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基于国有企业的实证分析

2018-09-17 12:41吴秋生王少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董事会程度党组织

吴秋生 王少华

(山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引言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在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党组织已成为国有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存在具备极为厚重的法理基础[1],并且党组织治理参与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一大特色。在我国“党政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党组织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路径,对企业行为起着监督与调控作用。那么,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应如何选择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才能最大限度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在我国致力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是否会受到国有企业资本混合度的影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外学者依据萨班斯法案对“内部控制在重大缺陷不存在时被认定为有效”的实质性要求,围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改进进行了相关研究,主要包括公司业务复杂性[2]、信息技术环境[3]、股权结构[4]、董事会特征[5]、高管特征[6]、审计委员会特征[7]以及文化特征[8]等方面;国内学者则是从政府干预[9]、外部制度环境[10]和媒体关注[11]等外部因素,产权性质[12]、儒家文化[13]和企业能力[14]等企业自身宏观因素,以及公司高管的背景特征[15]、高管权力[16]等企业自身的微观因素方面研究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关于党组织治理参与的经济后果研究,有学者发现,党组织双向进入程度与企业治理水平间呈倒 U 型关系,若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则不会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17];党组织的治理参与会增加国有企业的冗余雇员规模,缩小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18];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和参与监事会、高管层治理对代理成本的影响方向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通过影响代理成本来间接提升公司价值[19]。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目前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因素(内部控制缺陷改进)的研究已关注到了企业微观因素层面,并有学者对董事会、高管中的CEO特征等做了进一步的研究,然而由于国内外制度背景与企业环境的差异,学者们往往忽略了国有上市公司中党组织这一重要的特殊群体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当前关于党组织治理参与的经济后果研究涉及公司绩效、组织治理和腐败甄别等方面,但尚未发现有学者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视角进行研究。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是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特色优势。因此,本文将选取2012~2014年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和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以期能丰富党组织治理参与和内部控制领域的研究文献,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党组织治理参与视角研究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新路径,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和内部控制有效性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论证,有利于加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和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关系这一新的学术研究问题的理解;第二,通过进一步对资本混合度和企业性质在两者关系中所起的调节作用进行研究,可以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合理确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以最大限度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理论依据。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多年来,在我国《宪法》《公司法》和《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推动下,与党组织治理参与相关的制度文件陆续出台(见表1),党组织已成为国有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党组织治理参与也成了我国国有企业组织形式的一大特色。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参与公司治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不仅会对公司绩效、组织治理等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但在我国的特殊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业中所有者缺位导致法律上的委托人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监督和约束代理人[20],治理稳态的失衡使得内部控制的完善大打折扣。党组织作为企业的第四方力量,可以代替委托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进行监督,以促进内部控制在企业中发挥作用。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的基层党组织,既有动力也有能力将其社会性目标内化到企业管理目标中去,通过监督企业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要素,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从而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

(一)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会全面影响到内部控制各要素。第一,在内部控制环境方面,国有企业通过开展党建工作可以融入并引领企业文化建设[21]。国有企业的党建目标要求与企业文化基本理念是相通的,党建工作可以使党的政治理念与价值观融入国有企业文化理念,把党建目标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愿景。同时,党组织通过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可以为企业培育良好的控制环境。第二,在风险评估方面,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履行主体责任,可以充分评估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半市场化”特征及由此派生的国有企业高管权力配置结构是诱发高管腐败的重要因素[22]。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防范意识,充分评估企业在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等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风险,从而可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第三,在控制活动方面,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参与和重大人事决定两个方面。在重大决策参与方面,党组织通过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保证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重大人事决定方面,党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从政治上予以把关,可以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助于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第四,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国有企业党组织经过党委会先议、会前沟通、会上表达和会后报告等环节,可以实现决策信息在党组织和董事会之间的双向交流和互动沟通。第五,在监督方面,党组织可以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宏观监督,也可以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中观监督,还可以对国有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微观监督;由于党纪比国法更加严格,党的纪律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行为产生更加严格的约束作用。因此,党组织治理参与意味着更全面和更严格的监督。综上,党组织治理参与通过全面影响内部控制各要素,可以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

表1 党组织治理参与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有限参与原则是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一项基本法律依据[23]。党组织应当准确把握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边界,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遵循合理的参与“度”。国有企业党组织与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有着不同的职责,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党组织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董事会承担的是决策责任,经营班子承担的是执行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政治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而不是在企业中发挥全面的核心作用,该管的管到位,不该管的不插手,不能削弱甚至取代行政领导。有研究发现,政府干预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对地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削弱作用[24]。党组织参与作为政府干预的一种方式,当参与程度过高时也可能削弱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第一,党组织在企业中对经营管理者的全面监督职能,产生了其与监事会、经理层职能重合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混淆党组织与企业其他内部控制主体间的职能界限。当党组织过度参与内部控制时,则会影响党组织和其他内部控制主体间的关系协调;在过度强化的党组织监督下,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相互制衡作将有所弱化。第二,党组织对内部控制各要素的过度参与可能对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职能发挥产生过度干涉,使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面临太多干扰,降低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建设慢作为、不作为的现象产生。第三,党组织过度参与可能导致企业承担过量的政治与社会负担,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使得企业无力在内部控制建设上充分投资,从而抑制内部控制有效性。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假设1:

