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零售企业获取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2018-09-15 06:55李丛段华友姬喆
会计之友 2018年13期
关键词:收入会计处理零售

李丛 段华友 姬喆

【摘 要】 网络零售的快速发展扩大了网络零售企业的业务规模,为了追求更多的市场份额,企业间的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而针对促销手段的会计处理,目前我国的相关财税准则未能覆盖其全部业务,增加了企业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难度。文章以网络零售企业的销售返利业务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网络零售企业在不同销售返利模式下的财税处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现金返利; 零售; 会计处理; 收入; 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 F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3-0125-03

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互联网零售交易同比大幅增长26%,达到5.16万亿元,而当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不足13%。剔除虚拟商品的网络零售交易额后仍有4.2万亿元的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占当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例为13.2%,占比较2015年增加了近2%。互联网销售的兴起导致网络零售额的快速增长,这也主要得益于各个电商平台及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to-Customer)零售企业的快速发展。网络零售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网络零售企业的业务规模,相应的会计处理问题也不断复杂化。目前相关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针对网络零售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实时跟进,相对落后,尤其网络零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涉及大量的销售返利,在相关准则法规不完善的背景下會加大相关企业的会计、税务处理难度。对此,本文以网络零售企业中的B2C企业销售返利为切入点进行研究,指出企业应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此外,希望本文研究结果及所使用的方法能够为网络零售中的各种B2C企业提供借鉴。

一、相关概念

(一)电商平台及B2C零售企业

所谓电商平台就是为各种网络零售企业(包括C2C、B2C零售商)提供一个虚拟的销售站点的电子商务类网站。目前国内主流的电商平台有阿里巴巴的天猫和淘宝、京东商城、唯品会以及国美在线等。

电商平台中的各种渠道是指在平台中开设的各种网店类型(包括各种B2C和C2C零售商)。每个电商平台所设置的各种渠道店铺类型均有差异,比如京东设置有京东自营、京东旗舰店及其他类型;天猫设置了天猫超市、天猫旗舰店及天猫国际等。这些不同的店铺类型里面充满了形形色色的B2C企业,比如以天猫旗舰店和京东旗舰店均是B2C企业的典型代表。各个电商平台上的各种B2C企业设置了不同的经营模式,经营模式的差异也决定了其货物发送、收入确认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差异。

(二)销售返利及会计确认

销售返利是B2C企业在网络销售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多销售量或金额而承诺销售结算时给予购货方(或劳务、服务接收方)一定的金额或货物优惠。比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及冲抵货款等方式。销售返利有两个特征,其一,是否返利并不能在即刻确定。销售返利往往只有在达到销售方设定的某个或多个条件时才可能获得,并不是买方购货时就能确定的。其二,销售返利的金额是不确定的。一般销售返利金额都是与销售方最终确定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所挂钩的,不能即刻在销售方销货(或买方购货)时就确定。

销售返利的会计确认广义来说是指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计列报披露的过程。针对销售返利的确认主要需要考虑三个方面:是否确认、何时确认及确认进入哪个账户,包括在账簿中的初始确认和财报中最终确认。简单来说,可考虑参考会计准则中会计要素初始确认条件的规定来考虑销售返利的初始确认,若同时符合有关会计要素的定义、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且能可靠计量这三个条件时则可进行相应的确认。[1]

二、案例介绍

上海鸿凯商务贸易公司(简称“鸿凯商贸”)是一家较大规模的B2C电商企业,在国内的主流电商平台都有相应的旗舰店,比如天猫、京东、当当等,主要业务分部在天猫和京东上。鸿凯商贸在近年互联网零售爆发式增长的大环境下,业务规模呈现几何级增长、经营效益也大幅增长。2011—2016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2 200万元、5 000万元、2.1亿元及3.9亿元;经营利润从2011年的不足50万元增加到2016年的2 300万元。2017年,公司为了业务更上一个新台阶和为未来IPO做好准备,着重拓宽相应的B2C销售渠道,在品牌营销、广告宣传及业务培训等众多方面加大了资金及人力投入,希望当年销售额能够突破6亿元、净利润5 000万元。

