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银潮 李 辉 黄亚琴 李小勇 陈洁平
【提 要】 目的 了解宁波市城区儿童非致死性溺水发生现状和危险因素。方法 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城区16所学校1~9年级学生共13882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宁波市城区儿童非致死性溺水发生率为9.2%。多水平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男性(OR=1.290)、小学低年级(OR=1.476)、有溺水高危行为(OR=2.173)是儿童溺水的危险因素,而独生子女(OR=0.791)、上下学成人陪同(OR=0.718)、高知识知晓率(OR=0.995)和高信念持有率(OR=0.991)则是儿童溺水的保护因素。结论 流动儿童是溺水的高危人群,需要开展包括儿童的社会大众溺水相关的健康教育和干预。
全世界每年约有36万人溺亡,约占全球伤害死亡的7%,溺水已成了一个世界性的公共卫生问题[1]。而儿童是溺水最主要的伤害群体,全世界超过一半的溺水受害者年龄在25岁以下[2]。中国15岁以下儿童溺水死亡率波动在6~8/10万,溺水是该人群伤害死亡首位原因[3]。相对于致死性溺水,儿童非致死性溺水相关数据稀缺[4]。为了解宁波市城区儿童非致死性溺水流行现状和危险因素,我们于2016年12月组织了本次调查,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调查对象 宁波市六城区中小学在读的1~9年级学生。本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先方便抽样抽取了江北和鄞州两区,将两区内所有学校分为本地和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两层,在两层中各单纯随机抽取8所学校。整群调查所抽中学校的所有班级学生。调查共发放问卷14385份,回收有效问卷13882份,有效率99.0%。
2.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项目组自行编制的问卷,内容包含基本情况、溺水相关知识(共13题)、溺水相关信念(共9题)、溺水高危行为(6题)及溺水相关情况。四年级及以上的学生采用集中匿名自填方式,而四年级以下学生则由班主任统一读题后填写。调查员由各班班主任经培训后担任。
3.相关定义 溺水是指人的呼吸道浸在水面以下后,水进入呼吸道内引起呼吸系统损害的过程,需要自己或他人救助才脱险。流动儿童是指非本地户籍的儿童。我们将小学1~3年级和4~6年级分别定义为小学低年级和高年级。将在没有漂浮设施(如救生圈、浮板等)帮助下在水中能独立游50米及以上的定义为掌握游泳技能。近1年在无成人陪伴的情况下发生任何一种以下行为的即被定义为溺水高危行为:单独或跟同伴在池塘等开放性水域岸边玩耍或打闹、钓鱼/抓鱼、下水捕鱼/捉鱼、登船/划船、游泳/戏水、在不知深浅的水域跳水或潜水等。
4.统计分析 使用EpiData 3.0进行数据双录入,使用Stata 14.1和MlwiN 2.3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调查采用了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因此所得数据具有层次结构,故本研究分别将学校和个体为水平2和1单位,采用了两水平logistic模型进行多因素分析[5],其表达为:
logit(Pij)=β0+u0j+β1xij;
u0j=β0j-βo
被调查的13882名学生基本情况见表1。学生平均年龄为(10.6±2.5)岁。非独生子女上下学成年人陪伴的占42.7%(3740人),明显低于独生子女的60.1%(3064人)(χ2=445.799,P<0.001)。流动儿童男性比例明显高于本地儿童,且其上下学由其他未成年人陪同的比例也高于本地儿童,而流动儿童独生子女和掌握游泳技能的比例又明显低于本地儿童(表2)。
学生溺水相关知识知晓率和信念持有率分别为60.6%和82.8%。其中流动儿童知识知晓率和信念持有率分别为57.4%和77.6%,明显低于本地儿童的64.5%(χ2=226.954,P<0.001)和89.4%(χ2=157.192,P<0.001)。近1年中,有3595名学生自我报告发生过溺水高危行为,发生率为26.1%。流动儿童溺水高危行为发生率为27.7%,明显高于本地儿童的24.1%(χ2=23.205,P<0.001)。
