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华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化规模的扩大,农村征地拆迁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征地拆迁越发难进行。本文在总结当前农村征地拆迁难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剖析,探讨农村征地拆迁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征地拆迁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全国各地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从1980年到2005年,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急剧扩张的时期,经济每增长1%,会占用农地30万亩左右”,因此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由于征地人与被征地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许多失地农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随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进行,各种利益群体间总是会把“暴力”“吵闹”掺杂其中。因此,拆迁难度也随之越来越大,征地和拆迁堪称为“天下第一难”,尤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时,土地纠纷问题尤为突出,备受各方关注。本文对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宣传不到位”、“分配不合理”、“腐败违纪现象丛生”问题做出分析与研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分配标准、完善法律条例、加强管理服务,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做出切实有效地解决方案。本文旨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分析城市化進程中农村征地拆迁难问题并探索对策,对征地拆迁项目提供有价值的思路和建议。
一、征地拆迁的内涵与理论依据释义
(一)征地拆迁的内涵
征地拆迁行为是国家征地管理机关或授权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将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予以搬迁,国家对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实际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征地拆迁程序:办理用地申请一拟定征地方案一征地审查一征地审核与批复一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一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拆迁工作是城市化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随着城市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越来越广泛,征地拆迁是项目开工建设的重要前提,如果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直接提高工程进度、降低项目管理成本。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低,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中介结构屡现不是估价结果,不顾生态保护和文物建筑的问题,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迟缓,城乡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征地拆迁的理论依据
1.帕累托最优理论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经济福利观的基础上创立的。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减少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增加另外一方的福利。即使再改变条件也不能达到在增加一些人的福利的同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另一些人的福利,这样的资源配置就处于最优的状态。各方都有利,都同意的事情或制度安排,一定是帕累托改进,社会没有理由不让每个人都得到好处的事情进行。据上述理论可得,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拆迁工作中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在资源配置的均衡方面严重失衡,拆迁过程中一方得到利益,并且此利益小于另一方的损失。更进一步解释:社会资源再配置的过程中,被拆迁者总是会减少利益。在这场博弈运动中,拆迁政府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利益,而被拆迁人民却是弊大于利。
2.土地收益理论
土地收益理论概述:土地收益理论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即地租的资本化,地租是指经济地租,即土地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余额。
土地收益是指:
(1)正常情况下即有较好的生产能力和正常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正常年份的土地收益。
(2)处于最佳利用方向的土地收益。土地具有多项用途,评估土地价格时,一般用其处于最佳利用方向的土地收益。如有商业、居住和工业等用途,一般情况下,作为商业用地其土地收益最大,因此评估该宗地价格时应在商业用途下进行。
(3)土地纯收益:它是总收益减生产成本及一切赋税后的剩余值。如果土地的“总收入刚够劳力和其他费用的开销,而土地毫无收益。因此,我们说没有地租可言。”
3.利益博弈论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博弈论所考察的是人们在知道其行为相互影响的前提下,且每个人都考虑这种影响时,理性的人怎样进行决策的问题。个体行为理性是指个体所做的行为从始至终都是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的一种决策原则。
拆迁显然对于政府来说是有益的,它能给政府带来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拆迁之后政府统一规划,方便了交通,促进了经济,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因此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赞扬。
开发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在土地征收中,把经济收入提到最高是他们的主要目的。因此也会跟政府之间产生利益的博弈。
对于被拆迁农民而言,首先他们损失了自己的利益,失去了自己的房屋。随之生活支出增加,生活方式跟以往截然不同。但是只要政府给予合适的补偿,他们就能够心满意足,人民群众所要追求的利益就是恢复到原来的生活水平,或者更好的生活方式,只要他们的目的达成了,自然而然也就同意拆迁了。
二、农村征地拆迁现状及问题探析
中央在2016年《土地法修正草案》中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近年来,我国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征地补偿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果,是各地拆迁工作的榜样。潍坊市高度重视对搬迁人民的搬迁补偿工作,实现了和谐搬迁,整体复垦的良好局面。本文以大盛镇旺子山村整体搬迁为例,作简要探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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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3]项树江.安丘开展农村用地规划调查及编制,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