鸿凯商贸作为创新型的电商企业,相应的会计核算等方面与传统商贸零售企业存在较大差别,有关销售收入确认、销售返利核算、纳税核算以及支付宝等结算工具的结算等问题都存在差异,这些是与类似鸿凯商贸一样的B2C零售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鸿凯商贸同时在天猫旗舰店、天猫超市及淘宝等不同渠道都有销售,不同渠道面临了不同的客户订单信息获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及不同的客户回款,导致了其在相关的销售收入、销售返利确认可能会有不同。当前,以鸿凯商贸为代表的B2C网络零售企业一般都是以开票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基准,一般没有开票的可能就不确认销售收入,导致企业纳税不规范、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

考虑鸿凯商贸准备未来几年内进行IPO,故企业需要主动按照最新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法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由于销售返利是网络销售中常用的销售方法,因此,本文以网络零售B2C企业的销售返利为研究落脚点,针对会计准则及税法等在此方面的不一致等问题进行统一并设计出相应可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网络零售B2C企业销售返利处理问题

在网络销售过程中,作为不同的会计主体销售方和购买方对销售返利进行的会计核算和列报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站在购买方角度来探讨其获得的销售返利如何核算。目前各种买方获得的销售返利在会计处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仅确认现金返利而不确认其他返利

前文介绍的三种类型的销售返利均存在于鸿凯商贸中。针对现金销售返利,鸿凯商贸在供应商获得相应发票后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和对应的现金销售返利(计入财务费用);针对实物返利和冲抵货款的销售返利,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列报处理,仅在内部绩效考核时予以适当的记录,因没有会计核算入账导致相关会计信息不准确。严格来说,会计信息的不准确存在两点:一是实物返利没有核算导致企业实物库存相关信息存在差异;二是冲抵貨款的销售返利没有核算导致应付账款余额不准确。

(二)实物返利企业存货管理系统核算不准确

所谓实物返利即购货方在购买相关商品时从供应商那里免费获取的货物,供应商并不会对此赠送物提供任何发票(也未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赠送的物品一般也是有价值的商品,与购进商品一样存在条码和货号。针对实物返利所收到的货物,给鸿凯商贸在其存货管理系统中的反映带来了困惑,是象征性地以1元、0元又或是标准单价填写入库单并在系统中反映,企业并不确定,三种情况均有存在。鸿凯商贸针对实物返利的入库单填写及登记存货管理系统混乱,导致相关存货成本核算不准确。又由于总账系统中不反映这部分实物返利,因而总账系统的库存余额与商品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存货余额会产生差异。

(三)未从纳税筹划角度予以规划设计

B2C网络零售企业从供应商获得的销售返利的结算方式(票扣或者账扣)和回款方式来看对增值税的影响是不同的。

案例1:鸿凯商贸与其上游供应商鸿禧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达成一项协议,鸿凯商贸购买含税价1 170万元的商品并获得鸿禧给予其117万元的销售返利。

针对本案例,若企业采用账扣(现金返利)方式:鸿凯商贸在采购1 170万元的货物时,获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价款1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此外,鸿凯商贸向供应商鸿禧开具服务费发票金额含税117万元,税率6%,产生6.6万元的销项税额。此种方式,最终鸿凯商贸可获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3.4万元(170-6.6)。

针对本案例,若采用票扣(抵付货款)方式,鸿凯商贸购入产品从供应商鸿禧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将有两列:第一列为购货款1 000万元和进项税款170万元;第二列为红字冲抵列,红字填写的购货价款为100万元和进项税17万元。最终发票合计栏金额分别是购货价款900万元和进项税153万元。可发现,虽然供应商给鸿凯商贸117万元的抵扣,但由于鸿凯商贸实际只能抵扣153万元而非此前的170万元,则意味着鸿凯商贸实际获得的销售返利仅100万元整。

从企业账扣方式与票扣方式结算对比来看,鸿凯商贸可多获取10.4万元(163.4-153)的进项税额抵扣。通过本案例可发现,不同销售返利的结算方式给买方带来的税负影响也不同,这需要B2C网络零售企业在获得销售返利时有效区分其中的差异并考虑对税收的影响。[2]

四、B2C网络零售企业获取销售返利的确认

(一)实物返利确认

针对B2C企业获取的实物销售返利的确认,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四点考虑:

