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雨清 杨雪嵋
摘 要 大数据时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正逐步提升与进化。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主体除具备特殊身份、复杂关系网外更有甚者具备极强的反调查能力;且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采取调查访问等传统调查措施难有成效的同时极易打草惊蛇。任何案件的侦破过程其实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刻画与再认识的过程。如何能够做到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收集足够的行为资料,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形象进行充分地刻画,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在电子产品与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电子痕迹正是一个新的突破口与研究方向。
关键词 大数据 电子痕迹 数据画像 犯罪嫌疑人 刻画
作者简介:郭雨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侦查学(职务犯罪侦查专门化班)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职务犯罪调查;杨雪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70
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正逐渐从由长、宽、高三种元素构成的三维物理空间慢慢拓宽延伸至由终端与服务器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虚拟网絡世界。互联网的虚拟性为犯罪嫌疑人隐匿身份、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便利。新形势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正逐步提升与进化,而职务犯罪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除主体身份特殊、关系网复杂外,更缺乏传统意义上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便向传统调查模式提出了挑战。
所幸,虽然以血缘与地域关系建立起来的人和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在减少,但借由网络与服务器,各网络终端之间电子数据的交往却在增多。基于人们获取信息、人机互动频率逐渐增加的事实,与之对应,经审批筛选进入程序、具有可查性可供监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信息化初查亦或调查的电子痕迹亦有增无已。在电子产品与互联网高度发达、人与人之间互动频率激增的信息时代,电子痕迹正是一个新的突破口与研究方向,通过研究提取职务犯罪主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留下的电子痕迹,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刻画,可以达到扩展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挖掘犯罪嫌疑人潜在人格、打击职务犯罪等目的。
一、“从人到案”调查模式下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刻画的正确解读
职务犯罪调查一般遵循“从人到案”的调查模式。“从人到案”调查模式是指,以已知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为调查目标,通过调查控制、综合运用各种调查措施和手段,进而发现犯罪事实,查明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及作案方法、后果的调查模式 ;而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与犯罪心理画像、犯罪现场重建技术相通,指的是通过犯罪行为证据的相关分析,对犯罪人性状进行刻画的过程和结果,所刻画的内容不局限于心理学性状,而且包括社会学、生物学、人口学、犯罪学性状等。
(一)对职务犯罪进行嫌疑人刻画的必要性
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往往围绕具体之人开展相关工作。既然主体已经确定,对其进行刻画是否百无一用?答案应是否定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犯罪活动正逐渐从现实三维的物理空间向虚拟网络世界延伸。互联网的虚拟性为犯罪嫌疑人隐匿身份、逃避查处提供了便利,遗留在犯罪现场证明犯罪事实的物理证据也越来越少。而职务犯罪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除主体身份特殊、关系网复杂外,由于时过境迁、犯罪隐蔽性高等原因更缺乏传统意义上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便向传统调查模式提出了挑战。由此我认为,对职务犯罪进行嫌疑人刻画是必要的,且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调查“从人到案”调查模式应是从嫌疑人所暴露出来的嫌疑信息入手,采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而对于刻画的对象,也应不能再仅限于单一职务犯罪嫌疑人,对于潜藏在利益链上的共同犯罪人与行贿人,调查人员均应予以挖掘,以此达到扩大战果的目的。
(二)对职务犯罪进行嫌疑人刻画的可行性
