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个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建设实施,需要多方面的利益协调和反复的修改完善。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为前提,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土设计等,把规划设计内容由大到小、由简入细,真正落实到实际的建设中去。
关键词: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协调;棚户区
目前,为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居住条件,国家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城市也在最后的棚户区改造冲刺阶段。在改造过程中,开发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回迁户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回迁房的质量也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坚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协调。
1.与总体规划的协调
棚户区在总体规划中的定位和功能,是异地回迁还是就地回迁,要符合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总体规划往往对用地提出概念性的土地用途,不对地块的具体建设提指标要求,但是总体规划在我国是法定性规划之一,下层次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总体规划从编制到审批需要很长的时间跨度,往往落后于实际建设发展情况,如遇不符总规的用地性质,那么先要通过修改总规,然后报批,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有新的编制和审批改革,在指导具体建设时会有更大的灵活性。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量”的要求
2.1棚户区开发建设的强度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来限制,对改造地块的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的强制性要求。作为法定规划的控规,是详细设计编制的依据,控规的指标要求是上限要求,建设的强度不能超出控规的要求。
2.2控规总的设计引导,往往不是强制性的。控规作为直接调控城市建设开发的核心规划层次,面对的是不同利益群体、不同代际市民、城市近远期等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协调,它是一项公共政策性很强的规划层次,仅仅运用传统“工程技术”的思维和理论制定出来的控规不可能有效,因此,特别需要借鉴运用公共政策学理论展开研究[1]。在具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尽量符合设计引导。引导性指标往往能体现地块开发的品质,是否符合沿街景观、是否于当地民俗协调等等。
2.3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需要与城市设计相结合,城市设计作为非法定规划,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性来保障其可操作和执行性。城市规划没有试图去创建整体性。它只是忙于执行某些法律条文。建筑学也没能这样做,因为建筑学过多的忙于解决单体建筑的问题。因此,城市设计是最应当负责城市整体性[2]。目前,城市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对城市的风貌、街道的景观、地方的特色等有具体的指导意义。
3.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地块设计的具体落实
3.1贯彻上层次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控规的控制指标是强制性的,不允许突破的,是整个修详的纲领性文件。修详是对总体城市规划设计的详细落实和具体体现。同时,修详还要协调城市的肌理,地块与地块的交通联系等等。
3.2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布局的设计。南北方对建筑朝向及保温散热的要求不尽相同,在北方,冬季漫长,气候寒冷,建筑之间多呈围合状以抵御寒风。但是,由于太阳高度角的问题,北方的建筑日照间距往往较大,这有利于小区环境的打造。
3.3小区内的道路及绿化设计。从棚户区改造实情出发,改造区往往建筑密度大,人口密集,相对绿化面积较小。道路组织应当尽量采用人车分流,小区内的绿化要充分体现地方性,采用地方树种,要设计足够的场地空间,方便小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3.4 小区内的竖向设计。根据建筑物的室内标高,考虑场地自然排水的顺畅性,合理的确定小区内道路的标高。道路的标高确定后,小区内的绿地根据海绵城市理念,适当确定标高,形成纳水能力强,排水通畅的竖向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道路、场地、绿化等进行统筹考虑,以知道具体的建设实施。
4.结论与建议
4.1棚户区改造需要各个规划之间的协同与配合,上层次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导下层次规划的纲领,涉及确须修改的上层次强制性内容的,按照程序先修改上层次规划所涉及内容。所谓“协同”,即通过协调、协作,实现城乡空间、资源、功能的整合、互补和共赢[3]。
4.2棚户区改造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到地方性,要符合城市设计对整个街区的要素控制,包括建筑色彩、高度、开敞空间等。要设计符合地方民俗的建筑,运用地方树种进行种植,减少后期维护成本。
4.3要协调各个利益相关着的利益分配,不能一味的高強度开发建设,忽视小区的品质。回迁房的质量也要层层把控,决不能出现建成即危房的情况。
4.4要协调各个利益相关着的利益分配,不能一味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忽视小区的品质。回迁房的质量也要层层把控,决不能出现建成即危房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汪坚强,于立.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现状与展望[J].城市规划学刊,2010.
[2]黄富厢,朱琪译.城市设计[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3]王红扬.城乡统筹规划理论的科学建构与城市化的中国模式[J].国际城市规划,2012.
作者简介
顾建,男,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注册规划师、咨询师
(作者单位: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