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微信朋友圈的微商发展探析

2018-09-10 07:05单桂娟
中国商论 2018年31期
关键词:微商微信用户

单桂娟

摘 要:借助微信庞大的用户基础,朋友圈使用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微商抓住这一契机,迅速抢占微信朋友圈市场。微商进入了野蛮生长阶段,但行业繁荣的背后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微商火热现象的背后,分析朋友圈微商经营过程的问题及成因,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朋友圈 微商 问题

中图分类号: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1(a)-162-02

1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概述

1.1 朋友圈

朋友圈是微信版本升级到4.0后于2012年4月19日新增的一项社交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朋友圈发表文字、图片、小视频,同时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文章或视频分享到朋友圈。用户可以对好友发布的内容进行“评论”或“点赞”,用户只能看相同好友的评论或赞。最初用户使用朋友圈主要是为了了解亲人、朋友的现状,拉近和朋友的关系,满足自己的社交需求。据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从开放朋友圈功能以来,微信朋友圈的使用率呈逐年递增趋势,截至2017年12月,微信朋友圈使用率高达87.3%,如此庞大的受众为微商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加之传播上点对点、低成本、沟通及时,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朋友圈成为了微商产品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1.2 微商

提到微商,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微信朋友圈卖产品的人群。到底什么是微商呢?关于微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人把微商局限于微信电商,有人认为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店并完成网络购物模式的电商就是微商,也有人把利用微信公众号从事交易的商家称为微商。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的:微商是一种新型电商,指的是通过社会化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微信公众号经营的B2C微商;另一种是基于朋友圈经营的C2C微商。本文所研究的是基于朋友圈经营的C2C微商。

2 微信朋友圈微商的产生与发展

2018年6月19日,央视报道:微商首次纳入电商法,《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规定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从此明确了微商的法律属性。微商源于2013年的微信朋友圈,发展于2014年,爆于2015年。自2015年以来,央视报道的多起关于微商的负面新闻,让很多人谈“微”色变。2016年是微商重塑的一年,有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达5000亿元并首次获得了央视的认可。2017微商品牌销售额达到8000多亿元,央视首次正面报道微商行业,2018年更是有望突破10000亿。

微商最开始给人的印象就是朋友圈卖面膜、化妆品的,如今的朋友圈各种吃的、穿的、用的琳琅满目,而且国内国外的都有,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性。同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微商的大潮中,微商步入了野蛮生长阶段。

3 微信朋友圈微商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微商的蓬勃发展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3.1 频繁发圈,影响朋友关系和产品销售

如今打开朋友圈,显示的不再只是朋友的日常动态,而是各类化妆品、衣服的商品广告,昔日的朋友圈已失去了原本的意味,成了广告圈。据了解微商通常会每天多次进行消息的推送,新人通常被要求每天发8条以上的朋友圈,为的是让大家知道你在做微商。虽然要求必发生活动态,但频繁的发圈只会让朋友厌烦而屏蔽或删除好友。因为绝对大部分关注朋友圈的用户是为了了解亲人、朋友的近况,满足自己的社交需求。频繁的发圈只会让微商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下去。据调查显示,仅6%的微商的经营活动能维持3个月以上,这说明暴力刷屏对于产品品牌形象的打造和微信好友关系的维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3.2 软文缺乏新意,宣传手段低劣

许多微商在朋友圈中发布软文时,只是一味复制上级代理的内容或频繁介绍产品的性能,由于只是机械的复制和介绍内容,缺乏新意,使朋友圈乏味、无趣。此外在宣传上为了争取更多客户,一些微商不惜采用虚假的宣传方式来招揽客户,如通过“微信多开”“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器”等软件营造出商品热销的假象,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甚至部分微商利用恐吓或者道德绑架的方式发布软文借势推销自己的产品。例如在朋友圈里会看到一些诸如“不转会如何如何”之类的话题,就算用户被迫转发了,体验也不会很好,最终反感以致屏蔽或删除好友。此种方式不仅严重影响了好友的关系,也影响了产品销售。

3.3 假冒伪劣产品盛行,消费者维权难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部分不法微商利用这一漏洞,制造虚假质检文件及相关证明,销售伪劣商品,有的甚至生产或销售违禁物品。加上微信朋友圈的私密性,信息只有共同好友才可见,导致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一旦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据相关规定:只要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发生品质问题或拒绝履行等消费问题,如果销售者没有明确且固定的经营场地,将无法进行消费维权的追溯,管理机构也无法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因此造成了消費者维权难的现象。不仅损害了用户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4 用户隐私安全问题

每当接到一些产品推销的电话,对方总能准确说出你的名字、地址,我们总是很好奇:他们是怎样获取这些信息的?其实经常在看朋友圈的不经意间我们就把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了。比如朋友圈的“2元拼团买两盒进口蓝莓,还包邮!这些的拼团活动,看似捡了一个大便宜,其实是商家在零成本窃取我们的个人信息。还有“付运费可免费领取大牌商品”,虽然能收到商品,但这些所谓的大牌、明星同款实为地摊货,价值比运费还低。信息泄露还包括朋友圈的转发,点赞等。其实都是商家利用大家贪小便宜的心理来获取我们的信息从中获取利润,或进行信息倒卖,或为以后的骗局做准备。

