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争议再思考

2018-09-10 20:16张宏宇
炎黄地理 2018年8期
关键词:正义

张宏宇

摘 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辩论诞生于西方世界法学范畴的历史发展之中。对于当前现状,学科界的学者统分为两大学派——实证、自然法学学派。其中,实证法学派观点认为“恶法亦法”,自然法学派观点认为“恶法非法”。本文将从“辱母杀人案”出发,探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两派争论的来源,并讨论两种观点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最终,本文认为恶法非法论的关键在于其于道德伦理的高度契合。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伦理;正义

1、“辱母杀人案”引发的理论探讨

2016年在山东聊城爆发的于欢案(又称“辱母杀人案”),是现代法律建设史上的一次重大冲击。案件爆发之后,舆论界对于此案表现出高度反响,与中国法律史所罕见。本文将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古典法律观出发,对该案件做出诠释。一审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对于欢定罪,但并未执行死刑,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结果公开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经环球舆论中心进行的网民舆论调查,在收到的10331份有效问卷中,仅有6.4%的受访者认为一审判决合理,76.4%的受访者均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二审法院认定于欢行为具备防卫性质,符合相关要件,但因超过必要限度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5年。

山东“辱母杀人案”(又称辱母案)一案中,表现出的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博弈,令人深思。于欢获得减刑的背后,是社会全体对于法律的普遍不信任性,究其根本,更是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这两种命题的博弈。本文将论述这两种思想的争论起源,并结合山东“辱母案”一案,就这两种思想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讨论。

2、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诠释

2.1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定义

关于法律的本质争论,一直是几个世纪以来社会学学者讨论的重点问题。其中又以恶法依法与恶法非法两种论点尤为显著。持恶法亦法观点的学者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为人所制定,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得到遵守。反之,恶法非法论的学者则认为不应该遵守这种法律,坚持法与道德紧密相连的自然法原则。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8世纪末期走向衰落,也昭示着其所主张的人权天赋与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力下滑,人们开始尝试从新的角度对法律予以诠释。在随后的19世纪初,分析法学派学者约翰·奥斯汀就曾发表过“法与道德无关。”的论调。他的学说标志着分析法学派的诞生,古典的恶法非法观点遭到挑战,也预示着一场持续数百年的法与道德的争论拉开序幕。

2.2两种理念的具体表现

“实证法学派”的观点集中表现为“法律的本质是何物”,法律在实证法学派学者将其看作为中性词,并没有善恶之分的意义。法律是无比重要的,需要是按照国家社会规定的、依据正当程序的法律,必须是正当的法律,不管其是“良法”或“恶法”。对于不正确的判决,苏格拉底提出倘若人们凭借法律的不正确而背弃法律,国家便会处于无政府的社会形式,不仅法律的正确性是必需的,法律的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在制度的前提下,才是“恶法亦法”的最终目标。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集中表现为“法律本质应该是何物”,学者们表示人定法之上是有更加先进的法律——“自然法”,其表现为公平和正义,是在人的道德的基础上发展的。这些学者们指出法律与道德是相互统一的,所以与理性背道而驰的“恶法”不应该是法律,是不被人们所遵从和信服的。法律在公平和正义的前提下,是“恶法非法”的永恒主题。不难看出,这两种观点的争论都体现在了本案中的道德体(于欢),與法律之间的争议中,并对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做出了指向性影响。

2.3小结

本文认为,“辱母杀人案”的本质,体现了西方传统法学理念范畴中的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基于两者的定义和具体表现来看,其正是由法律和道德的理论矛盾演化而来的。中国文化中素有“孝为先”的理念,因而笔者认为“不能认可于欢捍卫母亲尊严行为的法律是对孝道的践踏”这一说法具有一定合理性。究其根本,市民对于法律的不信任系由本案中法律与道德伦理的矛盾演化而来。在本案中舆论的倾向和其对判决的影响中,恶法非法的观点在民众的理念中占据了上风。

3、恶法非法的有关思考

3.1恶法非法体现法律与道德的调和

法律捍卫道德,但法律本身也有义务成为道德的化身。道德与法律的争锋于19世纪起,如今已然发展成为社会公理的一种。从上世纪末发生的冤假错案,近几年发生的几起“纠纷案”。在公众眼中,法律的形象开始经历一个模糊的转型过程。于此,展现法律铁则下富有感性的一面,重新树立公众对于法律的公信力,就成了重中之重。法律与道德不应该是矛盾的。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能在保障秩序的不紊执行的同时,保留一定且应有的同情心。恶法非法理论体现了一种法律与道德的调和,这正是当今的法律工作者所不应该忽视的。

3.2恶法非法保证了正义的执行

恶法非法论的关键在于其于道德伦理的高度契合。就法律本身而言,这种观点容易导致社会对法律普遍的不信任与存疑,不利于管理和审判。但就社会现状而言,这种观点更切合多数人民的思想,真正实现了法律的神圣使命——为更多公民谋求正义的体现。

中国人对于道德的认可与血脉一并向承,道德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看到杀人的本相而忽视案件背后的情理所系,是错。法律应作为规则与道德的结合体存在。能否在纯粹的法规与情理之间做出准确考量,才是衡量法律工作者最确切的标准。恶法非法理论启示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对法律持有一种判定心理,存疑但不求反,才能促使我们的法律向着更健全,更完善,更正义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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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琛巍.法律与道德[A].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政府法制与行政管理”理论研讨会论文集(行政与法)[C].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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