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晶晶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技术与社会各领域进一步融合,使数字贸易获得飞跃式发展。而随着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占比份额的逐年提升,传统贸易规则也受到极大冲击。本文在分析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基础上,指出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在当前数字贸易发展趋势下,我国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数字贸易与经济;发展趋势;问题;应对策略
数字贸易即是依托有线或无线数字网络,通过数字交换技术,提供的一种基于数字化电子信息为贸易标准的商业模式。一般数字贸易可分为四大类:数字内容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社交网站服务及其他数字服务。随着全球经济贸易进入数字化時代,数字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据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 (2018年)》显示,2017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4.2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3%,显著高过GDP增速。且2017年,敦煌网独创的数字贸易智能生态系统-DTIS发布,预示着我国正式进入数字贸易时代。同时据麦肯锡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数字贸易交易占全球贸易40%以上。毋庸置疑,中国已成为世界数字经济革命的中心地带,并在重塑世界数字贸易格局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现今数字贸易还属于较新型的贸易类型,在其发展中必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研究数字贸易发展中存在问题,对我国深入发展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参与世界贸易革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分析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如今,国际社会中仅有美国将数字贸易进行了分离,并率先发布了全球首部调研报告《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该调研报告中,首次定义数字贸易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完成产品服务的商业活动。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数字贸易定义又进行了修正,指出数字贸易是依靠互联网络与信息技术而建立起的国内与国际贸易。相较而言,重新修正后的数字贸易定义,着重强调了信息技术的重要性。作为当今世界数字贸易发展的引领者,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数据显示,2007年-2017年,美国数字贸易以年均28%的出口量递增。其中,仅2017年美国数字服务出口额便高达3851亿美元,占美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54.2%,并新增了约240万个就业岗位。现今,数字贸易发展呈现出三大特征:一是数字贸易制度体系日渐完善;二是数字智能贸易凸显;三是数字贸易领域发展日渐多元化。而数字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其带来的贸易活力,使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意识到开展数字贸易,对于推动本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众多发达国家将数字经济贸易作为新引擎,旨在刺激国家经济的再次飞跃。
第一,数字贸易制度体系日渐完善。数字经济时代,智能互联网的普及,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潜藏风险也随之慢慢出现。由此,各国纷纷推进数字贸易的制度化建设,着手完善数字网络法律框架。2016年2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正式签署,从网络环境方面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规范,确保数字信息可以更安全地自由流动。随后,2017年1月,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发布《数字贸易与美国的贸易政策》,更明确了数字贸易对美国及全球经济的重要地位。在此背景下,2018年初,我国相关人员也积极呼吁《数字经济促进法》尽快出台,并于4月提出建议将《电子商务法》升级为《数字经济法》,以确保数字贸易的合规发展。此外,多国政府也不断强化产、学、研联合的创新模式,进一步支撑数字贸易发展。2018年5月初落幕的第二届全球未来网络发展峰会,指出未来数字网络发展热点是“创新·引领·未来”,通过构建国际大数据平台,共谋合作、共谋发展,不断为数字贸易打造快捷稳定的网络环境与制度体系。
第二、数字智能贸易趋势逐渐凸显。互联网的发展,带动全球数字贸易得以空前发展。例如,中国“互联网+”战略的提出,指明未来经济活动会向“智能+”战略转型,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实现数字贸易的升级换代。同时,欧盟、日本、韩国等政府也开始着手构建数字贸易智能化时代。2017年下半年,欧洲七大银行联合推出了数字贸易链融资平台,旨在借助数字智能分布式分类账本技术,为欧洲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国内或跨境贸易。同时,火币区块链研究中心也表明,2018年初,数字技术会陆续推广至比利时、卢森堡等周边国家。2017年12月,日本SBI集团与火币集团签署了数字货币合作协议,致力为数字贸易提供更便捷的交易渠道。2018年初,韩国也发布将利用数字技术把釜山打造成未来智慧城市的愿景,以期可以推动韩国向下一代技术前进,及数字智能贸易迅速发展。
