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良
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极大的影响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一股独大问题,控股股东控制了董事会,一人决定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利润分配计划,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失效,公司经营绩效受到影响。究其原因,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首当其冲。本文分析独立董事独立性现状,做出客观的判断,并根据其现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权利保护机制、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董事协会
1 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现状
1.1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
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优势操纵独立董事的选任,选择自己熟悉的人进入董事会,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沦为人情董事便在所难免。此外我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数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这些人虽然具有较高的经济财务方面的理论水平,但是对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并不如董事,经理等企业家那样熟悉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此,指望其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太大的帮助也并不现实。
1.2独立董事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得到正常发挥有待于其组织机构的完善,特别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在英国的上市公司中,这三个机构是董事会的必设机构,并且全部或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他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而在我国这些机构并非董事会中的必设机构,是否设立由公司自主决定,在没有这些配套机构做保证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很难得到发挥的。此外我国立法对于独立董事人数规定的下限是3人,这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显得太少。没有人数上的优势也是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1.3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与保护机制不健全
《指導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独立董事都是由一些具有本职工作的人兼职,这很难激发起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随着股东派生诉讼等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被诉的可能性也极大提高,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担任独立董事顾虑重重。
2 加强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建议
2.1建立全国范围的独立董事协会
建立全国范围的独立董事协会,这一想法的初衷是基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为了解决独董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而提出的。它基本思想是通过证监会下设独立董事协会,由该协会全面管理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重新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拔才能获取独立董事资格。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每个所有的独董都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和考试选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均由独立董事协会委派,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总体思想是应由上市公司交给证监会,再由证监会根据独立董事勤勉程度发放给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协会的资金运作,一部分应在上市公司交纳的独立董事薪酬中扣取,另一部分应在上市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收取一定比例。在证监会下设独立董事协会、通过独立董事协会来统一管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做法将使得我国独立董事从业行为更加的规范化,合理化,会使得独立董事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有助于他们咯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虽然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的做法会耗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形式,这一做法具备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国情相符,同时建立这一制度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2.2完善独立董事的权利保护机制
《公司法》修订后在很多方面体现了其制度创新性,其中操作性增强,可诉性提高是其显著特征。但是《指导意见》中虽然赋予了独立董事以各种职权,但是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尊重,甚至其正常行使都变得困难。究其原因,《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权利的保护不够,可诉性不强乃是其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在将来的公司立法中应当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职权,并增强相应条款的可诉性。以使得独立董事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充份的救济。
2.3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指导意见》中拥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人员或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够科学和细致,比如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提名的人数是多少,对于控股股东的提名权是否作出一定的限制等。在这一方面,美国的做法是将提名权赋予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提名委员会,由于提名委员会中的大部分成员是独立董事,因此,由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不仅可以保证新当选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还有助于建立独立董事团队,尤其在我国不具备齐备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情况下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立法上应该尽快作出相应规定,将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必设机构,以便独立董事将提名权牢牢的抓在手中。在选举表决环节上,根据公司法的原理,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也是董事,当然也应当有股东会选举产生。我国《指导意见》也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的情况下,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应用,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独立董事。因此需要在选举时引入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使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发言权,从而保证中小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中占据一定席位,最终使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新公司法中已经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这一条款并非强制性的条款,对于是否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举也未作说明,因此很难在上市公司中得到普遍遵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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