H1:其他条件不变时,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倒U型关系。

(二)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具体可表现为参与董事会治理、参与监事会治理以及参与管理层治理三种形式[17]。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心,负责企业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其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与法定代表,能够建立与完善相关机构设置与组织文化,使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同国有企业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双重性质相一致。党组织成员进入董事会将有利于党的纲领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贯彻执行,进而完善公司治理[25]。因此,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最为重要。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在内部控制环境方面,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有最终责任。党组织成员在兼任董事会成员时,能够帮助董事会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设置,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促进党组织调控职能的发挥,从而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第二,在风险评估方面,党组织成员在兼任董事会成员期间,可以有效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各种风险。根据“干中学”理论,党组织成员在兼任董事会成员时,随着其逐渐熟知企业的经营决策及日常管理情况,会逐步发现在日常运行中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也会及时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的原因。第三,在控制活动方面,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与党组织的监督权相结合,在参与重大决策过程中,主动提出针对性建议,将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第四,在信息与沟通方面,党组织通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可以实现信息交流。一般情况下,党组织和董事会成员在决策前应当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在做出最终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参考。第五,在监督方面,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助于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26],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国有企业党组织通过参与董事会治理,可以提高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当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过高时,则可能出现过度重合导致的职能履行受损现象。在我国国资委印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和证监会发布的《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分别提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全体成员一半以上,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席位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党组织代表国有股权利益,董事会则要保证所有股权的利益,二者所代表的群体利益不同使得两者在决策目的及决策事项上存在异质性。党组织应当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决策权和经理的管理权,绝不能直接干预、指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27]。当党组织成员代表国有股进入董事会时,若其参与程度过高,可能意味着该公司的国有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集中;也可能出现企业未遵循以股权为基本依据的治理基本原则的情形,使具有党组织身份的国有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过高,从而产生溢出效应,挤占了其他股东或其他形式董事的董事席位,影响了董事会组成的合理配置,使董事会的权力发挥受到党组织的过度牵制,无法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职能履行受损,从而导致董事会内部控制决策效率降低甚至失效,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

因此,在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的双重身份作用下,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即当参与程度逐渐提高时,二者的相对独立与协调统一能够加强党组织调控与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而当参与程度过高越过临界点后,过分扩张的党组织职能则会因党组织与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不一致而降低董事会内部控制决策效率甚至导致董事会失效,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

H2:其他条件不变时,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倒U型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要求内部控制强制披露的文件于2010年颁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2年1 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强制执行。因此,本文选择2012~2014年间我国沪深A股的国有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关于党组织治理参与样本的确定,本文首先从国泰安研究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中查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信息,然后根据他们是否兼职党组织成员,即党委(组)书记、党委(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等进行筛选。本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1)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无论是制度规定、经营模式还是公司治理都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党组织在行使职能时与其他行业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样本;(2)剔除2012~2014年度上市或退市的公司样本以及数据不全的公司样本;(3)剔除在2012~2014年间内部控制指数缺失的公司样本;(4)剔除各数据异常值。同时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主要连续型变量在1%和99%水平上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最终获得了2012~2014年3个年度的样本,共计1312个观测值。迪博内部控制指数来自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其余数据来自 CSMAR数据库。数据处理主要使用EXCEL2010与STATA13.0软件。

(二)模型构建

本文构建如下回归模型来检验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ICi,t=β0+β1Par2+β2Par+β3Controls+∑Year+∑Industry+εi,t

(1)

式(1)中,Par2为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的二次方(Partotal2)或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的二次方(Pard2);Par为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Partotal)或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Pard);β0为截距,β1为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或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的二次方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程度的系数,β2为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或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程度的系数,β3代表控制变量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程度的系数;ε为残差。若β1为负,β2为正,则证实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或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为倒U型关系,即验证了本文的假设。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IC为内部控制指数/100,反映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本文选择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迪博内部控制指数,并将其除以100作为反映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代理变量。

2.解释变量。Partotal为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用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重合人数除以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总人数表示;Pard为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用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重合人数除以董事会规模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来自企业外部,组织关系都在原单位,按规定不能进入所在任职单位的党组织。因此,不存在党组织成员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况。

3.调节变量。国企资本混合度(Rns),指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资本的比例,非国有资本比例=1-国有股股数/总股数,非国有资本比例越高,国企资本混合度越高;企业性质(Nature),地方国有企业定义为1,中央企业定义为0。

4.控制变量。参考现有文献,本文选取如下控制度量:资产规模(Asset)、收入增长率(Oir)、存货比例(Inventory)、资产负债率(Lev)、公司是否亏损(Deficit)、净资产收益率(Netpar)、董事会规模(Nod)、独立董事比例(Rid)、股权集中度(Sharehold10)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Big4)等。具体变量定义见表2。

