应已经成功地得到辩护。如果正方的论点不得不撤回,争议就以有利于反方的方式解决了;如果反方的怀疑不得不撤回,争议就以有利于正方的方式解决了。假如各方就试图解决的意见分歧没有得出任何结论,那么讨论就没有成功完成。当然,原来的当事人可能开始一场新讨论,这种新讨论可能与截然不同的意见分歧相关,也可能是同一分歧的一种变异版本。同样,新的讨论也要经历前述四个阶段[7]。

(三)批判性讨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要恰当评估论辩话语,就需要对意见分歧解决至关重要的那种话语的所有元素的一种分析性概览(analytic overview)。这种概览需要处理以下各点:各方所采取的不同意见和立场中所争议的论点;各方举出的论据和使用的论证型式(schemes);论辩结构。分析性概览使用一种最大限度的论辩分析策略,并将有关话语(的部分)解释成一个批判性讨论(的部分)。理性讨论者行为准则阐明了争议解决的规则,这些规则或“十诫”代表了批判性讨论的标准或正确性的一般规范,它们形成了理性讨论的一阶条件;这些规则所要求的参与者的内在品性,即参与者应该像理性讨论者一样行事,是二阶条件;关涉讨论之外部环境的那些条件被称为三阶条件[8]。从事批判性对话的理性讨论者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自由规则:讨论者彼此不可阻止对方提出论点或表达对论点的怀疑。2.辩护义务规则:提出论点的一方,在被要求辩护其论点的时候,不可推卸辩护责任。3.论点规则:所攻击的论点不能是并非由对话另一方提出的论点。4.相干性规则:不可用非论辩的或与论点不相干的论据辩护论点。5.未表达前提规则:讨论者不可错误地将未表达前提归属于对方,也不可拒绝承认自己暗中接受的未表达前提。6.出发点规则:讨论者不可错误地把某东西当作出发点提出来,或者错误地否认已被接受为出发点的东西。7.有效性规则:将一个论证表达为形式上必然性的推理不能是逻辑意义上无效的。8.论证型式规则:如果所提出的辩护并不是依靠被正确应用的、恰当的论证型式,那么一个论点不可被认为得到终局的辩护。9.得出结论的规则:论点的非终局性辩护不可导致这些论点的确立,论点的终局性辩护不可导致对这些论点仍坚持表达怀疑。10.一般语言使用规则:讨论者不可使用不够清晰和引起混淆的歧义语言,不可故意误释另一方的表述[9]。任何违反规则的言语行为妨碍或阻止对分歧意见的解决,都是谬误,它们在批判性讨论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四)策略机动(strategic manoeuvring)。为阐明论辩话语的“策略设计”,语用-辩证的“标准理论”中起主导作用的合理性维度与实效性(effectiveness)维度被整合起来,形成了以策略机动为核心的“扩展的”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策略机动指在批判性讨论的特定阶段上,人们可以利用“论式潜能”(topical potential),适应“听众的需要”(audience demand)及“表达计策的蓄意使用”(purposive use of presentational device),以自己偏爱的方式影响批判性讨论的结果。讨论双方可以选择自己擅长驾驭的或最适合的材料,从迎合其听众的视角出发,以最能取得实效的方式进行论辩[10]。在某种程度上,策略机动的可能性随交往活动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这又影响论辩的分析和评估,所以,语用-辩证法最新的关注点是通过对各种交往实践的经验研究,查明制度约束决定策略机动之可能性的程度,发现在某种交往活动类型中展示出来的论辩结构的原型论辩模式和论证型式[11]。

参考文獻:

[1]F. H. Van Eemeren and R. Grootendorst.Teaching Argumentation Analysis and Critical Thinking in the Netherlands[J].Informal logic, 1987(9):59-60.

[2][4][5][7][10]Frans H. Van Eemeren.Reasonableness and Effectiveness in Argumentative Discourse: Fifty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agma-Dialectics[M]. Dordrecht:Springer, 2015:21-22,225,212-213,154-157,353-354,358-360.

[3]Frans H. Van Eemeren and Bart Garssen. Putting Pragma-Dialectics into Practice[M]//Jan Sobocan and Leo Groarke(eds.), Critical Tthinking Education and Assessment: Can higher order thinking be tested?[M]. London: Althouse Press, 2009:247-262.

[6][9]Frans. H. Van Eemeren and R.Grootendorst. A Systematic Theory of Argumentation: The Pragma-dialectical Approach[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1,190-196.

[8]Eveline T. Feteris.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on: A Survey of Theories on the Justification of Judicial Decisions[M]. Dordrecht: Springer, 2017:206.

[11]Frans H. Van Eemeren. The Pragma-Dialectical Theory Under Discussion[J]. Argumentation,2012(26):440-442.

基金项目:2017年度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7JK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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