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答: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联合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3家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公司等其他主体不能设立联合社。对于设立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法律设立的下限是3家以上,对上限则没作限制。二是设立联合社应当以自愿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设立、与哪些合作社共同设立、设立什么类型的联合社,都应当由合作社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取命令、胁迫等方式强制合作社设立或加入联合社。三是联合社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章程和成员出资。更多联合社运行的法律规定,可以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粉丝
答:根据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环节把关不严、业务指导不够等原因,存在着同一个人担任两家业务性质相同合作社理事长的情况,这种现象需要引起全体合作社带头人、合作社辅导员等的高度重视,及时纠错,避免发展不规范、不合法。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