表2 主要变量定义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3列示了样本数据中各变量的相关统计量,包括平均值、中位数、最大值、最小值以及标准差,以了解样本数据的基本情况。其中,IC的均值为6.58,表明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平均在6.58左右,但分年度均值分别为6.90、6.55和6.30,即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在2012~2014年这三年内逐年降低;Partotal与Pard的均值分别是0.09和0.11,表明样本公司中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平均在0.09左右,具体地,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的程度略高,平均在0.11左右。

(二)回归结果

本文将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Partotal)、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Pard)对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分别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模型1中,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的二次方(Partotal2)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Partotal)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验证了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倒U型关系。该结果表明,随着党组织成员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逐渐提高,党组织通过参与内部控制各要素,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同时应遵循有限参与原则,以避免党组织成员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过度干涉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职能发挥,从而削弱内部控制有效性。

模型2中,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的二次方(Pard2)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Pard)与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验证了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倒U型关系。该结果表明,在党组织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的双重身份作用下,当党组织参与程度逐渐提高时,二者的相对独立与协调统一能够加强党组织调控与监督职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而当参与程度过高、越过临界点后,过分扩张的党组织职能则会因其与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一致而降低董事会内部控制决策效率甚至导致董事会失效,最终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

在控制变量上,Asse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国有企业规模越大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越高。Lev的回归系数为负,这表明在国有企业中,公司资产负债率越低,内部控制有效性越高。Defici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在国有企业中,公司亏损会促进其改进内部控制。其他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与以往文献基本相符,且符合预期方向,表明本文采用的回归模型能够较好地反映出各个因素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表3 变量描述性统计

注:Panel A中P25、P50和P75分别表示1/4、1/2和3/4分位数。

表4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或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结果

模型1系数T值模型2系数T值Partotal2-10.328*-1.91--Partotal3.655**2.13--Pard2---3.965**-2.50Pard--2.252***2.84Asset21.192*1.7420.411*1.68Oir-0.003-0.11-0.007-0.26Inventory-16.89-1.18-17.06-1.19Lev-0.960-1.40-0.994 -1.45Deficit0.687***4.510.699***4.59Netpar0.019***5.420.019***5.37Nod-0.004-0.13-0.002-0.06Rid-0.155-0.20-0.059-0.07Sharehold100.008**2.220.009**2.33Big4-0.490-0.83-0.413-0.70截距项-15.29-1.22-14.55-1.16年度YesYes行业YesYesN13121312R20.2090.213F11.72***11.98***

注: ***、**、*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下表同。

(三)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上述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健性检验:(1)用托宾Q值(市值与年末总资产之比)替换收入增长率;(2)股权集中度指标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替换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3)增加样本公司2015年的数据,运用2012~2015年的数据进行回归检验。以上稳健性检验发现,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和内部控制有效性间的倒U型关系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这进一步证实了本文的研究结论,说明本文的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篇幅所限,稳健性检验结果未列示。

(四)进一步分析

有学者认为,国有股权占比越高,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间的同质性越强,越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保障国家利益[28];但也有学者研究发现,股权混合安排有利于改进股权激励契约在抑制高管防御行为方面的效率,且该效应在非国有股比例较高的公司中更强[29]。基于此,本文按照资本混合度的均值大小,将全样本分为低资本混合度样本和高资本混合度样本,对不同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的关系做进一步分析。

同时,有研究指出,中央企业的政治动机较为强烈,而地方国有企业的经济动机较为强烈[30],可能导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企业治理上的差异。基于此,本文将全样本分为地方国有企业样本与中央企业样本,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的关系做进一步分析,结果见表5。

表5 进一步分析结果

注:括号内为t值。

结果发现,国企资本混合度的高低与企业性质的差异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党组织治理参与和内部控制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在低资本混合度的国企中,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呈倒U型关系,但并不显著(见模型3);而在高资本混合度的国企中,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的二次方(Partotal2)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Partotal)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为正但不显著,即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呈倒U型关系(见模型4)。在地方国有企业中,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呈倒U型关系,但并不显著(见模型5);而在中央企业中,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的二次方(Partotal2)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Partotal)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即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呈显著的倒U型关系(见模型6)。这表明,与低资本混合度的国企相比,高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同时,与地方国有企业相比,中央企业的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2~2014年间我国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进一步分析了资本混合度与企业性质对两者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倒U型关系,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也呈倒U型关系。进一步研究表明,与低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相比,高资本混合度的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同时,与地方国有企业相比,中央企业的党组织治理参与程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中国现代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因此,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1)要正视党组织参与治理对提升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国有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党组织参与治理尤其是参与董事会治理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细化,以充分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2)要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违反公司章程参与治理尤其是参与董事会治理的责任,防止党组织的权力滥用,避免党组织以参与企业治理为名,行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之实;国有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明确党组织适当参与程度以最大化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3)要正确认识国企资本混合度在两者间的调节作用,必要时可以适当引入非国有资本,提高资本混合度,以促进党组织参与治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积极作用。(4)相较于中央企业而言,地方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更应该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充分融合,通过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支持党组织全面参与到内部控制各要素,不断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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