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依据及现实条件

2018-09-20 10:49高大洪
西部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族宗教制度建设基础

摘要:本文认为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和政策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其依据是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其现实条件一是藏传佛教有广泛信众,二是西藏经济社会的巨大进步和不可忽视的发展差距。依据现实条件,主张西藏民族自治机关要厘清基础、依据和条件,积极推进民族宗教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提高依法治藏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民族宗教;制度建设;基础;依据;现实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6-0059-05

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不是单纯处理民族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而是指西藏地方党委、政府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民族利益、宗教权益的民族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问题。也就是說,必须在构建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地方规范性文件,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了更好地推进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在理论层面上厘清其基础、依据和条件,以理论来指导实践,提升西藏民族宗教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效益。

一、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和政策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精辟地论述了民族和宗教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和规律,表明了无产阶级对于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态度,形成了科学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宗教观。中国共产党以此为指导,针对我国具体国情,针对国际形势的发展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不断强化对民族宗教问题及民族宗教法治建设的认识。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其路径和方法也必须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范畴相一致。

(一)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基础之一: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宗教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经典作家对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论述以及所形成的理论体系。他们成熟地运用唯物的、辩证的以及发展的观点来诠释民族宗教问题,透彻地揭示了民族宗教同社会主义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特别是与上层建筑等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总结了民族宗教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整体过程和基本规律,为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1.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主要观点包括:第一、民族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历史沿革、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文化艺术、风俗习惯、心理素质诸多方面具有共同特质。第二、民族的产生、发展、消亡都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民族消亡的时间可能比国家、阶级消亡还要久远。第三、我国已经走进了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个时代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时代。目前,我国各民族间虽然共性逐步增多,但是民族的异质性以及各民族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事实上的差距,会长期存在并有可能持续下去。第四、民族问题是指本民族与其他民族、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还包括民族内部和自身的发展和进步问题。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在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且具有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重要性和国际性等特征。

2.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对宗教内涵、起源、本质以及宗教发展问题的反思和阐述,包括:

一是揭示了宗教的本质问题。即对“宗教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的回答,这是宗教本体论问题,是宗教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对宗教本质进行了论述,即:一切宗教都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世俗力量通过超世俗力量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是恩格斯关于宗教本质的有力揭示和精准概括,既符合所有同类事物具有的共性特征,又有异类事物所具备的个性特征的规范性准则。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揭示了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有别的本质属性,并为后来的研究者指出了探索宗教本质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宗教“应该是用现实存在的生产和交往方式来解释”。因此,只有在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层面探求,方能够探明宗教的本质,这是从方法论角度正确认识宗教本质的关键所在。

二是阐述了宗教的产生及其存在根源。马克思通过深入的研究和论证,得出了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的科学结论。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宗教的社会根源主要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来源为由于阶级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社会苦难。

三是揭示了宗教现象消亡的历史规律。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现象亦是如此,有产生就会有消亡。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把宗教消亡看作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发展过程,它既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变化的过程,又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自然关系变化的过程。宗教现象的消失主要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物质基础和基本物质生存条件,它将是一个长期存在并逐步演化的社会和自然历史过程。

四是论证了无神论、唯物论的思想。马克思主义所认识的宗教信仰自由理论,前提是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根源以及这个过程的长期性、不确定性,并非宗教本身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认为宗教教义和理论与科学社会主义观点本质上是对立的。1834年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对法国共产主义者将基督教所描述的公社同无产阶级所憧憬的共产主义混为一谈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圣经》整个精神是同共产主义、同一切合理创举是截然对立的”。同时,恩格斯在1894年的《论早期基督教的历史》文章中明确界定了基督教与工人分别信奉的社会主义的区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是宣扬解脱奴隶身份和摆脱穷困境况,但是基督教是借助于天国神力来转变命运,而社会主义却鼓励人们依靠现实力量改造社会,从而改变客观世界和自身的命运。

(二)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之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进入新时期以来,结合我国民族宗教事业的发展状况,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宗教理论和观点,并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宗教政策。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是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石。

1.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改革与发展的伟大事业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状况相结合,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科学道路,基本形成了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努力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政策。

第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道路。我国民族问题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只有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事业中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第二,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体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和最高利益,西藏各族人民群众要维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继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荣誉和安全。民族问题是本国的内部事务,一定要坚决反对境外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和民族矛盾从事一切形式的渗透、干涉和破坏行为。