首先,从供应商处获取的销售发票应包括获赠的实物返利的物品信息。眼下,鸿凯商贸为代表的B2C零售企业绝大多数从供应商获取的实物返利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发票,这些企业也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买方企业从卖方获得实物销售返利时,卖方需要用蓝字填写相应金额和数量的实物返利的发票。这就要求买方获取实物返利的销售发票,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准确反映相关存货信息变化,也为税务部门稽查提供依据。

其次,在获得实物返利发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此记入企业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B2C企业获取的实物返利都是可以正常出售的商品,若不记录将严重失真。B2C企业在将这些实物返利入库、发送电商平台仓库或客户的过程中,都需要在企业的存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出入库记录。上文介绍过,鸿凯商贸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标准对实物返利在存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为此,类似鸿凯商贸这样的B2C企业应该统一规范,按照正常采购的商品一样将实物返利获得的商品记录。

再次,实物返利货物按照实际价值一次结转至营业成本。如果企业采购的商品按照正常采购价格记账,那么销售出库后在结转成本时则可能分不清楚所售商品是属于返利部分还是属于正常采购部分。实际上,实物返利的商品若不单独核算,则销售时结转的“营业成本”仅为0。为此,需将正常采购的商品与销售返利获得的实物分别核算,在获得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实物返利物品的实际价值)

贷: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这样核算有如下三方面的优点:一是企业存货管理信息系统核算的商品价值准确,能够准确反映出总的价值;二是可以使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存货金额与企业存货总账中的余额一致;三是会计核算清晰明了,更能够准确反映相应的账务信息。不过,该做法有一点不足,将实物返利商品在收到时就按照实际价值结转记入营业成本,有虚增营业利润提前确认收入嫌疑。

最后,B2C企业需要有效区分普通赠品和获取的正常商品。严格意义上来说,实物返利除了包括可供买方正常销售的商品外,还可能获得一些普通的赠品(并不适合销售)。从商业价值来说,普通的赠品并无销售价值,B2C企业将此再转送给买方也没有收入,而不像正常实物返利的商品销售时可获得销售收入。如此一来,需要B2C企业在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以0价值记录并注明,销售作为赠送品时并不进行账务处理。

(二)现金销售返利的确认

现金返利,即俗称的账扣返利,此返利模式可以使得买方直接获得返还现金并由买方向卖方供应商开具现金返利发票(一般按照6%税率开具服务费发票)。不过,这种做法存在争议且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指出,商业企业作为买方从卖方获取的各种与销售量或金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均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获得的现金返利金额×所购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可知,若买方获得销售返利与销售金额或销售量挂钩,需要由卖方按照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然后由买方按照该红字发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而不是直接由买方开票给卖方。故,可以发现B2C企业直接向上游供應商按照6%税率开具服务费发票有所不当,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进行恰当的处理。存在一种特殊情况,若B2C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签订了一定代理销售协议,则上述处理可能是适当的。[3]

(三)冲抵货款销售返利确认

冲抵货款的销售返利实务中俗称票扣返利。鸿凯商贸在获得冲抵货款的销售返利时,一律按照净额进行会计处理,抵扣后的货物价款净额计入“库存商品”和“应付账款”,这样处理使得存货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商品金额与总账的存货余额存在不符。这样的问题存在于很多类似鸿凯商贸这样的B2C企业中。为此,本文针对票扣方式的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第一步,买方收到含有折扣金额的发票后做采购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

第二步,买方根据发票中的负数金额冲减企业的营业成本。

借: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步,期末结转待抵扣进项税额至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五、结论及建议

通过本文研究可发现B2C企业作为买方在处理销售返利时存在三点不足:其一,企业仅针对现金返利进行确认不利于企业的税务核算,忽视实物返利和冲抵货款返利对税务的影响;其二,存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模糊,很容易忽视或不准确反映某些返利信息;其三,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税务核算,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针对上述三点不足,本文分别从三种销售返利角度对B2C企业的返利确认进行了说明,此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根据不同的返利方式并充分考虑开票方式、税务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希望通过本文的实际案例介绍能够为后续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税法等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更希望能够为类似的B2C企业在此方面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

[1] 李卫斌,李静.对格力电器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分析与思考[J].财会月刊,2017(20):70-74.

[2] 于波成.销售返利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6(28):50-51.

[3] 孟庆文.汽车行业返利冲抵货款会计及税务处理[J].会计之友,2015(13):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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