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权威的保障机制构建——以扩展公民基本权利为视角

2018-09-10 02:37蔡尔琪党婕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
丝路艺术 2018年4期
关键词:违宪基本权利权威

蔡尔琪 党婕(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一、宪法权威确立的理论基础

宪法权威这一概念具有多个层次的内涵:宪法是国家政治社会生活行为的基本准则及依据。与普通法相比,宪法处于最高位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立法以及行为都不得违背宪法。从社会影响力层面来看,宪法权威性表现还在于民众对宪法的信仰以及拜从。

对于宪法权威的来源,学界一直有不同观点,英国的宪法学家惠尔认为宪法权威的证成源于三种立论模式:一是,立足于情景逻辑基础的回答,该种模式认为,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由此衍生出国家政体结构,那么理所当然的认为其所创设的机关应当服从宪法,宪法效力等级必然超越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优地位。如果违背了这样的逻辑观念,“宪法和制宪就无意义”。二是,将宪法权威的确立同制定它的机构所具有的权力等级相联系,这种模式认为宪法权威取决于立宪机构权力等级。现代学界主流观点都视人民为立宪的唯一主体。施密特将立宪权同人民主权进行完全等同,人民是国家权力最高享有者,宪法的权威性地位来源于其为最高权力主体的创建物。三是,道德论证,该种论证模式涵盖了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然权利是宪法权威的来源基础。其表示正是由于这些自然权利存在才为政府行为判断提供了道德基础,宪法的效力检验也有赖于这些道德基础,自然法为宪法的构建提供了“高级法背景”。第二,宪法的权威性的确定以及由此所表达的服从要求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是人民意志的表达,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凡人民所规定之事项,即约束每个人。”[1]

总体来讲,宪法权威来源于创制它的国家机关的权威性,来源于国家主权享有者——人民对其进行的创制,来源于其是人民基于社会契约以及自然权利维护所得以出现的产物。本文所探讨的宪法权威是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维护视角下的,不论从上述哪一层面来看,宪法权威都同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民基于信任将权力通过宪法分散到国家各机构之中,期待国家运用这些权力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维护,国家通过权力的良好行使促使宪法权威得以维持深化。

二、宪法权威的缺失: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不完善

(一)相关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不完善

我国宪法在针对公民基本权利所进行的规制方面存在抽象性特征,对于一些公民基本权利仅仅是粗略描述,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制定。这一情形所产生的弊端在于“抽象的基本权利规范对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主体没有直接的实定效力,它既不能被执法机关直接执行,也不能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更不能被公民作为权利救济的直接依据来引用,而只能作为立法机关基本权利立法的依据和效力来源。”[2]此种情形也就导致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只能够作为一种形式上的主张存在,却不能诉诸于具体的法律实践。

(二)宪法司法化适用的缺失

宪法的可诉性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民基本权利的精髓在于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公民权利予以救济。正如上文所述,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抽象性界定致使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功能缺失,法官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进行判案,公民在相关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要想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搭建完善的宪法司法救济机制。[3]就目前而言,世界上的违宪审查机制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德、意为代表的专门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机制。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机制,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机制。我国应当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之上结合自身国情构建适度的违宪审查制度。

三、宪法权威的保障: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完善

(一)本加快基本权利立法

宪法要想真正建立起至上的权威并使之长盛不衰,就必须将完整的基本权利赋予公民并推动其立法实现,由此将基本权利立法的责任条款写进宪法就具有了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加强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具体化还应当在宪法框架之下,制定一系列规范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同时强化立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进行适时的修改解释,以推动宪法基本权利具体化,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法律适用者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灵活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技术,以应对公民对于基本权利日益增长的保护的需求。

(二)建立适于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针对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在违宪审查制度构建上,我国可以从以下思路进行考虑: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构建,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管理,避免人大常委会自己制定法律自己审查法律的局面,促使违宪法律法规得以有效纠正,实现国家权力的制约。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更好促进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三)建立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诉讼制度

“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宪法诉讼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救济途径.[4]但是,处于最高地位的宪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并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进行援引,这正是因为宪法直接适用的效力的不足使得我国选择了适用一般法律而虚置宪法,造成了“以法凌宪”的现象。我国应当建立自己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应在实现上文所述的宪法委员会职能发挥的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宪法法庭,这样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就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就可以有效维护宪法权威。

四、结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自由权利最权威的渊源,但是宪法权威的维护以及保障也离不开民众的支持与拥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促使民众同宪法紧密相连。而现有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规制的不健全促使民众和宪法的联系较为单薄,这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树立宪法权威的目标达成相去甚远。宪法权威的实现不可能只是口头上的宣称,束之高阁的宪法理应走下神台,在具体的实践、应用、操作中接受众人膜拜。宪法只有在具体的实施中才能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对于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扩展只是实现宪法权威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权威的保障机制构建也不仅仅局限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对于其他相关研究,笔者将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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