3.5 传销风险高

因微商与传销有入门费、发展下线这些共同问题,导致部分不法微商利用这些共同点模糊用户意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但就入门费而言,传销入门费数额较大,无真实产品或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而微商入门费比较少,入门时,按照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价格进货,交钱后除了给相应的产品还要授权才能销售这些产品。就发展下线而言,传销赚钱的基础来自于靠骗人、拉人头赚钱,而微商是发展代理帮助卖货。另外传销不存在囤货问题,只是让你拼命发展下线。 而微商一般是囤货自己卖,但不乏一些不良微商鼓励下级代理大量囤货,为了给代理信心,甚至找买手或用小号的形式去买自己代理的货,鼓励代理拿更多的钱升级囤更多的货。因此,微商发展面临的传销风险令人担忧。

4 微信朋友圈微商营销建议

4.1 以用户为中心、关系营销

暴利刷屏的推销行为只会招来微信好友的反感,即使再好的朋友也会厌烦,可能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屏蔽,但不利于朋友关系。朋友圈广告的首要任务就是找到用户的真正兴趣和习惯特征,微商在推送朋友圈信息时,要把握发圈的时机,根据用户特征适时适量地差异化发圈,因不同用户的兴趣爱好和作息时间不同,适度差异化地发圈能够减轻用户的不满意程度。一般情况下,微商选择在人们晚上休息之前的时段发圈比较合适,因为比较放松。

另外,微商的客户大部分源于朋友,在发圈时微商必须学会与用户进行平等对话,以非正式和幽默的语言来增加彼此的亲密度,维持良好关系。在销售过程中要主打服务牌,通过良好的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提高用户消费体验,提升商家信任度。在日常生活中还要重视朋友圈人际关系和情面的经营,更好地进行关系营销。

4.2 丰富朋友圈软文内容和形式,提高用户体验

在形式上,基于熟人社交的朋友圈,微商首先要做的就是好好包装自己的朋友圈,微信的名字最好用真名,给人真实的感觉。微信头像最好选取本人阳光、职业的图片,给人良好印象。朋友圈封面选择那种能给人视觉上冲击感并能说明产品信息的图片。个性签名要做到通俗易懂,让人一看知道你是销售什么产品。

在内容上,微商可以采取文字、图片、视频、链接、点赞送产品等方式吸引微信好友的注意,但一定要坚持“内容为王”的原则。微商可以通过热点人物、热点事件、热点话题和发生在自己身邊的真人真事引爆自己的朋友圈。2015年9月24日,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亲自出演的、围绕着“让世界爱上中国造”这个主题的朋友圈广告引发了一轮刷屏效应。该条广告中格力2016年主推的四大新品一一亮相。大家对董事长亲自代言的态度褒贬不一,但不管怎么样,只要引起话题讨论,就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宣传产品的目的。另外,微商在做好内容的同时,不能缺少一个好的标题,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标题才能让用户有看内容的冲动。比如OPPO 2016春节前以“至美一拍,记录看得见的幸福”。

4.3 行业从不规范到逐步程序化

微商最大的乱象就是诚信引发的质量问题、售后问题,因此行业协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行业规范以约束商家的行为。另外,需推进朋友圈微商行业秩序化发展,行业秩序化主要是形成行业自制的规范用来推进微商行业的自我管理和产业化发展。对此,国家一方面要加强立法以规范朋友圈微商主体;另一方面要放权给市场主体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修正,与此同时行业协会要发挥主体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发展现状制定相关的行业准则和标准。除此之外,还应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监督和激励微商规模化、产业化、正规化发展。

4.4 第三方平台加强技术规范、保护用户隐私

首先,由微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比如采取关键词过滤、追踪图片来源的方式。同时微信平台应制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来处罚发布虚假广告的微商,对经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短期封号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永久封号的处罚。对产品退货难的问题,微信平台在接到举报时可像淘宝平台一样建立“投诉管理”服务机制,在处理买卖双方关系的同时也能受理层级代理之间的投诉;其次,设置授信额度,推行保证金制度。在产生交易纠纷时,也可效仿淘宝平台的做法,若商家拒绝赔付,微信平台可以用预存的保证金进行赔付,事后统一计入征信系统。

4.5 针对微商进行立法

2018年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将微商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我国电商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微商在立法方面几乎空白,微商是微传播时代的产物,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实际上就是微商的快速发展与滞后的微商立法之间的矛盾。随着微商队伍的日益庞大,不论是微商群体还是消费者都要求有国家法律的有力保障,所以加快微商的立法是当务之急。为了让微商有序发展,就立法完善而言,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对微商的法律主体、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将微商纳人电商法的规范对象;另一方面要完善与微商经营密切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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