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2018-09-18 08:34边慧敏苏文明
关键词:军民融合

边慧敏 苏文明

(1.西华大学;2.西华大学发规处 四川成都 610039)

军民融合产业集群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产业联盟建设是决定军民融合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关键。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已将产业联盟作为实现追赶战略、抵消战略的重要手段,不遗余力地制定和实施了很多促进产业联盟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国家科技产业政策[1]。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组成元素,是实施军民融合战略和驱动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军民联合开展自主创新、协同突破核心技术瓶颈的重要载体。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牵头创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2]。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在科研投入上集中力量办大事、积极推动核心技术成果转化,推动强强联合、协同攻关,探索组建产学研用联盟”[3]。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91号)明确提出“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围绕国家安全和国防科技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具有战略性、带动性、全局性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组建国防关键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用合作”[4]。

四川立足雄厚的军工基础,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条件日趋完善的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发展态势。但是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情况还比较突出,同质化建设现象明显、产业政策精准性不强、产业人才支撑不够、产业创新驱动力不足。目前,涌现出了各种类型的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或类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产业集群合作机构,而关于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组织形态、内涵特征、功能作用、内在机理等还未形成统一认识和统一研究架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军民融合”市场活动的正常开展。政府“越位”及“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传统联盟治理模式面临严重挑战,亟待建构新理论框架、建立规范治理体系、制定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发展战略。

一、国内外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研究综述

(一)全球视角

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国际上并无相应的提法。国外军民融合发展模式与中国有所不同,更多是市场自发行为、私有资本逐利驱动的结果。在发达国家,军民两用技术已高达80%以上[5],传统的产业联盟的理论研究成果可拓宽中国发展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研究视角。我们选择Web of Science核心合集数据库,检索式为TI=(industry alliance*or technological alliance*or standard consortium*or R&D alliance),语种选择English,文献类型为article,共得到243条记录。将这些文献记录及相应参考文献全部导入Citespace中分析,得到的图谱如图1所示。

图1 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

从图1可知,目前国外学者关于产业联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战略联盟、创新、绩效、吸收能力、竞争优势、R&D、合资企业、网络、知识及资源基础理论等方面。

图2 突现词列表

从图2可知,产业联盟的研究由联盟开始慢慢细化为合作、企业、知识、产业开发等,近几年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企业绩效(始于2013年)方面。

(二)国内视角

根据CNKI、万方数据库检索数据,国内学术界也鲜有涉及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理论研究文献。本研究选择CNKI数据库作为国内文献检索的数据来源,检索时间选择1998年至2018年,关键词为“创新联盟”或“技术联盟”或“研发联盟”或“标准联盟”或“市场联盟”或“产业链联盟”,检索得到相关文献共有2245条,其中属于CSSCI期刊的有368条(经人工筛选后可用文献有357条)。CSSCI来源期刊是经过严格评选的各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核心期刊,对其文献的挖掘分析具有一定代表意义。本分析主要将来自CSSCI的这357条文献记录及相应参考文献全部导入Citespace中分析,得到的聚类图谱如图3所示。

图3 关键词共现知识图谱

从图3可知,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产业联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联盟、研发联盟、创新联盟、产业联盟、知识转移、技术创新等方面。

图4 突现词列表

从图4可知,技术联盟是产业联盟的一种重要组织形态,近几年研究热点开始集中于产业联盟(始于2012年)、创新联盟(始于2014年)、协同创新(始于2014年)等领域。

(三)未来研究重点

国外学者在产业联盟研究上将战略联盟作为研究逻辑起点,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其中基础资源理论是广泛应用的理论视角。目前国外学者已转向关注企业个体的联盟绩效。国内研究中,创新联盟、协同创新是近几年产业联盟的关注焦点。产业联盟力求通过协同创新在原有技术联盟组织形态上有所突破,特别是核心技术、产业共性的协同攻关,这是目前国内大多产业的联盟动因,也是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值得思考的重要方向。

综合分析看,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是我国军民融合战略下衍生出的新概念,在内涵上尚未有官方界定或相关理论文献解读,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类型也尚未有文献讨论,但实践中有一些“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发展探索。从整体上看,有的理解为“军民融合主导的产业联盟”,有的理解为“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有的理解为“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其特殊内涵需要做进一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产业联盟起源于战略联盟,价值链理论、基础资源理论、组织学习理论、社会网络理论等从战略管理视角较好地解释了产业联盟的动因及治理模式。同时,产业联盟作为产业组织形式,有诸多学者也从经济学视角(如外部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等)给予了解读。但不管哪种理论,对产业联盟都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具有国家军民融合战略导向,同时又是特殊的产业联盟形态,因此,在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研究中既要有管理学视角的审视也要有经济学视角的拓展。从多学科视角拓展军民融合产业联盟话语体系是未来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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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川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发展情况

