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温家玉 马震坤
2018年6月,本刊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关区执法局”)对兰州润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波公司”)商砼搅拌站强制拆迁一案作了《甘肃兰州: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背后》的相关报道,日前记者获悉,甘肃省武威市中院作出〔2017〕甘06行初338号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执法局对被告润波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白道坪村涝池沟的临时建筑物润波商砼站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7月5日,记者从武威市中院了解到,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城关区政府和城关区执法局均不服,分别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变相使违法建筑合法化等理由提交了行政上诉状。
>>强拆现场“惊现”另外一家公司身着警服的工作人员
武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原告润波公司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白道坪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白道坪村50亩土地,用于修建青白石混凝土搅拌站。2014年2月8日,兰州市城关区发改委对修建项目同意备案,有效期两年。
记者在城关区发改委的城发改〔2014〕14号这份文件的附件“城关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上看到,该项目总投资3690万元,主要建设三条HZS180混凝土生产线,占地面积50亩,其中建设面积23333.45平方米。项目建设主要包括:产品方案及规模、工艺路线、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及进口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土地及资源利用。
2014年3月26日,兰州市执法局批复润波公司,同意修建临时建筑4196平方米。
法院查明,2017年6月22日,青白石街道联合城关区执法局向润波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因润波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纠纷,2017年7月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润波商砼站的食堂、会议室、泵房实验室、新建房屋、机房配电室等建筑及其他财物。2017年9月4日,城关区政府致函白银中院,对拆除润波商砼站违法建筑的事宜进行协商。
2017年9月13日,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城关区执法局对润波公司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依法查处。2017年10月13日,城关区执法局作出(兰城)城管(城)罚决字〔2017〕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润波公司在三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润波商砼站,润波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于2017年10月25日向兰州市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27日,兰州市执法局向润波公司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润波公司对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其间,2017年10月24日,城关区执法局向润波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兰城城管城强催字2017第261号);2017年11月8日,城关区执法局向润波公司发出《强制拆除公告》(兰城城管强公告字2017第261号),限润波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商砼站。2017年11月10日,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执法局对涉案临时建筑物润波商砼站进行了强制拆除。
本刊《甘肃兰州: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背后》一文刊出后,城关区政府给本社提供的书面文字称:城关区执法局在拆除违法建筑前,曾以致函、致电、面谈等多种方式,与白银中院以及相关领导进行多达10次的沟通、协调,要求白银中院解封查封物。记者也在城关区政府的一份城政函字〔2017〕24号函件中看到,城关区政府言称润波商砼站系违法建筑,严重影响了兰州市市列重点项目,要求白银中院解除查封,尽管多次协调和沟通,但最终没有得到白银中院解封。另据记者了解,就在城关区执法局对润波公司进行执法活动的前后,兰州市中院、城关区法院、白银区法院、七里河法院也相继查封了润波公司的办公楼、生产线及车辆和生产原材料等财产。记者在相关部门采访时,并没有得到城关区政府到这些单位协调解封查封物的相关信息。
这份函件称,城关区执法局在拆除违法建筑时,仅对违建房屋进行了拆除,对房屋内的设备、原材料等并未造成任何毁坏,但记者在一段强拆现场的相关视频中,看到在城关区政府组织的违建拆除中,润波公司装有原材料水泥的商砼罐体,被强拆轰然倒下后,现场顿时尘雾滚滚,身着警服的几名人员扯着一张偌大的塑料彩条布,冲进尘雾之中铺盖在倒下的罐体上,现场内两台洒水车迅速向弥漫在空中的尘埃喷水除尘。
据记者了解,润波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2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总投资3690万元。采访中,润波公司一位负责人包继勇告诉记者,由于建设中许多不确定因素,待投产时,陆陆续续累计投入资金就达到了2.1亿元。
庭审中,城关区政府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在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前,城关区政府与查封了涉案建筑物的白银市中院进行了协调。法庭上,城关区执法局表示这次强制拆除是由城关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的。虽然城关区政府出庭人员表示对此不清楚,但当庭出示的照片及视频均清楚显示城关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在强制拆除现场进行组织、指挥。故城关区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之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当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本案中,城关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仅限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并未向当事人告知其相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属程序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城关区执法局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间尚未届满时,城关区政府和城关区执法局就对涉案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显然不当,属程序违法。
武威中院指出,无论对司法查封的财产还是行政查封的财产,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城关区政府和城关区执法局明知涉案临时建筑物已被白银市中院查封,在未经查封法院解除查封的情况下,仍对被查封的临时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属于损毁查封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同时强调,要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违法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不得以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毁约。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时下政府职能部门的诸多执法行为,甘肃省文化产业法学研究会会长、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灿说:“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和责任。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任意授予其他组织行使。”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把行政权关进制度笼子,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以及是否放弃履行职权。
“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面对政府如此执法造成的尴尬结局,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临庆感慨地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循完整、严密的法律程序,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如应履行立案、调查、决定、送达等相应的法定程序,不能急于求成。要给法律留下时间,要给法治守住底线。此案对于行政机关日常的执法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