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现有网站上售卖“现代”品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商品,“现代”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本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佳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四被告诉至法院。8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现代联合公司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第878365号“现代”商标本来就属于现代联合公司。2003年,現代联合公司将该商标在“汽车、机车”等商品上的商标权部分转让给原告。此外,现代联合公司还拥有第3492106、658765号注册商标,并授权给中意韩公司使用。因此,现代联合公司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