第三,各民族无论历史时间长短、人口数量多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在法律以及权益保障上一律平等。在西藏,国家为各少数民族提供了许多发展机遇和优惠条件,充分保障了西藏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西藏各族人民有义务维护宪法尊严和法治的统一,有责任坚决反对任何分裂祖国的行为。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国家基本法律和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规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一定要全面贯彻执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五,大力弘扬“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的主旋律。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现阶段西藏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解决西藏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西藏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坚持党的创新理论,围绕“两屏四地一通道”建设任务(编者注:即国家安全屏障、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资源储备基地、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世界旅游目的地,面向南亚开放大通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努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经济结构趋于合理、社会形势更加合理的发展目标 。

2.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与政策

第一,宗教本质上既属于意识形式的范畴也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认为,宗教本质就是人类对某种可支配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的主观想象,这个论断揭示了宗教这种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区别所在。中国共产党吸收了这一科学理论的精髓并结合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形成了自己的宗教观点,即“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它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種社会历史现象”。①这种解释科学地概括了“什么是宗教”这一本体论问题。宗教心理和宗教思维共同构成了宗教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就是说对超自然力的崇拜和信仰表现出了宗教根源,这种心理和思维强烈地影响着宗教的组织和行为。

宗教社会现象主要是通过信教群体的宗教组织活动来表现的。宗教有统一的思想和教义教规,宗教活动要通过宗教组织和制度来维系,是宗教思想和宗教仪轨的具体体现方式。同时,宗教也是历史文化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事物,宗教感情、宗教信仰、宗教教义以及与这些相适应的宗教组织和宗教礼仪都是社会历史产物。

第二,宗教将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生存。宗教这一特殊而复杂社会现象的长期存在是由各种社会历史因素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失,宗教所依赖的阶级根源也不复存在,作为统治阶级利用手段已不是宗教存在的根本原因,“但是宗教作为一部分人内心的信仰,不会在社会制度发生变革后在短期内根本消除。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的高度发达,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都需要长期的奋斗过程;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困难和苦难还不可能彻底摆脱;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与复杂的国际环境仍然存在,这些都会使宗教不可能避免地长期生存下去”。②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们党结合宗教实际状况提出了宗教“五性论”(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认为我国宗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依然以某种支配人们生活的外部力量长期存在,在消亡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前是不会消失的。

第三,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事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需要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是各族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族人民群众的锐意改革、努力工作。当前,我国拥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他们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提出了“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同时还强调,“任何与这个基点相背离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正确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反对和强烈抵制。”唯有如此,国家才能更加稳定统一,中华民族才能更加强大,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三)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基础之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其基本原则是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以及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好,主要任务是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民生、发展经济。在2016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大力提高宗教事务法治化水平,用法律来规范和管理宗教事务,用法律法规调整涉及宗教问题的社会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一定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努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积极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倡导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法规体系,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依据主要有:第一,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其目的就是依靠民族法规来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团结进步。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地方立法设定为自治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政治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特点,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从而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法律变通作为一项基本的自治权在国家基本法律中予以明确。第三,《立法法》将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畴。第四,地方组织法的间接授权立法。西藏民族地方组织法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权限行使立法自治权,间接授权西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开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第五,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

三、西藏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条件

(一)藏传佛教教义中的和谐、包容理念

世界上任何一种伦理思想和观念都无一例外地发源于生活,根植于现实,并随着生活与现实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藏民族的伦理观念具有鲜明的宗教特征,这不仅与藏民族独特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有关,也与他们独特的信仰生活有关。佛教传入西藏以后,对藏民族生活的影响日益加深,藏民族的传统伦理观念逐渐宗教化,佛教戒律逐渐代替传统道德,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在几乎全民信仰佛教的西藏社会,佛教戒律不仅仅是约束与管理僧尼的规章制度,而几乎成了全民恪守的道德准则。藏传佛教作为西藏的主要宗教,有着广泛的信众,对西藏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西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藏传佛教教义中的和谐理念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来源。

