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琨 李珏涵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安全问题愈发关注。为保障我国居民的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卫生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新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文章回顾了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程,对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技术指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特点,并对现行标准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为完善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带来启示。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中图分类号】R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4-0228-03
饮用水的卫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和安全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饮用水的质量安全。然而近年来,因水源受到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导致的饮用水公共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根据相关监察部的统计,我国近年来水污染事件频发,每年由于水污染造成的事故都在1 700起以上。饮用水安全问题多次触动人们脆弱的神经。饮用水卫生标准作为评价水质安全性的主要指标和依据,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1 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展
1955年5月,卫生部发布了我国首个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修正稿),其后经卫生部联合其他部门几度修改完善或重写,50年间共发布实施了9项饮用水卫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至2006年12月29日,卫生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并发布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007年7月1日起作为我国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的指标数由最初的15项逐步增加至现行的106项,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具体情况见表1。
2 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现状
2006年12月29日,卫生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修订并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在规定我国饮用水水质要求的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提出符合当前的经济和技术水平的卫生指标和要求,同时又力求尽可能瞄准国际先进水平。新标准中水质卫生要求的指标数共有为106项,其中微生物指标为6项(水质常規指标为4项,非常规指标为2项),毒理指标为74项(其中,水质常规指标为15项,非常规指标为59项;无机化合物指标为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为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为20项(水质常规指标为17项,非常规指标为3项),消毒剂指标为4项,放射性指标为2项。在108项指标中,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只涉及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的指标约占20%。此外,新标准还对水源水质、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提出了卫生要求,对水质监测及水质检验方法做出规定[1]。同时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提出了相应的142项检验指标,300个检验方法[2]。与以往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比较,新修订的标准特点如下。
2.1 增加指标数量,严格微生物、重金属、消毒副产物等要求
新标准中的指标项目增加至106项,其中生物学指标项目增加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项目增加至4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项目增至20项,对一些健康危害大的重金属如铅、镉等指标限值从严修订。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就十分重视水处理过程中的消毒副产物对健康造成的风险隐患,率先开展研究明确了加氯消毒产生有机卤代物的健康风险,并专门制定了《消毒与消毒副产物条例》[3]。所以我国在此次修订新标准中,也增加了氯胺、臭氧、二氧化氯等消毒剂在水处理中的余量及其副产物的要求。
2.2 标准既与国际接轨,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新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不仅参考了3项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2004)及补充本(2006)、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04)及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1998),还参考了日本的饮用水水质基准(2004)和俄罗斯的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02),指标上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的国际接轨。
新标准考虑到我国各地发展水平及水质和水处理工艺差异,选择了较多指标项目以尽量覆盖不同的情况,在力求与国际先进标准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同时充分结合我国发展现状,解决实际问题,如将部分指标分阶段实施,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必须全部实施;发生影响水质突发事件可由当地政府批准放宽部分指标等。
2.3 统筹考虑,统一城市、乡村饮用水标准
我国农村地区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新标准修订之前都是按《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执行。新标准发布后,将城镇、乡村的各类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都包括进适用范围,统一了城镇和乡村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乡村地区受经济条件、水源及水处理能力等限制,较难达到与城镇一致的水质卫生要求。所以,新修订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先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再对1项微生物指标、3项毒理学指标及10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进行现阶段放宽[4],分阶段、分档次统一城市、乡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2.4 水质指标分级,规定水质监测要求
在新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了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常规指标主要是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指标,检出率高,为各地水质监测的必检项目;非常规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实施的指标的项目和日期。水质指标的分级执行,既充分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和特殊情况及需求,又保证了新标准的逐步实施。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水质监测的采样点选择、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等要求,规范了水质监测的操作性。
3 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存在的不足
3.1 水质卫生指标不足
虽然新标准的水质卫生指标增加至106项,但与国际三大水质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比,在某些方面还是有所缺失。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饮用水水质准则》中指出,微生物引起的危害是威胁饮水安全的首要问题,对微生物的人体健康风险应给予高度重视。WHO、EC及许多发达国家水质标准中,隐孢子虫、贾第虫、军团菌、病毒等指标已成为重要的控制项目[3],美国考虑到微生物风险控制,甚至将浑浊度列入了微生物学指标,而我国新标准中只有隐孢子虫、贾第虫2项指标,对微生物引起的健康风险重视程度不足。新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只是用感官描述来表示,缺少量化指标,说明了对水中引起感官不适的物质认识的不明晰,导致在水处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去除目标。此外,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饮用水水质准则》中提出:在制定化学物质指导值时,既要考虑饮用部分,也要考虑生活使用,如淋浴时皮肤接触吸收或呼吸时摄入易挥发性物质部分,而新标准则缺少对这方面的考量。
3.2 水质卫生标准未分级
美国环保局(USEPA)在《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中将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一级规则和二级规则。一级规则为强制性标准,严格规定了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二级规则为非强制性标准,对水中影响容貌、感官的污染物浓度做了控制,各州可有选择地采纳做为当地强制性标准[5]。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水源条件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实际,可考虑制定分级水质卫生标准,使标准更具广泛性和可操作性。实际上,有部分地方饮用水卫生标准已经开始采用标准指标分级来适应实际需求,如上海市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中,指标条款就被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2类,新国标在今后的制修订中也可采取类似方式增加标准的适用性。
3.3 水质卫生标准不统一
虽然新标准已经发布实施,但其他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仍然处于现行状态,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 11730—1989),此外还有不少的地方水质标准或规范正在制定或者已經发布,呈现出多个标准或规范并存的局面,而且这些标准在指标、限值、方法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交叉重复或不一致的情况[6]。标准的混乱也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因此应制定统一的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废止交叉重复和限值过高的标准,对反映特殊要求的标准则考虑作为特殊情况纳入国家标准中。
3.4 标准执行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饮用水相关的基本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般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涉及部门包括卫生、水利、环保、地矿、建设、教育等,但直接涉及饮用水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监管的主要还是卫生行政部门,其依据仍是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7月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属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卫生监督模式也局限于卫生许可[6]。这种情况就造成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执法力度不足等,标准成为“软标准”,在实际中难以执行,发生问题难以追责。美国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制定《安全饮水法》和《国家暂行饮用水基本规则》来保证标准的执行和实施[5],这在我国标准的执行监督中可引以为鉴。
4 建议
自1985年发布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985)后,经过了长达21年,终于在2006年修订发布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多项指标,部分指标更加严格,还逐步统一城乡饮水卫生标准,规定水质监测方法,整体向国际先进标准靠拢,体现了国家对饮用水卫生的重视和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进步与发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本)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而新的饮用水国家标准迄今为止已经近10年没有复审或者修订,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水质情况的变化,所参照的国际标准大多也已经进行修订更新,新的净水技术也不断发展,现行的水质卫生标准已无法满足我国水质现状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水质卫生需求,失去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因此,有必要且必须对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根据我国水质现状及地域发展情况,对照国际标准完善指标内容;制定水质分级,增加水质标准的可操作性;废止不必要的水质卫生标准,统一全国标准;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措施,加强标准的执行和监督。通过标准的完善和实施,提高我国饮用水水质,改善居民饮水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2]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S].
[3]王延勇.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J].职业与健康,2007(23)11:956-958.
[4]张岚,陈昌杰,陈雅妍.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J].中国公共卫生,2007(23)11:1281-1282.
[5]高娟,李贵宝,刘晓茹,等.国内外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与比对[J].水利技术监督,2005(3):61-64.
[6]杜宝佺,朱鸿斌.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分析[J].职业卫生与病伤,2007,22(2):125-127.
[责任编辑: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