1.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共性。职务犯罪作为诸多犯罪形态的一种,它具备所有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性,换言之,职务犯罪也具有刑事违法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的特点,也应当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由此,职务犯罪首先是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且行为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体要求;其次,职务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应持有一定的心理与心理状态,并且该行为一般只有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会被刑法所规制。正是由于职务犯罪具备一般犯罪的共性,我们首先可以确定利用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来侦破职务犯罪是可行的。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只是一种查缉方法,它可以普遍运用于各类犯罪以确定案件侦破方向,当案件查处进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瓶颈期时,恰当地利用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往往能够使案情柳暗花明又一村。但是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在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时具有的先天优势,还得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说起。
2.职务犯罪自身的特殊性。某种意义上,任何案件的侦破过程其实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刻画与再认识的过程,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主体除具备特殊身份、复杂关系网外更有甚者具备极强的反调查能力;且较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区别于一般犯罪,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采取调查访问、现场勘验等传统调查措施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资料难有成效的同时极易打草惊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前我们对电子痕迹粗略、表浅的认识已无法适应虚拟空间犯罪侦查的需要。信息科学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职务犯罪借助信息网络升级换代,与传统职务犯罪“巨额藏现”特征不同,借由互联网平台,现阶段职务犯罪正呈现手段多样化、行为愈发隐蔽的新常态。
(三)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在信息化时代职务犯罪调查中的优越性
信息转移原理表明,当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在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信息的转移;而犯罪行为以物质为载体,只有行为人主观犯意外化为犯罪行为时,才会作用于客观环境产生物质性变化。这便表明,物质性变化必将带来信息的转移,而犯罪过程就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的转移甚至互换。由此,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由职务犯罪产生的信息流动我们可通过电子痕迹来追寻。基于职务犯罪隐蔽性高、无传统意义犯罪现场等特点,利用犯罪嫌疑人刻画技术解决这类犯罪比传统查缉手段更具有先天的优势。
二、基于电子痕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刻画的理论依据
(一)获取、运用电子数据的法律依据
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提取、审查判斷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络平台发布、网络应用服务等通信信息以及相关电子文件;侦(调)查机关在初查与侦(调)查过程中收集、提取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扣押封存、备份冻结等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诉讼过程中,侦(调)查机关应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并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二)犯罪嫌疑人刻画的一般原理
查阅国外相关资料,犯罪嫌疑人刻画称谓众多,如犯罪人画像、犯罪心理画像、犯罪人格画像、行为画像、犯罪现场画像和犯罪侦查分析等。虽然各称谓的定义与表述不同,但究其本质都是通过综合分析相关行为资料与心理资料,对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与过程进行还原,进而根据心理逻辑下动力定型的关联性,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进行准确刻画的过程。
(三)现场重建理论与电子痕迹刻画的基础
1.现场重建理论。犯罪现场重建指的是基于对犯罪现场痕迹物证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结合已知客观事实,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对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进行重新构筑,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特征和犯罪条件的调查活动。
在调查阶段,犯罪现场重建作为一种案情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能够起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作用。由于现场重建是以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位置、形态及其相互关系的全面分析研究和相关结论为基础的,因而比一般案情分析方法更具科学支撑性和客观准确性,犯罪现场重建所得结论可以使调查人员最大限度了解客观实际,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指明调查方向和范围。
