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巍
2018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个人网店、微商、直播营销、刷好评、大数据杀熟以及征税等都将成为此次立法的亮点,其中,电商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也是一大亮点之一。对于淘宝、京东、拼多多以及网易考拉等电商平台今后的健康长远的发展也有了法律上的基本规定和行为规范。
跨境电商方面规定是亮点也是缺憾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持两个基本意见:一方面,我国跨境电商确实存在立法缺失,不光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存在缺失,就连海关总署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也都没有。目前实践中能见到的就是国务院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一些公告,行政管理规范严重缺失。从这个方面讲,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确实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中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框架式的、笼统的,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不具备任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的难题没有真正的解决。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秋城则表示,2018年8月31号,《电子商务法》最终落地,聚焦五大电商热点中,跨境电商是其中之一。这首先表明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领先的跨境电商市场和跨境电商规则的制定国。相对于国内电商,跨境电商环节多,涉及面更多,如:税收、通关、知识产权以及数据安全等。所以政府监管和引导是未来跨境电商的核心环节。《电商法》规定除了明确规定跨境电商从业者,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管的法律规定外,更加强了跨境进口消费投诉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案法律依据,对于广大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以《电商法》为基础,跨境电商合规化是大势所趋,灰色利润空间会越来越少,对于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未来也会是一次洗牌的过程。政府监管、合规化必然是跨境电商的未来方向。
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法律问题
对此,吕友臣认为,就跨境电商本身来讲,其规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普通的电子商务相通的部分,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不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境电子商务其本身独有的问题,需要单独的、专门的规范。
吕友臣表示,跨境电商这些独有的问题,又体现为民商事法律问题和行政管理法律问题两类。
吕友臣认为,就跨境电商民商事法律问题而言。如果跨境电商列入了电子商务法的规范范畴,这些问题直接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也就不成为问题。有问题的是不能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或不确定能否纳入)的这一部分。电子商务一个根本特性就是全球化,局限在一国之内的电子商务很少见,也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现在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基本上都是全球范围内经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办法。”如何理解非常关键。目前电子商务都存在着全球化的情况,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活动在中国境内?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在中国境内,是电子商务经营平台在中国境内,还是是电子商务交易的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抑或是只要一方主体在中国境内即可,比如中国消费者在国外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的行为,算不算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这一条法律需要解释。根据上下文,我们也可以做一个推断,立法者的本意应该是局限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中国的范畴之内。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大量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将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规范之外。
就跨境电商的行政管理问题而言。这里专指其特有的进出境监督管理问题。实践中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海关、税务和外汇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问题。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的性质,是货物还是个人物品?如何设定通关模式、如何办理通关手续、如何征收税款、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及如何办理外汇进出境等,对管理部门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来讲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否则,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对跨境电商带来消极影响,实践中也确实产生和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此次的电子商务法对此几乎没有涉及,只是一些原则性的、宏观的和宣言性的规定,对社会实际需求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我们也对此表示理解。一方面是源于此次立法的重点不在于此,另一方面跨境電子商务进出境监管方面的相关问题还存在的一些争议,有待厘清。
电商法中如何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本次电商法以四条法律就跨境电商问题作出了规定,可以看出规范方式也是比较笼统的,但是态度很明确:支持,为跨境电商提供便利,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长期以来,跨境电商存在两种业务模式:保税和直邮,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导致的责任也不同,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纠纷。此外,跨境交易还存在逃税避税、涉嫌走私;部分跨境经销商真假掺卖、不提供售后;私下交易、现金交易以逃避监管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本次《电商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跨境电商无论何种模式,必须遵守进出口以及国内法律。
以奶粉为例,7月时英国多名婴儿饮用爱他美奶粉后出现呕吐症状,当时海关总署称未通过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到中国,即未有报关产品,那么若采取直邮、微商代购等模式便处在一个监管空隙的状态。在《电商法》公布后,直邮模式纳入跨境电商范畴,也就意味着其也需要满足报关程序以及国内对奶粉的规定。另外,微商及其他网络平台向消费者继续提供跨境购买的奶粉的也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总的来说,电商法出台后将对于现状发生较大的变化,许多原本的“法外之地”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就现阶段的全民认知以及外贸环境来说是一件好事。
如何看待电商法中跨境电商的规范?
对此,吕友臣认为,《电子商务法》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先河,对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示范意义。《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做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但对跨境电商管理尤其是进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对规范跨境电商的作用有限,实践中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启动针对跨境电商进出境监督管理的立法。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管理方面,只是做出了宏观的宣示性规定,具体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对实践指导意义有限。但我们希望也相信,电子商务法立法能够推动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启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