第三,数字贸易涉及领域日渐多元。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贸易内涵得以不断丰富,但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前提不会更改。特别是传统经济的衰微,各国纷纷借助数字贸易这一新兴产业,寻求经济复苏的支撑,这也进一步为数字贸易的多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如德国制定的《数字化战略2025》,指明在工业4.0时代,德国企业需加大投资于数字化技术在工业中的应用力度,努力通过研究成果转化,提高本国数字经济成熟度。2017年4月《澳大利亚网络安全战略》的公布,从法律层面为澳大利亚数字经济战略向其他部门扩展,并为打造“数字政府”的构想,提供了强有力保障。此外,韩国也提早部署5G网络技术,并计划在2020年,完成5G基础设施骨干的搭建。当前市场环境下,各国均在积极打造多元化的数字产业。
二、当前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多国相继设置数字贸易壁垒,阻碍数字贸易市场开放
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数字贸易对全球贸易影响日渐扩大。为取得全球竞争优势,不同国家相继设置一些措施或壁垒,名义上保护国家安全,实质上却阻碍了数字自由贸易增长。例如,中美贸易摩擦的进一步升级,现已蔓延到数字贸易领域。2018年3月,美对华实施“301调查”后,美方面便签署了《美国关于301调查的行动之总统备忘录》,从强制技术转让、歧视性许可、政府支持投资兼并获得美先进技术、网络窃取商业信息等四个方面,指出中方给美商业利益造成了“不合理或歧视性”的限制。且美方从云计算、网络域名规则、信息拦截过滤、跨境信息数据转移、线上支付等方面设置了数字贸易壁垒,对中国进行全方位数字限制。中国也从限制投资云服务、严格限制使用租用专线、大规模屏蔽国际合法网站等方面,做出了应对之举。据测算,中国采取的网站屏蔽事件中,受牵连的美国企业潜在损失高达十亿美元。此外,印度尼西亚于2017年规定,“OTT”服务提供商需在印尼开设银行账户,并向当地政府登记成为永久代表;同时,印尼也无视2017年12月签订的免征收电子产品关税的协定,计划对数字音乐、电子软件等数字产品征收关税。韩国也持续对位置数据跨境流动,作出更大范围限制。这些限制对交通信息更新及导航等服务整合,带来极为不利影响。不同国家为保护本国数字信息安全而设置的数字贸易壁垒,很大程度阻碍了数字贸易市场的开放。
(二)数字贸易规则滞后,国家间数字信息分歧较大
现阶段,数字贸易多边规则虽然对数字监管、数字贸易国际化、电子商务等法制规范的制定奠定一定基础。然而,现今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细致且完善制度规范,尚属空白。从国内来看,政府制定了诸如《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中国制造2025》等,均侧重于数字行业基础建设及具体发展方面。数字贸易规则的滞后性,使我国尚未形成独属于自己的成型“中式模板”。从国际来看,美国作为引领数字贸易规则的旗手,现今已初步形成了“美式模板”。但这样的模板,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数字贸易协议中,产生了较大分歧。如2015年10月,欧洲最高法院裁定美欧跨大西洋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港协议无效,需予以撤销,新一轮的数据传输贸易协定正在磋商当中。2017年1月,美国以过多数字经济往来会摧毁本国制造业为由,宣布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随后,2018年4月,涉及到芯片产品知识产权、源代码技术等,美国商务部单方面宣布美国企业禁止向中兴通讯销售元器件。总体而言,当前围绕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尚不成熟,数字贸易规则远滞后于实践,国家间分歧较大,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互联网安全、网络支付等共性规则更需进一步探讨。
(三)国家间数字贸易行业差距大,发展不平衡性较明显
现阶段,全球贸易进入数字时代,数字贸易发展中存在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数字贸易整体尚属于起步阶段,开展数字服务的行业规模虽大,但各行业间发展差异较大。据麦肯锡研究显示,涉及到数字娱乐行业,全球数字用户所消费内容,超过50%来源于数字网络游戏,而诸如数字视频、数字音乐、网络文学等其他数字产品,总占比却不超过50%。中文互联网数字资讯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全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1217亿美元,其中美国游戏收入为133.8亿美元。中国方面,只腾讯便达到181亿美元的游戏收入,连续五年蝉联第一。韩国也凭借106亿美元收入,获得第三名的成绩。但2017年全球数字音乐总收入却仅为91.8亿美元,还未达到美国数字游戏总收入。且在数字音乐方面,2017年美国数字音乐收入为35.3亿美元,而我国数字音乐收入是2.06亿美元,仅占据全球数字音乐总收入的2.24%。此外,加拿大数字音乐收入同比下降了8.7%,包括日本、法国、英国在内的国家,数字音乐市场收入也存在不同程度下降的情况。另据“中国跨境电商上市企业绩效排行榜”结果显示,在不同指标测算下,新三板挂牌跨境电商企业能力短板问题极为突出。可见,无论国内还是不同国家间数字贸易行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发展不平衡性较为明显。
(四)数字贸易监管不到位,电商贸易逃避税问题严重
数字经济时代,跨境电商的爆发式增长对税收问题提出了新挑战,使得数字贸易税收监管成为新议题。一直以来,为避免重復性征税,跨境贸易通常采用目标国征税原则,但涉及到数字贸易,该原则的实施存在相当困难。一方面,相较传统贸易,数字贸易交易流向的物力追踪存在不小难度;另一方面,海关无法确认的贸易,在其进出口过程中,难以进行准确免税或征税。在此背景下,电商贸易交易流向的不确定,很容易产生逃避税问题。例如,2016年美国南达科他州便向4家电商企业提起诉讼,要求缴纳所欠税款。2017年,英国税局也因税务问题,查封了30+EBAY大型卖家账号。同时,英国税局还对亚马逊老账号+新VAT进行了追税行动。据估算,此前这些卖家平均每季度会产生约600万美元漏税款项。据凤凰财经网显示,欧盟委员会指出,2017年大型跨国数字公司在欧逃税规模高达60亿美元。就此,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对大型企业数字收入进行征税的计划。同时,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也为国家内部税费监管等,带来了极大核查难度。据2018年1月德国《商报》称,2017年末德国在亚马逊平台,查获了约100家涉嫌逃税的中国零售电商,并冻结其全部存款。由此可见,数字贸易经济下,信息不透明度的加深,使得电商贸易逃避税问题较为突出。
