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个月前,丈夫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我外出办事时,与骑自行车的何女士相撞,致使她受伤。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送何女士去医院治疗,双方都未现场报警。第二天我到区交警队报案。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我与何女士签订了调解协议:一、我們承担何女士医疗费壹仟伍佰元整;二、补贴何女士护理、营养等费用柒仟元整;三、本事故一次性调解结案,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益。我与何女士分别签字并按了手印。随后我向何女士支付了8500元。不久前,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丈夫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何女士找到我丈夫,说我代签协议主体不符,而且赔偿太少,显失公平,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不然就起诉法院解决。请问:何女士如果起诉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
何女士如果起诉很难得到法律支持。首先,虽然与何女士签订调解协议的主体是你,但事后你丈夫对你的行为予以了认可,并且签订协议时,何女士明知签订协议人不是你丈夫孙某本人,也并未提出异议。其次,签订协议时明确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今后不得反悔,应认定该协议是何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她具有约束力。第三,何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双方的协议已完成。如果何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其主张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