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东
保密专利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国会于1859年通过了《军需品发明专利法案》,率先在专利制度中引入了保密这一行政措施。目前,实行专利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相继建立了保密专利制度。
一、保密专利管理模式
各国保密专利管理虽然有一些共同点,但由于受本国政治、经济、军事、历史以及专利制度等影响,在管理机制上是不完全相同的。通过对国外保密专利管理的各个环节分析研究,可以归纳出两种管理模式,如表1所示。
二、统一的专利受理、审查制度
欧美等发达军事国家大都采用统一的专利受理审查制度,由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受理保密专利申请,并进行专利性审查。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对有保密令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审查,对可以授予专利的申请,推迟授予专利权。德国专利与商标局按专业选定可以涉密的审查员对保密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审查,对符合专利性要求的,授予保密专利权。俄罗斯保密专利申请由授权机构和知识产权机构按《专利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并颁发保密发明专利证书。
三、完善的保密专利司法保护体系
西方主要军事国家的保密专利司法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对保密令、补偿、侵权的司法救济。德国专利法院申诉审议庭负责审理专利局审查部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申请颁发保密令而产生的申诉案件。权利人对因保密遭受的损害,有权向联邦政府确定的最高主管部门请求补偿,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对权利权受到侵害产生的诉讼案件,由德国州法院民事庭专属管辖。
四、合理的保密专利损害补偿制度
西方主要军事国家对涉及国防利益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因保密而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由发出命令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补偿。美国保密专利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因保密令而被扣发专利证书时,有权向提请发出命令的部门或机构的首长,请求赔偿其由于保密命令或由于发表发明后政府使用该项发明或同时由于这两种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德国保密专利权利人对因保密遭受的损害,有权向联邦政府确定的最高主管部门请求补偿。
五、可操作的保密专利解密制度
为发挥保密专利在国防和经济建设中的双重作用,促进保密专利的交流和应用,西方主要军事国家建立了较为明确的解密制度。美国对发明保密以及扣发专利证书,均不得超过一年,但可根据原发出保密令部门的通知再延长一年。德国对保密专利申請或者保密专利每年进行一次解密审查,需要解密的转让为普通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法国实行保密专利定期解密制度,一般一年做一次解密审查,应国防部长的请求,保密期限可以延长1年并可再续。
六、对《国防专利条例》修订的建议
一是完善我国国防专利受理审查制度,建立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受理审查之间的有效沟通渠道,减少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冲突。
二是完善国防专利的保护制度,出台国防专利管辖司法解释,建立行政与司法相衔接的国防专利保护制度,利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军地结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三是完善国防专利损害补偿制度,修改《国防专利补偿办法》,区分主动申请与被动扣押,针对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补偿机制与标准。
四是完善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强化对国防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合理控制授权国防专利的范围。明确国防专利申请主体的解密义务,定期对持有的专利进行保密审查,促进国防专利技术的运用。
参考文献:
[1]梁波.我国国防专利产权制度问题研究, 2009.
[2]李泽红.国防科学技术专利保护研究, 2012.
[3]袁晓东、张军荣、冯灵.美国发明保密制度的历史沿革、运行及评价,2013.
[4]王金华.国防专利的收费及其补充办法,200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