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咬伤他人当担责

2018-09-12 01:22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狂犬林某赵某

赵某咨詢:我们同村的林某今年63岁了,长年从事种菜劳动。1个月前,林某用车推着白菜往家走,在经过我家门口时,车子跌落在旁边的沟里,车上的白菜随之散落在地上。就在林某捡拾白菜时,我家的大黄狗从院里窜出来,将他的腿部咬伤。事后,林某提出,需要我赔偿他打狂犬预苗以及治疗费共计1800元,及在家养伤的误工费。

请问:我家狗咬了林某需要我赔偿吗?

答复:赵某家饲养的黄狗从家中跑出来咬伤林某,这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赵某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也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仟。”上述法律规定表明,饲养的狗咬伤他人,其饲养人、管理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一案件的主要过程是,林某用车推着白菜往家走,在经过赵某家门口时,车子跌落在旁边的沟里,车上白菜散落在地上,林某捡拾白菜,他的这些行为是正当的,并无过失。而赵家的大黄狗却从院里窜出来,将林某的腿部咬伤。相关情节均表明,赵某并不能构成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赵某除了对林某应当负责赔偿被狗咬伤后所打狂犬预苗以及治疗费外,虽然林某是63岁的乡下老人,但林某常年从事种菜劳动,受伤后确实需要休养,赵某对林某的误工费也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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