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
由于地缘、历史、政治、文化等原因,中国与俄罗斯很早就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早在16世纪中叶,英国人就希望绕过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所控制的海路,探索经由北方通往中国和印度的道路,由此激发了莫斯科政府急于先行找到经西伯利亚前往中国的道路。清朝顺治年间来华的巴伊科夫使团,在中俄交往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中俄两国政府交往的正式开始。此后,俄罗斯不断向中国派遣使团。互相接触的最终结果,导致了1689年,也就是康熙二十八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的签订。之后直到1820年,是中俄京师贸易的黄金时期。随着俄国传教团的来华,也催生了俄罗斯第一代汉学家的出现。两位曾在北京学习汉文和满文长达十多年的伊拉里昂·罗索欣(1717—1761)和阿列克谢·列昂季耶夫(1716—1786)合作翻译了《八旗通志》和大量中国典籍。阿列克谢·列昂季耶夫还奉叶卡捷琳娜二世之命译出《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二年谕旨》,旨在为俄国政府提供整饬吏治和教化民风的参考资料[1]。如果这个记载真实可靠,那么清代法典的西文翻译和向欧洲的传播,就要比英人托马斯·斯当东的那部著名的《大清律例》英译本早大约半个世纪。而在中国了解西方的历史进程中,《尼布楚条约》的签订,可能是中国最早接触欧洲国际法概念的开始。
从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受到了来自“西方的”法律传统的严峻挑战。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巨大压力之下开始走上变法自强的道路。俄罗斯作为西方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也参与影响甚至改变近代中国命运的进程。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俄罗斯刑法》《俄罗斯民法》等法规,就已经被翻译成中文,成为清朝政府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资料。当时一位任职刑部的法律专家吉同钧,在1904年提出的一份有关修律的报告中,曾多次引用“俄律”和其他东西洋各国法律当中有关刑制的条文规定,与《大清律例》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提出了“删除重法”“减轻刑法”的重要建议,并得到了采纳。
中华民国时期,有关苏俄一般法制概况、法律学说、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司法制度、监狱制度、国际法学等领域广泛的著述,以及各种法律法规被纳入进来,公开出版,广泛传播。据统计,这一时期出版的有关苏俄的法律法规、法学著作和译作约有50种[2]。
在1928年中华书局出版的一部有关苏联建国初期的法律汇编当中,甚至可以看到蒋介石的题封。这些珍贵的文献资料表明了这一时期中国和俄罗斯、苏联法律文化交往的历史,它们至今仍然保存在中国许多大学的图书馆
里面。
19世纪以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即以经律兼习、公私并立的方式独立发展了两千多年。中国现代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欧洲大陆法系模式建立起来的。俄罗斯对中国现代法制的影响虽然早在清末民国时期就开始了,但在法学教育领域全面和具有根本意义的影响主要是在1949年以后。除了地缘因素,十月革命之后兴起的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影响,都为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全面“以俄为师”、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全面模范苏联的看齐意识和“一边倒”局面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从1949年到1959年,中苏两国进入了亲密交往的黄金十年。
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1886—1975)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担任政治法律工作的重要领导工作。1953年3月,在为《人民日报》撰写的一篇社论中,他指出了学习苏联经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制度、正规的革命法制、保卫国家和经济建设的经验。他不满意当时的政法部门仅仅停留在一般理论层面的学习,强调必须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对苏联经验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正确地运用,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和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以此来提高政法工作者的能力水平和政策水平,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提高工作能力[3]。他在给随后不久创办的《政法研究》撰写的发刊词中,反复强调了“介绍苏联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政法工作的经验”的重要性。
历史地看,苏联对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体系的塑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由苏联法学家诠释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和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二是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内的苏联教育学理论。
