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异质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减贫的困境和相关启示

2018-09-10 07:00本刊评论员朋文欢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9期
关键词:入社减贫成员

■ 文/本刊评论员 朋文欢

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

农民合作社源于乡土,内嵌在农村社区,与农户有着天然的交织。凭借独有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农民合作社往往被学界认为是农村减贫最合宜且最合意的组织形态,以合作社为主流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为中国的扶贫事业提供极为可取的发展路径(吴彬,徐旭初,2009)。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以及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都明确表示要将合作社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可以看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农民合作社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均表达了诸多期许。

然而,农户特征的同质性是实现“弱者联合”的必要条件(周应恒,胡凌啸,2016)。在中国经济社会结构正经历大变革、大调整的宏观背景下,小农户的快速分化形塑了农民合作社成员结构的异质性特征,合作社内部存在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分。考虑到合作社整体实力的提升,并保证合作社核心成员的潜在激励,合作社往往会摒弃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的原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规定,设置入社门槛,限制成员数量。贫困户由于生产禀赋先天不足,风险抵御能力差,社会网络资源缺失等,通常成为合作社排斥的首选对象。由此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合作社“亲”农村能人或精英,“疏”弱势农户,尤其是贫困户。久而久之,合作社将逐渐演变成农村“强者”而非“弱者”的联合。这对合作社构建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确定的益贫性的合作宗旨要求以及合作社扶贫效应的发挥提出了挑战。

针对当前农民合作社减贫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若政府决策部门试图通过促进贫困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来实现农村减贫目标,那么需要谨慎地看到政策受益群体的局限性。当前,政府在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中,应该注重合作社对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吸纳导向,否则,不仅难以达到政策预期,甚至会导致农村内部的分化和对政策资源分享的不公。当然,我们也不能因合作社对农村精英与弱势群体“亲疏有别”而全盘否定合作社减贫的潜力,无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合作社给农村经济社会带来的积极变化。作为中国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在带动农业产业发展、追求组织绩效过程中,为农村无法顺利转出的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激活了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的价值等。换言之,即便贫困农户因入社门槛高而难以参与合作社,也同样可以通过合作社的外溢效应而间接获益。

基于此,本文认为,在扶贫攻坚背景下,一方面切勿“大水漫灌”式地扶持和鼓励合作社发展,应注重对合作社的精准扶持。通过制度设计与创新,借助资金、实物、项目建设等形式的补助或税收减免等手段诱导合作社吸纳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尝试农村基层组织牵头,组建以农村弱势群体为成员基础的扶贫合作社。另一方面,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提高合作社的覆盖面,增强其经营实力以保证合作社的正向溢出,仍是政府农村扶贫工作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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