慈悲与和谐是藏传佛教教义中最突出的思想内容。佛教教导人修炼身心,积德行善,最终达到一种完满的境界。藏传佛教教义提倡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诚实守信的关系,强调“众生和顺不相克伐”“众生慈心相向,留有爱念,皆悉和顺”的和平思想,并认为“众生斗争,令得安隐”的功德胜过遵从上师功德的千万亿倍。佛教主张和谐,包容所有不同文化和新生事物,认为所有事物和现象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权利。藏传佛教提倡的“行善、慈悲、怜悯、正义、宽容、诚实、和谐、义务、利他、贡献、责任”等道德准则,其实也是普遍的社会公德和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于缓和乃至消解社会矛盾,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的平衡,都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藏传佛教的教义和主张深刻影响着藏民族的民族性格,塑造了藏民族热爱和平、友善宽厚、豁达自由的性格特征。因此,在西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吸取藏传佛教戒律中的有益成分,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信徒和普通民众从内心接受社会主义和谐理念。

(二)中央政府治藏方略的巨大成就与西藏经济社会的巨大进步

西藏在民主改革前,仍然處于黑暗、残酷、野蛮、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的统治之下,经济落后,政治残暴,民不聊生。占人口不到5%的僧俗农奴主控制着占人口95%以上的农牧民和奴隶的人身自由和绝大多数生产资料,农奴主阶级通过森严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断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等极为野蛮的刑罚,对农奴和奴隶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和精神控制,广大农奴和奴隶连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更没有政治权利可言。1959年民主改革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被废除,数百万农奴获得了人身自由,在温暖的祖国大家庭中充分享受着当家做主的尊严和自豪。中国共产党在西藏执政的坚实社会基础就是在此时打下的。共产党时刻把西藏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心头,想着为西藏各族人民谋福利、享自由。新的社会制度代替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封建农奴制度,新型的民族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建立起来了。和平解放66年来,西藏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巍然屹立在雪域高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感召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深切关怀下,在各兄弟省份的无私支援下,通过西藏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西藏的各项事业得到了持续发展,正昂首阔步迈向幸福的明天。

教育方面。西藏已经构建了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的民族教育体系。截至目前,西藏提前完成了“普九”攻坚任务,各级各类在校生达到55.72万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初中生入学率达到98.5%,高中生入学率达到70.1%,青壮年文盲率降至1.2%,城乡居民人均受教育年限为8.3年。特别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子女义务教育“三包”经费标准持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平均达到1950元,边境地区相应增加了200元。

医疗卫生方面。西藏以农牧民免费医疗为重点,不断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起了家庭账户、大病统筹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牧民医疗保险体系。农牧区中小学生、农牧民、僧尼、城镇居民都能享受免费医疗政策。西藏各族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预期寿命从民主改革前的35.5岁提高到2010年的67岁。

就业方面。“十三五”期间,西藏采取增加公共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就业创业、开展就业培训等一系列措施,促进各民族劳动者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同时,西藏各地市制定实施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大力保障各族群众享有公平就业和择业的权利,累计新增就业10.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累计371万人次。

社会保障方面。西藏以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为基础,逐步建立起了覆盖各族居民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全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总人数达到196.23万人次,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0.6万人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33.5万人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5.1万人次、失业保险10万人次、工伤保险9.6万人次、生育保险24.7万人次、新农保85.73万人次,累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总额达76.85亿元。

(三)西藏社会各方面的差距是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立足点

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落后于内地其它省市。比如,在卫生服务方面,卫生技术人员总量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就有较大的差距。2015年,西藏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达到3.46名,全国平均为4.15名。西藏地区卫生人员人均服务面积达99.18平方公里,全国的平均水平为1.22平方公里,为全国水平的81倍。在教育方面,西藏地区2015年新增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了7.3年,而我国国民的人均受教育年限是8.5年,距离全国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西藏城乡居民中每10万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7507人,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字相比增长了2.3倍,但全国平均水平是8930人。在就业方面,西藏城乡在籍人口中,适合劳动年龄人口占了70.87%。这就显示出,西藏人力资源丰富,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强劲的动力,然而就业压力也随之增加。西藏社会建设领域存在的种种差距说明,西藏的社会建设水平仍然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阶段,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道路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以更高的认识、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着力破解社会管理特别是民族宗教方面的难题,通过加强民族宗教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努力把社会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注 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宗教》,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二处:《马克思恩格斯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

参考文献:

[1]敖俊德.论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M].成都:西南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

[2]徐晓光.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2.

[3]马继军.民族法学基础理论[M].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2012.

[4]李步云,汪水清.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5]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

[6]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7]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簡介:高大洪(1970—)男,西藏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民族地方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

(责任编辑:朱希良)

基金项目: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藏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16BFX00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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