具体来讲,第一是留学苏联学生的派遣。据教育部的不完全统计,20世纪50年代至少有80多名留学生去苏联攻读法律,他们分布在莫斯科大学或是列宁格勒大学的法律系接受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有的攻读法律系本科,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也有少数人攻读副博士学位。时隔半个多世纪,江平先生“用今天的头脑、今天的思维去重映”了当年“到苏联老大哥那里求学”的事情和人物[4]。我本人所在的西北政法大学也有这样一位老人,他叫刘振江,2017年已是91歲高龄。直到今天,偶尔还能在校园里见到他蹒跚的身影。2017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等国际法专家,利用公务间隙,特地挤出时间到刘先生家里看望这位老资格的国际法学前辈。很多年以前,我曾专门拜访过刘老先生。他告诉我,他是1951年经组织选调考入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本科毕业时经学校严格地选拔,和常怡、宫莫仪、吴一清3人一同去苏联留学。在组织的安排下,他用了4年时间在当时苏联国际法权威、驻国际法院法官童京指导下攻读副博士学位。同在莫斯科大学的吴一清学习集体农庄法;常怡和宫莫仪在列宁格勒大学学习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1960年学成回国后,刘先生被分配到西安政法学院教国际私法,后来又改教政治和刑事政策;常怡则分到西南政法学院教诉讼法;宫莫仪分到安徽大学教政治和俄语,后来又被下放,恢复时又到南京大学筹办法律系;吴一清所学回国后没用,教了俄语。刘先生还向我出示了他留苏期间的一本珍贵相册,黑白照片里真实记录着在那特定的历史时期,一代青年人充满朝气的精神风貌和学习生活的点滴片段。尽管历经坎坷和磨难,留苏法科生后来不少都成为新中国法学各个领域里的代表性人物,甚至直到今天,他们当中有的还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是作为学习苏联的一个重要途径,聘请苏联专家来华指导和传授苏联法学。这是一个包括苏联顾问和专家在内的在华期限长短不等,学科领域多样的庞大群体,也是在中国近现代化过程中继日美等国之后大量聘请国外法律专家的一个重大尝试。据唐仕春博士对中苏双方官档所作的细致考证[5],从1949年苏达里可夫(身份是前政法委员会首席顾问)等5位首批法学专家来华,到1959年柯勒马柯夫最后离开中国这段时间,来华的苏联法学专家共35人。这是一个相当保守的估计,不包括短期来华讲学的苏联法学家。他们参与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司法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政法学院等机构的实际工作当中,而专家分布最多的就是号称“工作母机”的中国人民大学,前后大约有15位苏联法学专家。例如,国家法的瓦也沃金(聘期1950年6月至1952年6月,下同)、科托夫(1952年9月至1953年)、柯尼娜(1952年12月至1954年6月);国家法权理论的谢米里亨(1950年6月至1953年6月);国家法权历史的瓦里赫米托夫(1952年3月至1955年6月);民法的雅奇科(1950年9月至1951年6月)、克拉萨夫契克夫(1951年9月至1954年6月);刑法的贝斯特洛娃(1950年6月至1952年6月)、多马亨(1952年9月至1953年6月)、尼古拉耶夫(1953年12月至1954年6月),等等。“工作母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味的名称,象征着学习、研究和传播苏联法学的中心,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发祥地,显示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介绍、传播和解读苏联法学方面所具有的垄断地位和权威性、示范性。通过培养师资、指导编写教材、建立教学制度和传授教学法,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新政权建设需要的法制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这里毕业的学生最终按计划被分配到全国各个政法院校当老师,进而把他们所掌握的一套知识和方法做进一步的复制和传播。1955年9月8日,在一次和苏联法学专家举行的座谈会上,董必武介绍说,新中国法学书籍的翻译主要靠中国人民大学。人大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法学专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而学习成绩好的已经开始进行教课了。
第三是凯洛夫的教育学理论体系对中国教育带来的深刻影响。凯洛夫(1893—1978)主编的《教育学》初版于1947年,新中国成立前后进入中国。1950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创造了空前的发行纪录。据统计,仅人民出版社总发行量就达1 260多万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凯洛夫的教育学理论统治了中国的教育领域,对中国的教育组织管理体系、教学体系,教材和教学法等方面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就像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对中国戏剧表演界的统治和影响那样。凯洛夫教育论的基本观点,例如教育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反映,教育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性,教学是教育的基本途径,强调教师的主导型和知识传递的系统性,直到今天都能在高校教学中找到印记。我手里有一本小册子,名叫《关于高等法律教育及法律科学讲演集》。它是1955年苏联法学专家瓦·里·荷米托夫接受我国高教部的委托,在上海的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律系所作的学术报告和对具体问题的解答。除了介绍苏联高等教育的组织管理系统的结构、功能以及教学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以外,还对我国法学院系提供建设性建议,特别是对“国家与法的理论”和“国家与法的历史”的教学问题,都有非常系统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苏联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讲授应注重阐述对象的政治思想性,要注重讲课的科学性和逻辑性,要遵循党性原则并阐明马列主义方法论,要特别注意理论与实践、科学与生活的结合,评价事实应坚持历史主义态度,讲课是一种和资本主义科学和文化做斗争的手段,讲授的内容应当层次清晰,讲课要能引起学生独立钻研和阅读参考书的兴趣等。荷米托夫强调,这些要求是苏联当时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最新问题,不仅在苏联得到一贯执行,而且同样适用于中国的法律高等学校。因为苏联的高等法律院校和中国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共同的基础上,都是培养具有高水平的法律干部,都是为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团体培养法律干部,都是培养忠于党和忠于人民的工作者。当然他也强调了学习吸收的限度和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加以补充的方面。看过这本小书,可以明显感觉到里面所讲内容的熟悉和亲切——正是我20世纪80年代初期接受法学本科教育时所观察、所体验,或者感受过的那种情形。
