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压岁“红包”所有权归孩子
【案例】去年春节期间,田雨12岁的女儿收到了6000元的“压岁钱”。田雨不放心让女儿管理这么大一笔钱,要求女儿上交,但女儿不服气地顶撞说:“‘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没有权利收走。”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如何处理才妥当?
【说法】大人给孩子“压岁钱”是一种习俗,在法律上则属于赠与行为,受赠人是孩子,“压岁钱”的所有权也就归孩子,家长无权没收。但对于年幼孩子来说,大笔“压岁钱”还是应当由家长掌管为好,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对此,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钱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既然是保管,家长就不能随便动用,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之类的,才可以动用“压岁钱”。家长在保管“压岁钱”期间,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帮助和引导孩子制订理财计划,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送收变味“红包”当心犯罪
【案例】老徐听说某村要实施村庄改造,为拿下该工程,除夕之夜,老徐来到村干部吴某家,塞给吴某孙子2万元现金的“红包”,作为“压岁钱”。在村庄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吴某暗地里帮了不少忙,使老徐顺利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有人向县纪委反映项目招投标中存在违规问题,导致吴某案发。
【说法】長辈给晚辈压岁“红包”原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把压岁“红包”作为给领导送礼的一块“遮羞布”,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之际给人送高额礼金或贵重礼品,这种行为已经超出普通人情往来的范畴,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不当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只要涉案数额超过5000元或累计超过5000元,就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本案中,老徐的“大方”和吴某的“笑纳”都心照不宣,已经悖离了“压岁钱”的传统本义,而且吴某事后也确实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老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而老徐也涉嫌行贿罪。
春节“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案例】2016年春节,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大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300元的“红包”。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孙某等人不愿意补休,要求公司支付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给加班员工发过“红包”,那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督促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说法】职工春节期间坚守生产一线加班,放弃与家人欢聚同乐,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加班费,也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因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标准;而后者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理应专门支付。本案中,制衣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拒付加班费情形时,可以随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