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来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一項监督执纪新规定,也是最能体现党的十八大期间反腐倡廉理论的核心概念。目前对该项政策的理解大多局限于微观工作层面,缺乏战略性思考,因而导致实践运用中出现了一些与“四种形态”目标相违背的做法。“四种形态”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工作要求,而且是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特殊阶段的一个战略部署,非常清晰地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反腐败的战略思维、战略目标、战略假设、战略措施、战略布局。只有从战略高度认识“四种形态”的价值,才能把握其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四种形态”的提出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它有特定的理论架构与主要内容,具有三大理论贡献:使中国的反腐败走向轻刑化时代,反腐败的成本会大幅降低;倒逼监督执纪方式的转变;推进法治进程。要实现“四种形态”的战略目标,有必要提高站位,从理论上澄清一些错误认识。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四种形态”结果自然形成而非人为催熟;要避免急于求成,要有长期作战的准备和安排;坚持一把尺子量所有党员干部,防止监督执行不公平、不平等。
(《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