2016年以来,四川抓住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机遇,积极推进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创建工作,已逐步形成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发展强有力的助推器。从媒体公开报道看,四川目前已组建了9家各类型的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其中技术研发类7家、技术标准类1家、人才培养类1家。四川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一)率先成立了省级产业联盟

在省委省政府支持下,由四川九洲集团、中航工业成飞公司等58家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发起成立了“四川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联盟”,旨在通过创新军民融合体制机制,推动科技人才、军工重点实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研资源开放、共享,确保在川重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完成,带动产业链配套企业及民参军企业发展[6]。

(二)组建了行业性产业联盟

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领衔下,中物院材料研究所、清华大学等33家单位发起成立了“四川省军民融合高新装备先进材料产业联盟”,旨在构建高新装备先进材料技术研发平台,推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利用产业创新基金共同研发及应用,创建军民融合知识经济新模式[7]。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牵头组建了四川省商用无人机产业联盟,汇聚了四川汉科、相关高校研究所等一批航空航天技术研发力量,形成了商用无人机产业链,积极探索军民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军民技术资源有效整合模式。

(三)组建了区域性发展联盟

绵阳市积极发挥中国(绵阳)科技城军工资源优势,推动在绵航空航天、军工电子、兵器装备等众多领域的86家单位共同组建了中国(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联盟;以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体,成立了中国(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质量发展联盟,致力于军民融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创制和修订;联合辖区内14所高等院校和3所具有高等教育职能的科研院所发起成立了中国(绵阳)科技城高教联盟,着力构建一体化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体系、学科建设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泸州市政府为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挥中国兵器北化集团公司等军工企业优势,成立了军民融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组建上,部分区县也先行先试。如青羊区政府主导成立了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联盟,吸纳了中航工业成飞、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等30余家龙头企业参与;郫都区政府联合高校、国防院所、军民融合企业及相关机构成立了“产学研融”为一体的郫都区军民融合创新企业联盟。

(四)探索形成了两条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

2017年,四川省梳理的首批21条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中有两条来自于产业联盟的探索实践,并已在全省复制推广。

一是形成军民两用技术联盟股权合作新机制[8]。联盟成员单位通过股权合作关系,构建紧密的组织形式和成果分享机制,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如四川省商用无人机产业联盟积极推动军工科研成果向民用转移,通过有效的分工协作与资源整合,提升了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军民融合产业化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全球领先水平。

三、四川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作为一种新的军民融合产业组织形式,可资借鉴的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建设模式较少,四川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也才刚刚起步,当前还存在若干问题与不足。

(一)研究不够深入

由于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相关理论研究极为薄弱,地方政府对于该组织形态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其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技术创新、标准制定、资源共享等重要作用不够了解,担心其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而对军民融合产业联盟表现出回避态度,甚至不予合法注册。从目前各地对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管理来看,有些联盟在民政部门注册,有些联盟挂靠于企业协会,有些联盟则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些联盟仅停留于企业间的契约式协议,管理极为混乱。对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漠视和回避阻碍了该组织形式的发展,也使得这一重要的组织形式未能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增加了联盟的监管风险。

(二)建设模式有待创新

目前,四川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建设呈同质化发展趋势,未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角度考虑产业联盟建设分类、分层、分级建设及管理问题,不利于军民融合特性主导的产业联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联盟”组织形态主要以高技术产业联盟为主,行业发展联盟则成立了先进材料、商用无人机联盟,而在全国范围内四川具有独特基础优势的核、航空、航天、兵器、军工电子等尚未有相关联盟组织。在技术标准产业联盟上,成立了中国(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质量发展联盟,在军民融合产业技术标准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军民融合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标准化的资源共享、形成中国标准的影响力等方面还需联盟有更多作为。产业链产业联盟建设还相对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具有实际意义上的联盟组织。“联盟”战略的实施主体缺位,建设中存在“等、靠、要”思想,寄希望于政府的政策庇佑及行政推动。前期成立主要依托行政主导推动,后期运作中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错位现象时有发生,“联盟”的市场化运作及营销意识不足、行业及社会影响力不够。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

