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探究

2018-09-18 09:44王艺霖王焕然
现代交际 2018年10期

王艺霖 王焕然

摘要: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事由之一,在不同罪名中的阻却效力不同。对拐卖妇女罪中对被害人承诺效力的探讨应基于对本罪侵害法益的分析。此外,由于拐卖妇女罪违法状态的特殊性,被害人承诺在拐卖妇女罪中的范围要求也有其特殊之处。因此,对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效力的探讨不应止于是否具有违法阻却性,还应对其生效的条件和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提出更加清晰具体的生效条件。

关键词:拐卖妇女罪 被害人承诺 阻却违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0-0053-02

一、拐卖妇女罪概述及法益分析

法益的性质对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究竟是否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争议的焦点也在于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质。在拐卖妇女罪的构成中,“拐”主要强调行为人对被拐取人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即拐卖妇女罪中所包含的非法拘禁行为,而“卖”在本罪中的含义则更加强调被拐取人的人格尊严,即是否能将人身作为买卖对象。本文将对拐卖妇女罪中支配行为与买卖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分别进行分析,以探究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否为被拐取人有权自由处分的法益。

对于本罪所侵害的法益,现有学说有以下几种:(1)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①,(2)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②;(3)被拐人的人身自由和本来生活场所安全③;(4)被拐人的人身自由及身体安全④。

上述觀点中,人身不可买卖权利的实质是通过禁止出卖人身以保障人格尊严权利,而人格尊严是指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拐卖妇女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被归于侵害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中,旨在加强对妇女自由及安全的保护,可见人格尊严并非本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并且因其范围及性质并不清晰,将其作为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对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罪的认定并无益处。

对拐卖妇女罪侵害法益的性质分析应从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侵害结果出发进行判断。首先就犯罪构成而言,拐卖妇女罪所直接侵害的法益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人通过拐骗、胁迫等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下,对其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拐卖行为结束后,收买一方也可能继续实施对被拐取人的控制手段,所以无论拐卖的行为还是结果都包含着对妇女人身自由的侵害。其次,本罪侵害了被拐取人的身体安全。暴力、胁迫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本身就被包含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可见在拐卖妇女罪中,被拐取人的身体安全也是被侵害法益的重要部分。上述第三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罪侵害被拐取人本来的生活场所安全,本文认为,生活场所安全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综合的法益,指的是被拐取人的生活场所中存在的人身自由及身体安全被侵害的危险,其本质也是被拐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身体安全。

二、被害人承诺违法阻却效力探析

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承诺的权利必须是刑法允许法益主体自由处分的个人权益。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个人法益,还包括监护权、婚姻家庭关系等涉及他人的法益,则被害人承诺不能阻却违法性⑤;若认为本罪侵害的法益均包含在个人法益中,则被害人能够形成有效的同意,并达到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⑥。基于上文对法益的分析,本文认为,拐卖妇女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和身体安全,二者均为刑法允许主体自由处分的法益。被拐取人自愿陷于行为人的支配,是自愿处分人身自由权利、身体安全的行为,其处分结果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他人的权利并无损害,故其承诺应当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并不应限于拐卖行为本身,这是基于拐卖妇女罪的特殊性,对被害人承诺提出更高标准的结果。

被害人承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被害人既要承诺行为,也要承诺结果⑦。例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不但需要承诺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承诺也应包含行为人的伤害结果,才能达到阻却违法的效果。而拐卖妇女罪与其他侵害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的犯罪有所不同,其特殊性在于随着收买行为完成,犯罪已经终了,但违法状态并未随之结束,而是继续处于持续状态,故本罪属于状态犯⑧。若被害人承诺仅限于本罪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行为及既遂结果,是无法阻却拐卖妇女罪成立的。因此,对被害人承诺在本罪中阻却效力的讨论,不应止于其侵害的法益以及是否能够阻却违法,本文在坚持被害人承诺能够有效阻却违法的基础上,认为应进一步探讨被害人承诺在本罪中的生效标准,细化其范围,以求对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进行合理的界定。

三、对本罪中被害人承诺生效条件的思考

基于拐卖妇女罪的特殊性,对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应有更加严格的标准。首先,在拐卖妇女罪中,被拐取人须对本罪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行为人的拐卖行为及结果作出有效承诺,也即行为人对被拐取人人身的支配行为,包括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以及在此过程中对被拐取人采取的控制行为及其结果。其次,被拐取人应对拐卖行为实行终了后的状态作出具体承诺,即前文所述的犯罪终了后、不法状态持续期间可能被侵害的法益的承诺,包括性权利、身体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等具体权利。本文认为,对不法状态持续期间的承诺要求被拐取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明确知晓收买人身份、收买人的收买目的以及拐卖行为终了后妇女所处的生活环境及其他具体内容。若行为人对此类内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使被拐取人在作出承诺时具有错误认识或了解不够具体全面,则应认为被拐取人不是在明知和自愿的条件下作出承诺,此种情况下,承诺无法生效,亦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

此外,在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的消极范围遵循被害人承诺的基本要求,即不得对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进行承诺,若被拐取人承诺范围超出刑法所允许处分的个人法益范围,则超出部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综上,本文认为在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能够有效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基于对拐卖妇女罪的权利侵害状态分析,应将拐卖妇女罪区别于其他侵害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对被拐取人承诺的标准提出更加细化的要求,不仅要求被拐取人承诺拐卖妇女罪构成所包含的行为与结果,还要求被拐取人在对拐卖行为实行终了后的状态充分了解的前提下作出具体承诺。

注释:

①吴振兴.刑法新立罪的理论与实务(上卷)[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350.转引自杨金彪.刑法前沿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4.

②陈正云,黄河,钱舫.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500.转引自杨金彪.刑法前沿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4.

③杨金彪.刑法前沿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6-137.

④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93.

⑤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547.转引自杨金彪.刑法前沿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7.

⑥杨金彪.刑法前沿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37.

⑦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24.

⑧陈洪兵.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34.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杨金彪.刑法前沿问题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彭新林.刑法各论前沿问题探索[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6.

[4]陈洪兵.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2.

[5]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6]周光权.刑法总论(第3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