2.电子痕迹的形成情况
(1)行为人操作电子设备。行为人在操作电子设备时,其脑中的意识信息将首先外化为物质行为,通过操作电子设备使得电子设备内部产生信息的流动与转移,进而产生电子痕迹。此类电子痕迹大多为可以反映行为人特征的电子痕迹,有的可以反映行为人的动作习惯特点,以及行为人的一些其它信息。
(2)电子设备自我运行。电子设备在单机运行时,亦会有数据在本机内不同存储区域转移,留下电子痕迹。此类电子痕迹主要反映在系统工作日志中,可用于认定操作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从而可辅助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3)电子设备间信息转移。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电子设备间的互通交流非常频繁,电子设备间的数据、信息交流将在电子设备中留下电子痕迹。随着数据连通模式由有线发展到无线,我们对于这一类的信息转移所留下的电子痕迹也应格外注意。此类电子痕迹大多将反映电子设备特征,如IP地址、MAC地址、IMSI等等。
3.电子痕迹刻画的原理。我们认为,能够反映客体特征的电子数据即电子痕迹,电子痕迹由犯罪行为、数据信息与电子设备三因素构成:其中,电子设备是储存电子痕迹的载体;犯罪行为是电子痕迹所反映的内容;数据信息则为电子痕迹的本质。一般情况下,电子痕迹的留痕过程涉及两个空间,其中行为人直接操纵的电子设备是连接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桥梁:一方面,行为人操作的电子设备与虚拟网络空间相作用,会在虚拟空间中留有反映此电子设备特征的电子痕迹;另一方面,行为人在操作电子设备实施犯罪时,与此电子设备相作用,会在电子设备上留下反映行为人特征的电子痕迹。
除上述遗留在电子设备中的电子痕迹外,在调查过程中,具有调查价值的广义电子痕迹往往可由数据库搜索、互联网搜索、数据碰撞等方式挖掘得出。以电子痕迹本身内容及其调查价值为导向,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类型对电子痕迹进行利用:对于反映电子设备特征的电子痕迹,我们可做电子设备的种属与同一认定;由于行为人直接产生的电子痕迹通常遗留在电子设备内部,对于反映行为人特征的此类电子痕迹,我们可以进行人身种属与同一认定,具体到是何人操作该电子设备实施犯罪行为,更有甚者分析行为人的其它信息,为调查提供线索;对于由电子数据与虚拟网络空间或电子设备作用产生的、反映文件特征的关联痕迹和附属信息痕迹,我们可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判定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这种认定以信息转移原理、同一认定理论为指导,将结合物理、虚拟两个空间的证据信息,编织纵向与横向的同一认定体系。一方面,司法人员应当构建纵向大同一认定链条,将链条上的小种属认定、小同一认定提升至终级的人身同一认定;另一方面,大同一认定链条的各个阶段应当以横向同一认定为支撑,确保特征信息组合的特定性。而对于经由数据库搜索、互联网搜索、数据碰撞等方式挖掘得出的衍生电子数据(痕迹),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可以作为线索对在电子设备上提取的电子证据加以补强,拓宽数据画像的数据来源、提升画像的准确性。
三、基于电子痕迹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刻画(职务犯罪嫌疑人数据画像)的方法
(一)数据画像的运用方法
数据画像是在大数据时代应运而生的新事物,现阶段被广泛运用于商业领域。经济活动中,商户通过归纳用户数据来对消费者的特征进行分析,分析他们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等等。大数据用户画像能够对每一个用户进行精准的个性画像,将用户的信息细化为不同的特征,再通过各种标签来展示用户的个性化特征,这便是数据画像最原始的应用模式。
“数据画像”除具备商业化的运用价值外,在调查过程中同样具备高强度的嫌疑人查控价值。综合借鉴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与商业化的“数据画像”模式,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可以通过收集、归纳嫌疑人数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准画像,采用各种标签来展示其个性化特征;结合大数据分析方法,对嫌疑人及相关人的身份行为特征、兴趣爱好、人际关系等情况以数据形式表现出来,刻画出分析对象的数据全貌,为犯罪调查活动提供线索与信息。即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心理画像可以借助基础数据平台与标签卡,对嫌疑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智能化数据画像,这对调查过程尤其是与经济利益具有紧密联系的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无疑具有推进作用。
(二)数据画像的本质——调查模式
数据画像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层层递进的分析过程,具体包括由海量数据源获取相关数据、对相关数据归纳总结、分析数据特征并标签化等过程。在职务犯罪调查過程中,受案件构成要素多元化的局限,数据画像无法形成抽象具体的个案分析机制,但我们可以从数据化的视角出发,将数据画像分为“人-数-人”与“案-数-案”两种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信息库形成画像系统。“人-数-人”模式是指在数据空间找到与现实空间对应的数据化“职务犯罪嫌疑人”,前一个“人”是指存在于现实空间具体化、形象化的人;后一个“人”则是存在于虚拟数据空间,并经过大数据分析后所呈现的抽象的“人”。“人-数-人”模式是以人为对象,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展开数据化分析,因而所选取的数据大都是带有个人特征的信息,如基本人口数据库、嫌疑人的话单数据、嫌疑人的手机数据等。“案-数-案”模式与之同理,是指在数据空间找到与现实空间相对应的数据化案件信息,前一个“案”是现实空间实实在在的案件,而后一个“案”则是经过抽象分析后的数据化案件。在两种模式中,大数据都扮演着连接现实空间和数据空间的桥梁作用。
(三)面临的问题
1.数据壁垒与数据孤岛现象。数据画像在发展过程中首要面临的问题便是技术上的挑战。面对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采用何种技术来储存、处理将会是调查过程中的难题。工信部曾指出,目前我国大数据建设的最严重问题:一是数据壁垒现象严重,国家各机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缺乏流动性;二是大数据本身的储存、清洗、分析等相关技术较低。
