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有关部委主要政令、部委配套文件、地方法规、机构规章制度组成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机构总结实践经验建立的规章制度,形成了獨具中国特色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体系,主体内容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行为批准、资产评估程序后,将转让项目(产权、实物资产、企业增资)委托省级以上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交易,并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监管。
1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政策法规
1.1 国家法律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资产评估、转让价格确定、信息披露、交易方式选择、管理层受让、外资受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要政令
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产权市场建设的主要政令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第3号)(2017年12月废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5〕第12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第47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9〕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财文资〔2013〕5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第32号)等。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2016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国有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实物资产交易业务纳入产权交易市场。
1.3 部委配套政策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财政部为贯彻《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企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两份配套政策文件。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并报财政部备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没有授权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同时规定国有产权必须在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1.4 地方法规
各省市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为贯彻《企业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相继颁发了地方法规。北京市先后印发了《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属企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涉诉国有资产进行拍卖的规定(试行)》等,其他各省市也先后印发了类似法规文件。
1.5 机构规章制度
为贯彻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10月30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的重点工作环节,共同制定了《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9个具体操作细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3个竞价实施办法。自2009年10月30日起,以上3家交易机构和全国各省市产权交易机构相继实施上述操作细则和竞价实施办法,执行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操作细则,并接受国资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我国产权市场的主要业务范围
综合全国省、市、自治区(含计划单列市)情况,我国产权市场的国有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2)行政事业单位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3)国有金融类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4)国有企业增资和国有企业资产合作;
(5)国有实物资产;
(6)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租赁权、采购权;
(7)政府特许经营权、矿业权等公共资源产权;
(8)国有林业产权;
(9)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产权;
(10)涉诉国有资产等。
综合全国省、市、自治区(含计划单列市)情况,我国产权市场已经或正在探索开展下列交易品种:
(1)不良金融资产交易;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
(4)股权质押融资和股权私募融资;
(5)金融产品创新业务;
(6)其他各类性质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
(7)民营企业增资;
(8)涉诉资产等。
3 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主要程序
(1)转让方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转让方进行内部审议决策并形成决策文件;
(3)转让方履行产权转让行为审批手续;
(4)转让方聘请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5)转让方(或通过代理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挂牌申请;
(6)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7)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
(8)产权交易机构确定产权交易方式,组织竞价交易;
(9)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10)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价款结算;
(11)产权交易机构签发交易凭证,公告交易结果;
(12)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变更工商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