表2 宁波市城区不同户籍儿童人口学特征比较结果
有1281名学生自我报告在近1年中曾发生过溺水,占9.2%。不同人口学特征的儿童非致死性溺水发生率见表1,流动儿童发生率明显高于本地儿童。自我报告曾发生溺水的儿童平均年龄(10.4±2.5)岁,明显低于未曾发生儿童的(10.7±2.5)岁(Z=-3.242,P=0.001)。自我报告曾发生溺水的儿童知识知晓率和信念持有率分别为56.7%和76.9%,均明显低于未曾发生儿童的61.0%和83.5%(χ2=-29.062,P<0.001和χ2=17.347,P<0.001)。
(1)两水平logistic回归零模型[5]
(2)两水平logistic回归分析
在零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将户籍、性别、年级分组、是否为独生子女、上下学陪同人、是否掌握游泳技能、溺水相关知识知晓率和信念持有率、是否有溺水高危行为等作为解释变量纳入logistic回归模型,以0.05作为变量纳入和排除标准。最终模型的Waldχ2=318.160,P<0.001,说明模型有意义。结果见表3,男性、小学低年级、非独生子女、有溺水高危行为是儿童溺水的危险因素,而上下学家长陪同、高知识知晓率和信念持有率则是儿童溺水的保护因素。
世界范围内特别是中低收入国家收集的溺水相关数据非常有限,其中非致死性溺水相关数据更是缺乏[4]。但这类数据对全面揭示溺水对人群的经济负担和健康影响意义重大[2]。同样,国内针对儿童非致死性溺水的相关研究数量极其有限[7-8],本调查是对该领域研究的一个很好的数据补充。调查结果显示宁波市城区儿童非致死性溺水发生率高达9.2%,明显高于其他研究结果[7-8],这除了跟不同研究的目标人群和溺水定义差异有关外,也跟所在地区的地理条件密切相关[9-10]。
本研究结果显示东部沿海地区的流动儿童溺水发生率是本地儿童的1.2倍,展示了同一地区流动和本地儿童两类人群溺水发生率直接比较的证据,而此类证据在同类研究中非常罕见[11]。然而,本研究多水平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结果却显示儿童户籍并不是非致死性溺水发生的危险因素,户籍对儿童溺水的影响通过了其他一些人口学特征的影响来表达了。由表2可知,流动儿童的男性、非独生子女、上下学途中其他未成年人陪同的比例较本地儿童更高,而年龄却更小,而上述这些影响因素均能明显增加儿童溺水发生风险。
表3 宁波市城区儿童非致死性溺水发生因素多水平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低龄儿童因缺乏自我照顾能力而更需要父母直接照顾,而大龄儿童又受到升学限制需回原居住地就学,造成东部流动儿童以小学阶段及以下的低龄儿童为主。而小年龄段正是溺水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4]。另外已有很多研究证实溺水发生率存在性别差异,男生高于女生[7-8,12-14]。流动家庭非独生子女的比例高,家庭儿童数量增多会导致家长分配到每个孩子的监护时间的减少和监护质量的下降。而家长监管已被证实是减少儿童非故意溺水的一个重要保护因素[15]。调查也发现流动儿童上下学途中成人陪伴的比例明显低于本地儿童,而其他未成年人陪伴的比例明显高于本地儿童。未成年人是无法替代成年人的监管,且儿童可能在“同伴压力”下更易尝试和效仿一些危险行为而增加溺水风险[9]。最后,流动儿童溺水相关知、信、行水平也明显低于本地儿童,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流动儿童成为溺水高危人群。
目前东部沿海城市儿童的溺水相关知、信、行水平并不理想。健康教育能有效提高儿童预防溺水的知识和技能[16-17],但健康教育对象应不囿于儿童本身,更应包括其家长[18]和社会大众。家长高质量监管是预防儿童溺水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4,9]。国内一项为期1年针对家长的溺水健康教育干预研究结果显示健康教育可以减少40%的1~4岁的儿童溺水发生率[19]。而旁观者的现场急救技能水平对溺水受害者的预后意义重大[9,20],因此,我们社会相关部门有必要开展针对社会大众的溺水救助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和普及。另外,虽然本研究发现是否掌握游泳技能不对儿童溺水发生产生影响,但是教授游泳技能已被公认为一个有效预防儿童溺水的干预策略[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