第四是任何的文化交往都是双向的,互相影响的,不可能仅仅是单向的。但凡涉及20世纪50年代中苏法律交往,或者法学院校“院系调整”话题,中国对苏联的影响,总是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方面。实际上,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治实践,为来华的苏联专家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和鲜活的素材,而不仅仅是中国受苏联的影响这一个侧面。据唐仕春博士的考证,在20世纪50年代,至少有12位来华的苏联专家撰写了以中国法制为主题的论文和著作,包括20种左右的专著、40多篇论文和3篇博士论文。这些论著都发表在苏联权威的《社会主义法制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上,或者是权威的国家法律出版社那样的出版机构来出版,内容广泛涉及中国的宪法,国家机构、国家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特别是婚姻家庭法以及民族问题;丘古诺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鲁涅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科朵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这表明来华苏联法学家对中国问题、对中国法制的认识和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不仅使更多苏联人得以认识和了解新中国法制,也为丰富苏联法学研究内容、延续俄罗斯悠久的汉学传统积累了素材。
中苏两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的交往并不平凡。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的一段时间里,一度浮现出这样一种情绪或者心理,视苏联法学为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的历史包袱甚至是“最后一道障碍”;如果不对苏联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彻底批判和否定”,中国的法制和法学理论“就不会有实质性突破”;政治思想领域的进一步改革和解放,是中国法律制度摆脱苏联法学消极影响和法治建设继续发展的必要前提,等等[6]。应该说,20世纪50年代苏联对中国影响,历经特殊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应当遵循客观的和历史的原则立场来看待,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里曾经出现的“左”倾错误,包括极端夸大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包括法律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的极端发展,与苏联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全部。应看到的是,当时尽管强调一律向苏联看齐,但实际上并未能完全照搬,本打算仿效的检察制度垂直领导的模式很快就被改为双重负责制,仿照苏联法律系学习五年学制的动议,也很快又退回到了原来的四年制。再进一步说,苏联法学影响中国的成效,与中国基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对苏联法学中某些因素的选择性接受是分不开的。
最近几十年来,各自的领域里都可能存在着某些不同程度的类似情形和问题。例如,在向西方开放和模仿过程中出现的价值一统与多元之间的矛盾、政府强调宏观统筹与法学院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之间的矛盾,法学教育规模的骤然扩大,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等方面不平衡问题的突出等等,需要我们互相吸收经验教训,取长补短。我们自己也要以理性、客观的态度来对待历史上全面学习苏联经验的做法。
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发展进入了新时代。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是人们对依法治国的美好追求与法学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中国目前正致力于全面推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深入改革。中国将设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我们期待着这个强化宏观领导能力的机构,将能统筹和协调中国当下如此复杂多样的法学教育资源,本着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原则,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之路。
参考文献:
[1] 叶柏川.俄国来华使团研究1618—180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30.
[2] 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法律[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
[3] 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311-312.
[4] 江平.杂忆苏联时期的法律和法学教育[C]//法学家茶座(第一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5] 唐仕春.建国初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J].环球法律评论,2010(5).
[6] 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
[本文系作者2017年11月3日第一届中俄法学院院长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并由作者增订而成]
[责任编辑: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