三、当前形势下我国发展数字贸易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单一窗口建设,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
现阶段,开展数字贸易的国家大多会建设单一窗口,促使电子贸易更加便利化,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据世界银行跨境电商指标平均值显示,单一窗口是否设置的国家,其平均指标得分分别为89.44、75.80。可见,单一窗口的设置,可使数字贸易效率达到最优化。当前,我国可积极进行单一窗口的完善建设。首先,针对数字贸易及跨境邮件,通过单一窗口申报,并设置相关税费支付通道,确保金融保险等服务。其次,单一窗口要持续支持建设智慧口岸与无人港口的工作,取消小提单,全面实现单一窗口港区设备的电子化,并为后续移动查询等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再次,应顺应我国 “一带一路”倡议,积极与国际其他单一窗口互联互通,通过数字贸易的自动转化功能,实现单一窗口快速申报。最后,对标国际,深化数字贸易标准体系建设。单一窗口在现有标准体系基础上,可进一步推进单一统计数据,统一门户、认证、数据接入标准或安全规范等工作,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通用贸易的准则理念框架,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
(二)逐步掌握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积极推广“中式模板”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为社会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加速了全球贸易格局变迁。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日渐增强,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产业标准制定中的地位也将日益凸显。如YunOS在融合云平台、大数据等技术成果基础上,现已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家居等多个领域,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三大移动操作系统,在移动操作方面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就数字贸易规则而言,美国经过近20年发展,“美式模板”已基本成型。借鉴美国所主导的FTA,我国可用来推广“中式模板”。一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针对国外在我国上线的数字电影、动漫等,应进一步加强其数字形象等保护力度;二是对外来数据实施分类监管,尽可能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基础上,实现数字贸易更大程度自由化;三是在跨境电商领域提出符合中国利益诉求的关键规则,如低货值物品免关税、消费者隐私保护等。以此为突破口,将我国从全球贸易规则被动方,逐步转化为国际数字贸易中式规则的设定方,进而应对美式模板的挑战。
(三)搭建跨境数字贸易港,打造具备竞争力的数字贸易中心
数字经济的井喷式增长,为跨境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因此,在基于信任基础上,可通过搭建跨境数字贸易港,形成一个大型的共识机制社群。具体而言,借助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将贸易链条企业以自由度高、摩擦率低的合作方式进行聚集,最终成立一个全球贸易行业DAO。就此,我国可通过“一带一路”策略,进一步对沿线国家数字贸易市场进行布局。以国内跨境离岸集采中心为产能供应端集中采购,通过数字贸易港链接海外本土化数字贸易中心,以跨境订单全程履行服务为依托,以跨境大数据、物联网等分析为信息核心的一站式跨境综合为服务载体,将国际数字贸易企业进行链接,并进一步使我国企业可以掌握产品定价权,逐步将数字贸易港打造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中心。
(四)参考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加快数字经济相关立法进程
基于我国现存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政府可参考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進行多方位的审核与修订,加快制定数字贸易相关政策,尽可能避免贸易争端产生。我国数字经济相关立法可借鉴WTO《联合声明》中主要议题,一是放宽数据流动限制,如限制数字信息设施本地化要求、不歧视国外各项数字产品信息;二是增加数字贸易市场准入,如增加数字贸易服务开放部门等;三是数字贸易通关便利化,提升政府相关数据信息透明化,推广无纸化贸易;四是出台数字贸易相关监管框架,如开通消费者电子认证或电子签名互认等,为我国数字贸易营造更加便利健康的内部法制环境。此外,还要进一步增强对我国相关数字贸易行业可能产生风险事件的预见性,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打造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遵守目标国税收监管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跨境数字贸易企业,应以灵活的策略去适应数字时代新挑战。一方面,数字贸易企业需持续加快信息化的转型与创新发展,立足大数据、云计算、智能软硬件等技术,适时推出电子化发票体系,并作为数字贸易交易信息的电子化载体,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另一方面,在不断扩大数字贸易的同时,更需遵守目标国税收监管,以竞争促发展。对于数字贸易企业而言,应在适应品质消费需求大势基础上,强调品质优势,整合海内外双向需求,群策群力走向全球数字市场。以京东为例,为适应澳大利亚跨境零售税改,京东现已着手网上税务局的注册申报、系统改造等工作,并对主站和英文站相关设置着手调整,以适应澳当地新税法的落地实施。就此,相关数字贸易企业,可参照京东,积极整改电子发票业务,助推数字经济下财税的创新与实践,进而配合目标国税务部门实施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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