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冉
摘 要: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拓宽了消费市场,使得网络购物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并已成为一部分人的习惯交易方式。虽然网络购物具有速度快、效率高的特点,但是由于有关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消费诉讼程序的繁琐与不便以及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使得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确保消费者能够正常的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放心的消费,就必须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网络环境干净、纯洁。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 网络购物 消费者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5(b)-055-02
1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权益保护的现状
1.1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于近些年来,网络交易的飞速发展,它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内容以及体制结构上暴露的问题越来越明显。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在网络领域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及知情权应进一步改进。
这是未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未涉及的,这对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以及为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找到法律依据。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很难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出台的法律或规定来维权。
1.2 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情况
我国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涉及到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有《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所描述。但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与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并无太大联系。通过其第13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对比可清楚认识到,这里对经营者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主动提供商品的各类信息,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中所列举的是消费者消费时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并未指出在网络这一特殊购物方式中所享有的权利。
1.3 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费诉讼程序
目前我国存在的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中,大多是涉案金额较小,且案件较为分散。存在的困难首先是诉讼程序过于冗杂且漫长,即使采用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也会消耗消费者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其次,网络购物其主体本身就是经济水平一般的普通人群,时间有限,难以抽出大量时间应对诉讼;再次,专业知识缺乏,难以从依靠现有的法律去维权,法律知识淡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消费者没有坚强的毅力和自信心,认为自身力量难以对抗企业组织,以及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世界。大多数的消费者对于诉讼还感到很陌生和畏惧。鉴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不愿起诉来请求获得应有的赔偿,从而放弃了请求权。
2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 虚假信息充斥网络
B公司系某网站上“索芙特旗舰店”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7日,王某在“索芙特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原价88元(88元用斜线划除),促销价38元,促销价38元后标注“聚划算”,买2减10元,王某实付170元。根据该产品的月成交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間,该减肥香皂的售价为38元,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售价为58元,但并没有所标一口价88元销售的记录。王某主张C公司系价格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首先看重的是商品的价格,其次才考虑物品的实用性、外观等方面,而网络购物这一交易平台恰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网店提供的商品价格较实体店便宜许多,且他们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在实际购物时许多消费者会采用价格升序的排列方法,同种商品价格低的商家便会排在前面。这就导致有些商品的点击量很多,而不知情的买家便跟风去购买。有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点击量,就虚报低价满足自己的意愿,随后在交易的过程中又巧借名目不履行所标注价格。经营者这种靠散发虚假信息抓住消费者需求心里从而获得更多利益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例如有的商家店铺会在自己的销售主页面上标出醒目的商品促销信息,另外还标注“原价”“市场价”等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的激发了消费者的购物欲望。还有的经营者像本文提出的那样打着促销的名义以提升原价的方式变相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这种现象在大型的节假日期间尤为凸显。阿里巴巴便是很好的例子,“双十一”活动期间,从2009年的5000万到2015年得912亿无疑是个奇迹,但是经过社会反应其中暴露的问题也是很多,许多购买者在拿到实物后投诉厂家与在网上看到的不符,或是商品质量太次等。这些都是虚拟网络带来的弊端,大多数受害者很难在第一时间辨别真伪,有的会因为数额较少或是因为怕麻烦,放弃了维权的途径,自认倒霉。而经营者则为自己预留了充分的推脱空间,使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赚取不正当的钱财。
2.2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全国性的涉及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较少,最初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例如,《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通知文件。虽然比较系统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各项权利有所涉及,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却并未明确。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及不完善性,这也使经营者进行不法经营有了可乘之机。此外从法律的体系、层次上分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本身就属于合同行为。但是从《合同法》的条文来看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方面一些法律也只是进行消极保护。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这项条文并未起到实质作用。原因是《产品质量法》的制定主要面向广大的传统消费者,在传统交易中,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产品的质量信息及相关说明,如果选择网购,这一权利则无法实现,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图片(经过技术手段加工的)及相关描述来获取信息,如果网络经营者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与包装上内容不符,则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受到侵害,而此时该法的权威性将会受到质疑。
3 对我国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善
3.1 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立法
立法完善与立法准备阶段的主体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立法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就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消费者在网上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很大程度在于经营者抓住了法律的漏洞,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不完善,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来弥补存在的不足。通常提高立法层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新立法;二是修订现有法律。新立法首先会扰乱现有的法律秩序,其次,其成本太高需要权威的法律人士对立法内容进行商议,而后制定出新的法律。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如果已制定的法律未出现较大不稳定因素或不平等问题,还是以修订现有法律为主。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虑:首先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糊的章节作出修改,补添的条款可作为网络交易中应遵循的规范。也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网络消费者设立专门的章节进行立法保护。最后与数据保护、电子合同、电子货币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等内容制定体系完善的网络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
3.2 严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存在法律而没形成法律意识,心中无法,行为便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规则仍然是一种异己的规则”,如果没有严明的法律就无法规范人们的言行,也无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这是法律的威严带来的效应。当经营者违反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所应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和必要手段。笔者在此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方面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加以分析。
3.2.1 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民事责任是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民事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将所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缩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当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必须依法承担对应的责任。责任问题可以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几方面来追究。对于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欺诈行为,可采取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并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可采取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民事责任是消费者侵权问题的重点。
3.2.2 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律而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包括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后者占主要成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对国家的行政管理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我国明确经营者违反行政职责的相关法律有《消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当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关行政单位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4 结语
网络环境复杂多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道路曲折又艰难,因此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研究是改善我国网络环境的有效保证,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是增强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任,提高网络购物消费水平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通过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还可以对已制定的新《消法》中的后悔权进一步明确,通过研究发现,许多商家在商品信息上标注不适用7日内退换的现象,因此消费者的后悔权就难以得到实现。对此《消法》可以对何种物品实用7日内退换进行明确,防止经营者钻法律的漏洞,侵害消费者的利益。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善将长期进行下去,沒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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