2.隐私问题。传统的隐私权关注对公民物理空间和私生活的侵犯,这是一种“质”的侵犯模式;而大数据则是通过一个个信息碎片组成海量的数据库,这些数据的单独使用都是合法的、无关隐私的,但是聚集起来进行再次分析后则会对个人隐私带来侵犯,这是传统隐私法无法规制的。
3.画像的准确性。2015年我国进入大数据元年,大数据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各行各业都在如火如荼地发展大数据计划。这种趋势下,人们容易产生激进主意思潮而过度依赖迷信大数据。实际上,数据不一定就是客观中立的,大数据也会出错,如受主观偏见的影响。数据画像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主观偏见,从数据的收集、数据算法的设计到数据结果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人为的操作,每个环节也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主观偏见的影响。此外,数据的量度、精确程度等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刻画的准确性带来影响。
(四)解决机制
如何能够做到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收集足够的行为资料,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形象进行充分地刻画,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首先,此处刻画的对象为广义程度上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通过电子痕迹来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对潜在的其他职务犯罪主体(共同犯罪人、行贿人)进行刻画,可以充分体现调查活动的全面性与彻底性;其次,互联网的虚拟性会使得职务犯罪主体认为电子产品与网络是个相对隐秘封闭的安全空间,在使用过程中他们会浅化反调查意识、暴露自己的本性,在此情况下基于大量电子痕迹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层次刻画能揭露伪装、提高画像的准确性;再次,对于隐私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加强隐私保护,例如采取去个性化技术、数据脱敏技术,使得仅从数据本身无法判断出数据主体的身份信息,从而在保证数据价值的同时也较好地保护了个人隐私,等等。
(五)提取电子痕迹的注意事项
电子痕迹不同于一般实物证据,它有着自身的一系列特征。若不能掌握这些特征,在搜查、扣押电子数据时很可能损害电子痕迹的真实性、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甚至导致刑事诉讼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项价值目标同向受损。只有当我们明确以上几点,我们才能对电子痕迹的发现、提取、检验、鉴定更具有针对性。
电子证据易篡改的特点加大了保全的难度。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一个非常的重要的问题。电子证据双重保全的原则告诉我们要对电子设备和里面存储的电子数据都要进行保全固定。如前文所述,由“转移留痕”理论所引申而来的电子痕迹产生的三种情况来看,由人操作电子设备产生的电子痕迹和由电子设备自动运行所产生的电子痕迹,比较容易避免。对电子设备进行扣押、关闭(关机后,内存里的信息会消逝)运行就可以规避。但是对于电子设备之间的信息转移所产生的电子痕迹则容易忽略。对于电子设备来说,如果电子设备间的互通交流只是有线的连接方式,那么我们还可以很容易很方便的察觉此电子设备是否与其它电子设备连接互通,进而产生判断是否产生电子信息的转移而随之产生电子痕迹。但是如果电子设备能够与其它电子设备进行无线连通的方式进行数据信息交流,就很难察觉、规避这种电子痕迹的产生,会对电子设备内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产生破坏。所以对电子设备的隔离不仅停留在物理层面上的隔离,更要进行数据信息流动层面上的隔离、例如,手机在扣押时,要放进隔离袋中,避免与其它无线设备产生数据信息的转移;在对硬盘进行鉴定是要适用只读锁,避免产生新的电子痕迹,不利于对相关人员进行刻画。
四、总结
在人与人之间互动频率激增的信息时代,通过研究提取职务犯罪主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留下的电子痕迹、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刻画,可以达到扩展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挖掘犯罪嫌疑人潜在人格、打击职务犯罪等目的。任何案件的侦破过程其实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刻画与再认识的过程。如何能够做到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收集足够的行为资料,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形象进行充分地刻画,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在电子产品与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电子痕迹正是一个新的突破口与研究方向。
注释:
钱迎春.简论“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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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宏奎.论犯罪现场重建.犯罪研究.2003(4).13-21.
孙玉龙.以信息转移为成痕机制的电子痕迹研究.网络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2016(7).
王燃.大数据侦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9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