“联盟”整体上还处于粗放型成长阶段,发展质量参差不齐,联盟层面的进入退出机制、信任机制、自律机制、监管评价机制等还不健全。联盟的分工协作、利益共享、沟通交流、民主决策等内部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容易挫伤成员单位的协作参与积极性,导致强势个体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弱势个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联盟的运营管理上存在一定风险,与成立初期的“积极主动”相比,后期的协同却“沉寂无声”,联盟身份甚至“名存实亡”,亟需通过制度创新形成足够的制度激励。

(四)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没有关于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四川也未有相关地方立法或政策。一是关于产业联盟没有法律规范。省级层面或地方政府没有针对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特点制定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政策,联盟建设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及发展路线图,“联盟”的法人地位无法被主管部门认可。二是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军民融合相关组织泛滥,已经影响了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当前我国已经暂停对军民融合相关组织的审批。三是保障产业联盟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关法规直接影响到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投入、利益分配、组织运行等,进而影响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发展。

四、加强四川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战略认识

军民融合产业联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业联盟,其内涵具有特定要义。一是具有军民融合战略导向,即“联盟”是面向军民融合过程中存在的“壁垒、坚冰、门槛”等问题,通过创新的战略举措与多元的实践路径,着力破除军民融合制度藩篱和利益羁绊,促进创新要素高度聚集、贯通“军政产学研金介用”各方、衔接产业链上下游,支撑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升级发展的新型产业组织平台体系。二是具有不同层级面向。如支撑国之重器与核心技术攻关的战略性军民融合产业联盟,面向创新动能培育与人才培养的通用性军民融合产业联盟,面向社会民生、军队后勤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性军民融合产业联盟。三是具有鲜明的实施主体。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构建具有时代特色、符合战区特点的军民融合新格局”的重要阐述,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在传统的产学研用联盟基础上,作为民口总代表的地方政府要主动作为,强化军政两大主体的协同作用,以所属战区的国防建设与未来作战需求为牵引,积极整合区域民口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主体与海归学者的创新资源,加强同各大军工集团企业、院所的沟通联系,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联盟”发展综合体。

(二)创新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构建模式

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构建模式。一是针对不同类型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探索相应的构建模式。针对技术型产业联盟,积极鼓励军工企业牵头,成立“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民口企业”的技术创新联盟;针对资源共享型产业联盟,鼓励资源富集企业牵头,建立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吸引相关企业参与,尤其是民口企业参与,构建“供给+媒介+需求”的产业联盟;针对标准产业联盟,探索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相关企业参与,科研院所支撑的产业联盟。二是完善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相关规程,让产业联盟真正发挥作用。在产业联盟构建过程中,通过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拒绝投机企业参与,杜绝市场垄断行为,真正发挥该组织的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等作用。

(三)强化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统筹规划

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工作的统筹指导,按照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规范以“军民融合”名义开展有关活动的通知》[9],规范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登记管理、活动开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建设工作,特别是尽快明确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法人主体地位及组织架构。军民融合业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建设指导意见,通过军民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进一步明确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发展定位、实施主体、实施原则、实施路径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联盟成员的准入机制、监管机制、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引导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健康有序发展。要强化军民融合产业政策协调性,制定系统完备、针对性强的军民融合产业联盟政策体系,既要有适合各个层级体系的普惠性政策支持,也要有体现具体类别的精准性政策制度。要鼓励创新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组织形态,合理布局“联盟”发展综合体,先行先试,突破各种壁垒、羁绊及限制,增强“联盟”对军民融合战略的促进与支撑。

(四)创新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制度供给

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属性,这就决定了其事权主要在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建设中,地方政府要创新供给制度,着力提高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的供给规模及供给质量。一是要加强“军民融合产业联盟”财政投入,将“军民融合产业联盟”建设涉及的重大条件服务平台、基础设施、科技创新资源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合理确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加强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二是要鼓励地方龙头企业承接“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相关建设任务,统筹制定“军民融合产业联盟”项目、平台、人才支持计划,鼓励协同引进或建设高水平的创新研究平台、项目团队,引导针对军民融合产业存在的重大瓶颈技术问题联合攻关,加大产业联盟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后的补助奖励力度。三是发挥联盟创新密集优势,瞄准中国制造2025,以智能装备提档升级为切入点,加大军民融合产业公地建设,打造要素共享平台,布局建设一批以联盟为主体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探索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紧密合作实体,有力地推动军民融合由制造经济向创新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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